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09791号令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11061号令 总统令
中华民国 1 0 7 年 1 月 3 1 日
华总一义字第 1 0 7 0 0 0 0 9 7 9 1 号
2018年1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09801号令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107年1月31日)
总统府公报第7347号第64-66页

兹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之二及第七十一条之一条文,公布之。

总   统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长 赖清德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顾立雄

票券金融管理法修正第五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之二及第七十一条之一条文

中华民国107年1月31日公布

第五十八条   票券金融公司负责人或职员,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公司之利益,而为违背其职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公司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其因犯罪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罚金。

票券金融公司负责人或职员,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前项犯罪之行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五十八条之一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票券金融公司将公司或第三人之财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票券金融公司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而取得他人财产,其因犯罪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五十八条之二   犯第五十八条或第五十八条之一之罪,于犯罪后自首,如自动缴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并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五十八条或第五十八条之一之罪,在侦查中自白,如自动缴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减轻其刑;并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之罪,其因犯罪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超过罚金最高额时,得于犯罪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之范围内加重罚金;如损及金融市场稳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十一条之一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属犯罪行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因刑法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二项所列情形取得者,除应发还被害人或得请求损害赔偿之人外,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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