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6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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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 重申其以往关于阿富汗问题的各项决议,特别是2001年12月20日第1386(2001)号、2002年5月23日第1413(2002)号、2002年11月27日第1444(2002)号和2003年10月13日第1510(2003)号决议,
-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的坚定承诺,
- 又重申其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和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并重申支持根据《联合国宪章》根除恐怖主义的国际努力,
- 认识到在阿富汗全境提供安全、维持法律和秩序的责任在于阿富汗人自己,并欢迎阿富汗过渡行政当局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持续合作,
- 重申《波恩协定》和《柏林宣言》的重要意义并特别回顾《波恩协定》附件1,其中除其他外规定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应逐步扩展到喀布尔以外的其他城市中心和其他地区,
- 还强调将中央政府的权力扩展到阿富汗所有地区,举行自由公平的选举,使所有武装派别全面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改革司法部门,改革安全部门,包括重新组建阿富汗国家军队和警察,以及打击毒品贸易和生产等项工作的重要性,并确认在国际社会帮助下已在这些领域和其他领域取得的一些进展,
- 认识到对阿富汗部分地区安全局势的担心使《波恩协定》的全面执行受到限制,尤其鉴于选举即将进行,
- 在这方面,欢迎北约主导国家承诺进一步成立省级重建队,欢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随时准备协助确保举行全国选举,
- 表示赞赏欧洲军团从加拿大接过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指挥权,赞赏加拿大在过去一年对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领导,确认许多国家对国际安全援助部队作出贡献并表示感谢,
- 认定阿富汗局势仍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 决心与阿富汗过渡行政当局及其后续机构进行协商,确保充分执行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任务,
- 为此,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决定将第1386(2001)号和第1510(2003)号决议规定的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授权,自2004年10月13日起,延长12个月;
- 2. 授权参加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该部队的任务;
- 3. 确认需要加强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并在这方面吁请会员国向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提供人员、装备和其他资源,并向依照第1386(2001)号决议设立的信托基金捐款;
- 4. 吁请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在执行部队任务时继续与阿富汗过渡行政当局及其后续机构、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及持久自由行动联盟密切协商;
- 5. 请国际安全援助部队领导人通过秘书长每季度向安全理事会报告部队任务的执行情况;
- 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03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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