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选部组织法 (民国37年)
考选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7年7月16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7月16日 中华民国37年(1948年)7月21日 公布于民国37年7月21日 |
考选部组织法 (民国7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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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考选部掌理全国考选行政事宜。
第二条
- 考选部对于承办考选行政事务之机关,有指示、监督之权。
第三条
- 考选部设左列各司:
- 一、第一司。
- 二、第二司。
- 三、第三司。
- 四、第四司。
第四条
- 第一司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事项。
- 二、关于公务人员普通考试事项。
- 三、关于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事项。
- 四、关于公务人员升等及奖学考试事项。
- 五、关于公务人员考试之典试委员会组织事项。
第五条
- 第二司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事项。
-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事项。
-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事项。
-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检核事项。
- 五、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典试委员会组织事项。
第六条
- 第三司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高等检定考试事项。
- 二、关于普通检定考试事项。
- 三、关于各种考试之应考资格审查事项。
- 四、关于各种考试之试务事项。
- 五、关于各种考试成绩之核算事项。
- 六、关于考试及格人员之册报及登记事项。
第七条
- 第四司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会议记录事项。
- 二、关于文书收发及保管事项。
- 三、关于文书分配、撰拟、编制及缮校事项。
- 四、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五、关于经费出纳及庶务事项。
- 六、关于公产、公物保管事项。
- 七、不属于其他各司、室主管事项。
第八条
- 考选部置部长一人,特任,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简任,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九条
- 考选部置参事二人至四人,简任;掌理撰拟、审核法案、命令事项。
第十条
- 考选部置秘书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掌理机要文电、核阅文稿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 考选部置司长四人,简任;科长十二人至十六人,荐任;科员六十人至一百人,委任,其中十五人至二十人,得为荐任;助理员五十人至八十人,委任;并得用雇员六十人至一百人。
第十二条
- 考选部置视察三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简任,馀荐任;视察考选行政事宜。
第十三条
- 考选部置专门委员十人至二十人,由考试院聘用;计划一切考选设施,编译有关考选资料,及研究其他有关考试之专门问题。
第十四条
- 考选部置编纂十人至二十人,聘用;襄助专门委员办理研究、设计及编译事宜。
第十五条
- 考选部设会计室、统计室,依法律之规定,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会计室、统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三人至六人,助理员三人至五人,均委任;并得用雇员二人至四人。
- 考选部设人事室,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务。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三人至六人,助理员三人至五人,均委任;并得用雇员二人至四人。
第十六条
- 考选部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十七条
- 考选部处务规程,由考试院定之。
第十八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