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9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4(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5(2009)号决议
2009年11月18日安全理事会第622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96(200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冲突的所有相关决议和相关主席声明,包括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号、1996年12月12日第1088(1996)号、2002年7月12日第1423(2002)号、2003年7月11日第1491(2003)号、2004年7月9日第1551(2004)号、2004年11月22日第1575(2004)号、2005年11月21日第1639(2005)号、2006年11月21日第1722(2006)号、2007年6月29日第1764(2007)号、2007年11月21日第1785(2007)号、2008年11月20日第1845(2008)号和2009年3月25日第1869(2009)号决议,
重申安理会承诺谋求前南斯拉夫境内冲突的政治解决,维护当地所有国家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强调全力支持高级代表继续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发挥作用,
强调安理会承诺支持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S/1995/999,附件),以及和平执行委员会(和执会)的相关决定,
回顾《和平协定》附件1-A附录B所述关于部队地位的所有协定,并提醒各方它们有义务继续遵守这些协定,
还回顾安理会关于暂时适用《和平协定》附件1-A附录B所载各项部队地位协定的第1551(2004)号决议的规定,
强调安理会感谢高级代表、多国稳定部队(欧盟部队)指挥官和人员、北约萨拉热窝总部高级军事代表和人员、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欧洲联盟(欧盟)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人员为执行《和平协定》所作的贡献,
强调整个区域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全面而协调地回归,对于实现持久和平依然至关重要,
回顾和平执行会议各次部长级会议发表的宣言,
确认《和平协定》尚未彻底得到全面执行,同时称赞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当局和实体当局及国际社会在《和平协定》签署以来的十四年中所取得的成就,
强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根据《和平协定》迈向欧洲-大西洋一体化的重要性,同时也确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过渡成为一个运作正常、着眼于改革的现代化民主欧洲国家的重要性,
注意到高级代表的各次报告,包括2009年11月12日提出的最新报告(S/2009/588),
决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推动冲突的和平解决,
回顾1994年12月9日通过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载的相关原则和安理会主席2000年2月10日的声明(S/PRST/2000/4),
欢迎并鼓励联合国在所有维持和平行动中作出努力,促使维持和平人员注意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
注意到欧盟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2009年5月18日联席会议的结论,其中欢迎欧盟部队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安全和安定环境做出的积极贡献,并进一步指出欧盟部队继续提供保证并随时准备应对该国各地可能出现的安全挑战,还注意到欧盟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2009年11月17日联席会议的结论,
回顾2004年11月19日递交安全理事会的、欧洲联盟与北约之间关于两组织将如何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通力合作的换函,两组织在函中均确认,根据《和平协定》中军事方面的规定,欧盟部队将发挥主要的稳定和平作用(S/2004/916;S/2004/915),
还回顾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席团代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包括其组成实体,确认为欧盟部队和北约所设总部作出的安排(S/2004/917),
欣见欧洲联盟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进一步参与及北约的继续参与,
再次吁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全面履行其承诺,和执会指导委员会2009年6月30日的声明也确认了这一点,并尤其认识到有必要寻求国家和国防财产的解决办法,
欣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欧洲伙伴关系一些优先事项上已取得进展,有助于执行《临时协定》和履行放宽签证路线图要求,并吁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加强和加紧努力,完成欧洲联盟委员会在其10月14日进度报告中重点要求的紧迫改革,以落实欧洲伙伴关系,并准备履行《临时协定》所规定、并在适当时履行《稳定与结盟协定》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认定该区域的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再度重申支持《和平协定》以及1995年11月10日《关于落实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代顿巴黎协定》(S/1995/1021,附件),并吁请各方严格遵守这些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2. 重申进一步顺利执行《和平协定》的首要责任在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本身,国际社会和主要捐助者继续承担执行和重建工作的政治、军事和经济责任的意愿,将取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所有当局是否履行义务,积极参与下列工作:执行《和平协定》和重建公民社会,尤其是在这方面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充分合作;加强各种共同机构,以利于建立一个能融入欧洲结构、完全运作正常且自我维持的国家;协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回归;
