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21號令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11號令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1 2 月5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1 0 0 2 6 9 3 2 1 號
2012年12月5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31號令
本作品收錄於《總統府公報 (民國101年12月5日)
總統府公報第7061期第20頁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笫二百八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陳 冲
法務部部長 曾勇夫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笫二百八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12 月5 日公布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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