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7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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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编辑安全理事会,
- 注意到2009年6月19日秘书长给安理会主席的信(S/2009/333),其中附有2009年5月27日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国际法庭”)庭长的信和2009年5月29日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庭长的信,
- 回顾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2005年1月18日第1581(2005)号、2005年4月20日第1597(2005)号、2005年7月26日第1613(2005)号、2005年9月30日第1629(2005)号、2006年2月28日第1660(2006)号、2006年4月10日第1668(2006)号、2008年2月20日第1800(2008)号、2008年9月29日第1837(2008)号和2008年12月12日第1849(2008)号决议,
- 尤其回顾其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号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号决议,其中安全理事会吁请国际法庭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调查,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并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
- 注意到国际法庭在其关于《完成工作战略》的报告(S/2009/252)中提出的关于法庭无法在2010年内完成其所有工作的评估意见,
- 审议了国际法庭庭长提出的建议,
- 表示安理会决心支持国际法庭为尽早完成其工作所做的努力,
- 回顾安全理事会在其第1837(2008)号决议中延长了担任上诉分庭法官的若干国际法庭常任法官的任期,其中包括常任法官刘大群(中国)、西奥多·梅龙(美利坚合众国)和福斯托·波卡尔(意大利),任期延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 表示安理会期望延长有关法官的任期将提高审判程序的效力,有助于执行国际法庭的《完成工作战略》,
- 注意到常任法官伊恩·博诺米(联合王国)、穆罕默德·沙哈布丁(圭亚那)和克里斯蒂娜·范登韦恩加尔特(比利时)已经辞去其在国际法庭的职务,
- 深信允许秘书长在《规约》规定的12名审案法官以外再任命1名审案法官是明智之举,可作为一项临时措施,使国际法庭能够为审判中的案件之一指派1名后备法官,并注意到国际法庭庭长保证将在现有资源范围内采取这项临时措施,
- 还深信,鉴于审判程序结束后上诉分庭的工作量预计会增加,因而有必要增加上诉分庭法官人数,
- 强调必须确保任何上诉分庭法官不被指派审理其在预审或审判阶段曾被指派审理的案件,
- 敦促国际法庭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完成工作,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决定2009年12月31日前根据国际法庭在执行《完成工作战略》方面的进展情况,审查关于延长担任上诉分庭法官的国际法庭常任法官任期的问题;
- 2. 决定将国际法庭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 - 卡梅尔·阿吉乌斯(马耳他)
- - 让-克洛德·安托内蒂(法国)
- - 克里斯托夫·弗吕格(德国)
- - 权敖昆(韩国)
- - 巴克内·贾斯蒂斯·莫洛托(南非)
- - 阿方斯·奥里(荷兰)
- - 凯文·帕克(澳大利亚)
- - 帕特里克·鲁滨逊(牙买加)
- 3. 决定被任命接替伊恩·博诺米(联合王国)、穆罕默德·沙哈布丁(圭亚那)和克里斯蒂娜·范登韦恩加尔特(比利时)的常任法官的任期将延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 4. 决定将目前在国际法庭任职的下列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 - 梅尔维尔·贝尔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 佩德罗·戴维(阿根廷)
- - 伊丽莎白·瓜温扎(津巴布韦)
- - 弗雷德里克·哈霍夫(丹麦)
- - 乌尔迪斯·基尼斯(拉脱维亚)
- - 弗拉维亚·拉坦齐(意大利)
- - 安托万·凯西亚-姆贝·明杜瓦(刚果民主共和国)
- - 米歇尔·皮卡尔(法国)
- - 阿帕德·普兰德勒(匈牙利)
- - 斯特凡·特雷希塞尔(瑞士)
- 5. 决定将目前未被任命在国际法庭任职的下列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如可能指派其审理的任何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 - 弗兰斯·博迪安(荷兰)
- - 伯顿·霍尔(巴哈马)
- - 拉伊莫·拉赫蒂(芬兰)
- - 乔达特·纳博蒂(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 希奥马·埃贡杜·恩沃苏-伊海梅(尼日利亚)
- - 普里斯卡·马蒂姆巴·尼亚姆贝(赞比亚)
- - 布林莫尔·波拉德(圭亚那)
- - 武宁布拉纳·拉苏阿扎纳尼(马达加斯加)
- - 坦·斯里·达图·拉明·哈吉·穆罕默德·尤努斯(马来西亚)
- 6. 决定允许审案法官哈霍夫、拉坦齐、明杜瓦、普兰德勒和特雷希塞尔在《规约》第13条之三第2款规定的累计任期届满后,继续在国际法庭任职;
- 7. 决定秘书长可根据国际法庭庭长的请求,任命更多审案法官,以便完成现有庭审或进行更多庭审,尽管国际法庭的审案法官总数有时会暂时超过《国际法庭规约》第12条第1款规定的12人上限,任何一段时间里最多可达13人,但至迟应于2009年12月31日恢复到12人上限;
- 8. 决定修正《国际法庭规约》第14条第3款和第14条第4款,以本决议附件所载条款取代上述两款;
- 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155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第14条 分庭的主持人员和法官
编辑第14条
分庭的主持人员和法官
3. 在与国际法庭常任法官协商后,庭长应从根据《规约》第13条之二选举或任命的常任法官中指派4名担任上诉分庭法官,9名担任审判分庭法官。虽有第12条第1款和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国际法庭庭长最多可增派4名审判分庭常任法官在各自被指派审理的案件结案后到上诉分庭任职。调到上诉分庭的每名法官的任期应与在上诉分庭任职的法官相同。
4. 在与国际法庭庭长协商后,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庭长应从根据《法庭》规约第12条之二选举或任命的该法庭常任法官中指派2名担任上诉分庭法官和国际法庭常任法官。虽有第12条第1款和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庭长最多可增派4名审判分庭常任法官在各自被指派审理的案件结案后到上诉分庭任职。调到上诉分庭的每名法官的任期应与在上诉分庭任职的法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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