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07(200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08(2002)号决议
2002年5月6日安全理事会第452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09(200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号、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号、2001年3月7日第1343(2001)号、2001年12月19日第1385(2001)号、2002年2月27日第1395(2002)号、2002年3月28日第1400(2002)号决议及其有关该区域局势的其他决议和主席声明,
注意到秘书长2002年4月29日的报告(S/2002/494),
注意到联合国利比里亚问题专家小组分别按照第1343(2001)号决议第19段和第1395(2002)号决议第4段,于2001年10月26日(S/2001/1015)和2002年4月19日(S/2002/470)提交的报告,
表示严重关切专家小组有关利比里亚政府行动的调查结果,特别是有确凿证据显示利比里亚政府继续违反第1343(2001)号决议实施的限制,尤其是采购军火,
欢迎大会2002年3月13日第56/263号决议,期待尽快全面实施金伯利进程提出的国际验证制度,并回顾其对非法钻石贸易在该区域冲突中所起作用的关切,
欢迎马诺河联盟各国总统应摩洛哥国王陛下邀请于2002年2月27日在拉巴特举行会议,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继续努力恢复该区域的和平与稳定,
欢迎西非经共体发起于2002年3月14日在阿布贾举行关于利比里亚境内政治对话的会议,特别是有民间社团参与,并鼓励利比里亚所有各方参加拟于2002年7月在蒙罗维亚举行的利比里亚民族和解会议,以此为2003年举行自由、公平、透明和包容各方的选举创造条件,
鼓励包括马诺河联盟妇女和平网络在内的该区域民间社团采取主动,继续协助实现区域和平,
呼吁利比里亚政府在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院设立后给予充分合作,
回顾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贾通过的西非经共体《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S/1998/1194,附件),及其2001年7月5日的延长(S/2001/700),
断定利比里亚政府积极支持该区域武装叛乱集团、特别是继续破坏该区域稳定的前革命联合阵线(联阵)战斗员,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确定利比里亚政府没有充分遵守第1343(2001)号决议第2(a)至(d)段的各项要求;
2. 满意地注意到利比里亚政府已向专家小组提供在利比里亚注册的每架飞机的登记和所有权的更新资料(S/2001/1015),以及利比里亚政府已遵从第1343(2001)号决议第2段(e)分段的要求,采取步骤依照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七更新其飞机登记册;
3. 强调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旨在实现巩固塞拉利昂和平进程,进一步推动马诺河联盟和平进程,在这方面并吁请利比里亚总统继续参加马诺河联盟总统会议,充分履行2002年2月27日马诺河联盟首脑会议公报规定的建设区域和平与安全的义务;
4. 要求该区域各国停止对邻国武装集团的军事支助,采取行动阻止武装人员和集团利用其领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不要采取可能使几内亚、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间边界局势进一步动荡的任何行动;
5. 决定第1343(2001)号决议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应在2002年5月7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1分起的12个月期间继续有效,在该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利比里亚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
6. 决定,如果安理会除其他外考虑到下文第16段所述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下文第11段所述秘书长的报告、西非经共体的意见、第1343(2001)号决议第14段所设委员会(“委员会”)和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的任何有关资料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确定利比里亚政府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则应立即终止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
7. 再次吁请利比里亚政府为利比里亚未加工钻石建立有效、透明、可由国际核查的原产地证书制度,同时考虑到在金伯利进程下建立国际验证制度的计划,并向委员会详细说明这一制度;
8. 决定,虽有第1343(2001)号决议第15段的规定,在委员会考虑到通过秘书长取得的专家意见,向安理会报告有效、可由国际核查的制度已可充分运作时,第1343(2001)号决议第6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由利比里亚政府通过原产地证书制度管制的未加工钻石;
9. 再次吁请各国、有关国际组织和有此能力的其他机构为利比里亚政府和西非其他钻石出口国实施原产地证书制度提供援助,
10. 吁请利比里亚政府采取紧迫步骤,包括建立可由国际核查的透明审计制度,确保利比里亚政府从利比里亚航运登记处和利比里亚木材业所得收入用于合理的社会、人道主义和发展用途,而不是用来违反本决议的规定,并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委员会汇报采取的步骤和审计的结果;
11. 秘书长根据由包括联合国利比里亚办事处、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联塞特派团)和西非经共体在内的所有有关来源提供的资料,在2002年10月21日前并从该日起每六个月向安理会报告利比里亚是否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吁请利比里亚政府支持联合国努力核查提请联合国注意的关于遵守情况的所有资料;
12. 西非经共体将其成员根据上文第5段和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一切活动定期报告委员会;
13. 委员会执行本决议规定的任务并继续执行第1343(2001)号决议第14(a)至(h)段规定的任务;
14. 还请委员会审议提请其注意的关于据称在第778(1992)号决议有效期间违反该决议第8段所定措施的情报,并对此采取适当行动;
15. 尚未按照第1343(2001)号决议第18段提交报告的所有国家在9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而采取的步骤;
16. 秘书长同委员会协商,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为期三个月,其成员不超过五人,酌情尽可能利用第1343(2001)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成员的专门知识,前往利比里亚和各邻国进行后续评估,以便调查利比里亚政府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要求的情况、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对利比里亚民众可能造成的经济、人道和社会影响和任何违反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的情况,包括涉及叛乱运动的任何情况,编写一份报告,并且通过委员会至迟于2002年10月7日向安理会提出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并请秘书长提供必要资源;
17. 上文第16段所述专家小组尽可能将它按任务规定进行调查时收集到的任何相关情报提请有关国家注意,以便迅速进行彻底调查和酌情采取纠正行动,并让这些国家有答辩权;
18. 吁请所有国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公司、尤其是第1343(2001)号第1395(2002)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及的个人和公司遵守联合国的禁运,特别是第1171(1998)号第1306(2000)号第1343(2001)号决议规定的禁运,并酌情采取必要司法和行政行动制止这些个人和公司的任何非法活动;
19. 所有国家,特别是军火出口国,按照2001年8月31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1/21)和《从各方面防止、打击和消除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行动纲领》,在小武器和轻武器交易中最大限度地负责防止其非法转移和再出口,以便制止合法武器流失到该区域的非法市场;
20. 决定至迟在2002年11月7日,和以后每六个月,对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进行审查;
21. 促请所有国家、联合国各有关机构以及其他适当组织和有关方面同委员会和上文第16段所述专家小组通力合作,包括就可能违反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的情况提供情报;
2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52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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