3. 再次提醒各方,根据《和平协定》,它们承诺与《和平协定》所述的参与执行这项和平解决的所有实体,或经安全理事会授权的实体,充分合作,包括在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履行公正执法的职责时,与其充分合作,强调各国和各实体与国际法庭的充分合作包括将法庭起诉的所有人交出受审或予以逮捕,并提供情报协助法庭的调查工作;
4. 强调安理会全力支持高级代表在监察《和平协定》的执行情况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并对参与协助各方执行《和平协定》的民政组织和机构提供指导和协调其活动,重申根据《和平协定》附件10,高级代表是当地解释执行《和平协定》中民政方面的最终权威,在发生争端时他可以提供解释和作出建议,并视需要就和平执行委员会1997年12月9日和10日在波恩讨论的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5. 表示支持和平执行会议各次部长级会议发表的宣言;
6. 重申安理会打算考虑到依照下文第18段和第21段提出的报告和这些报告可能载列的任何建议,密切审视《和平协定》的执行情况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局势,如果任何一方明显不履行《和平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安理会将随时考虑强令采取措施;
7. 回顾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对欧盟部队以及对北约继续驻留的支持,而且波黑当局已确认,为《和平协定》、其附件和附录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的目的,两者在履行其任务时,都是稳定部队的合法继承者,可以采取必需的行动,包括使用武力,确保《和平协定》附件1-A和2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得到遵守;
8. 赞扬参加根据安理会第1575(2004)号决议设立、经安理会第1639(2005)号第1722(2006)号第1785(2007)号第1845(2008)号决议延长任务期限的多国稳定部队(欧盟部队)和参加北约的继续存在的会员国,欣见它们愿意继续部署多国稳定部队(欧盟部队),维持北约的继续存在,对《和平协定》缔约各方提供协助;
9. 欢迎欧盟打算在2009年11月以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维持其军事行动;
10. 授权会员国通过欧盟采取行动或与欧盟合作采取行动,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再设立一支多国稳定部队(欧盟部队),为期12个月,作为稳定部队的合法继承者,接受统一指挥和控制,欧盟部队将与北约所设总部合作,根据2004年11月19日北约和欧盟给安全理事会的信函中所述的北约与欧盟之间商定的安排,履行其在执行《和平协定》附件1-A和附件2方面的任务,上述信函确认,根据《和平协定》中军事方面的规定,欧盟部队将发挥主要的稳定和平作用;
11. 欣见北约决定以一个北约总部的形式,继续维持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存在,以便继续与欧盟部队共同协助执行《和平协定》,授权会员国通过北约采取行动或与北约合作采取行动,继续维持一个北约总部,作为稳定部队的合法继承者,接受统一指挥和控制,北约总部将与欧盟部队合作,根据2004年11月19日北约和欧盟给安全理事会的信函中所述的北约与欧盟之间商定的安排,履行其在执行《和平协定》附件1-A和附件2方面的任务,上述信函确认,根据《和平协定》中军事方面的规定,欧盟部队将发挥主要的稳定和平作用;
12. 重申《和平协定》及安理会以往相关决议的规定,如同其适用于稳定部队及对稳定部队适用一样,应适用于欧盟部队和北约的存在及对欧盟部队和北约的存在适用,因此《和平协定》、尤其是附件1-A及其附录和相关决议中提到执行部队和(或)稳定部队、北约和北大西洋理事会之处,应理解为分别酌情适用于北约的存在、欧盟部队、欧洲联盟以及欧洲联盟政治和安全委员会及理事会;
13. 表示打算根据《和平协定》执行情况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局势的发展,视需要考虑进一步授权的条件;
14. 授权根据上文第10段和第11段采取行动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执行和确保遵守《和平协定》附件1-A和2,着重指出各方应继续对遵守上述附件承担同等责任,并应同等地接受欧盟部队和北约的存在为确保执行上述附件及保护欧盟部队和北约的存在,而可能需要采取的强制执行行动;
15. 授权会员国应欧盟部队或北约总部的请求,分别为保卫欧盟部队或北约的存在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协助两组织执行其任务,确认欧盟部队和北约的存在均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自卫措施,以免遭受攻击或攻击的威胁;
16. 授权根据上文第10段和第11段采取行动的会员国,按照《和平协定》附件1-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指挥和控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领空一切民航和军事飞行而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得到遵守;
17. 要求各方尊重欧盟部队、北约的存在和其他国际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18. 请通过欧盟采取行动或与欧盟合作采取行动的会员国,以及通过北约采取行动或与北约合作采取行动的会员国,经由适当渠道,至少每隔三个月分别就欧盟部队和北约所设总部的活动,向安理会汇报;
19. 邀请所有国家,尤其是该区域各国,继续向根据上文第10段和第11段采取行动的会员国提供适当的支持和便利,包括过境便利;
20. 再次感谢欧盟自2003年1月1日起将其警察特派团(欧盟警察团)部署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1. 又请秘书长根据《和平协定》附件10以及1996年12月4日和5日在伦敦举行的和平执行会议的结论(S/1996/1012)及以后各次和平执行会议的结论,继续向安理会提交高级代表关于《和平协定》执行情况、尤其是各方履行协定内各项承诺情况的报告;
22.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22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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