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0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06(20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07(2009)号决议
2009年12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625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08(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以及吉布提与厄立特里亚边界争端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第751(1992)号第1844(2008)号第1862(2009)号决议,以及2009年5月18日(S/PRST/2009/15)、2009年7月9日(S/PRST/2009/19)和2008年6月12日(S/PRST/2008/20)的主席声明,
重申尊重索马里、吉布提和厄立特里亚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
表示必须解决吉布提与厄立特里亚之间的边界争端,
重申《吉布提协议》及《和平进程》是达成一项索马里冲突解决方案的基础,还重申安理会对过渡联邦政府的支持,
注意到在利比亚苏尔特举行的第十三届非洲联盟(非盟)大会作出决定,其中呼吁安理会对在该区域内外、特别是在厄立特里亚境内外向从事破坏索马里稳定活动并损害和平与和解努力及区域稳定的武装团体提供支助的外国行为体实施制裁(S/2009/388),
还注意到在利比亚苏尔特举行的第十三届非盟大会作出决定,其中表示严重关切厄立特里亚在执行关于吉布提与厄立特里亚边界争端的第1862(2009)号决议方面毫无进展(S/2009/388),
表示严重关切依照第1853(2008)号决议重新组建的监察组在其2008年12月的报告(S/2008/769)中提出的调查结果,即厄立特里亚向从事破坏索马里和平与和解及区域稳定的武装团体提供了政治、财政和后勤支助,
谴责对过渡联邦政府官员和机构、平民、人道主义工作人员以及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非索特派团)人员的一切攻击行为,
对厄立特里亚在2009年5月19日厄立特里亚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9/256)中表示拒绝接受《吉布提协议》表示严重关切
回顾第1844(2008)号决议,其中决定对被指认为从事或支持从事威胁索马里和平、安全及稳定的行为、违反武器禁运或阻碍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个人或实体采取措施,
表示感谢非索特派团对索马里稳定作出的贡献,并表示感谢布隆迪和乌干达两国政府对非索特派团的持续承诺,
重申安理会打算对阻止或阻碍吉布提和平进程者采取措施,
表示深为关切厄立特里亚尚未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862(2009)号决议和2008年1月12日主席声明(S/PRST/2008/20)的呼吁,将部队撤回到事件发生之前的位置,
重申严重关切厄立特里亚迄今依然拒绝与吉布提进行对话,拒绝双边接触、次区域或区域组织的调停或调解努力,拒绝对秘书长的努力作出积极回应,
注意到2009年3月30日印发的秘书长的信(S/2009/163)以及秘书处随后关于吉布提与厄立特里亚冲突的情况通报,
注意到吉布提已将部队撤回到事件发生之前的位置,并与所有有关方面充分合作,包括与联合国实况调查团和秘书长的斡旋工作充分合作,
认定厄立特里亚破坏索马里和平与和解的行动以及吉布提与厄立特里亚之间的争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所有会员国,包括厄立特里亚,均应充分遵守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所定并经关于索马里问题的第1356(2001)号第1425(2002)号第1725(2006)号第1744(2007)号第1772(2007)号决议阐明和修订的军火禁运规定以及第1844(2008)号决议的规定;
2. 呼吁所有会员国,包括厄立特里亚,支持吉布提和平进程,支持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所做的和解努力,要求厄立特里亚停止一切直接或间接动摇或推翻过渡联邦政府的活动;
3. 重申安理会要求厄立特里亚立即遵守第1862(2009)号决议:
(一) 将其部队及所有装备撤回到事件发生之前的位置,并确保不在2008年6月发生冲突的杜梅伊拉角和杜梅伊拉岛地区驻扎军队或从事军事活动;
(二) 承认在杜梅伊拉角和杜梅伊拉岛问题上与吉布提存在边界争端,积极开展对话以缓解紧张局势,并且开展外交努力,以求最终就边界问题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 履行其作为联合国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遵守《宪章》第二条第三、第四和第五项以及第三十三条所述各项原则,与秘书长充分合作,特别是配合落实第1862(2009)号决议第3段所述秘书长关于进行斡旋的提议;
4. 要求厄立特里亚提供关于2008年6月10日至12日冲突以来在作战中失踪的吉布提战斗人员的信息,以便有关方面确定吉布提战俘的存在和状况;
5. 决定所有会员国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其国民或从其国土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厄立特里亚出售或供应军火以及各类相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项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或与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上述物项(无论是否源自本国境内)有关的技术援助、培训、财政及其他援助;
6. 决定厄立特里亚不得从本国境内或由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任何军火或相关物资,所有会员国均应禁止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厄立特里亚采购上文第5段所述物项、训练和援助,无论是否源自厄立特里亚境内;
7. 呼吁所有会员国在根据其所掌握的信息有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包括本决议第5和第6段或第733(1992)号决议所定、并经其后各项有关决议阐明和修订的对索马里的全面彻底军火禁运规定所禁止供应、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依照国家权力和立法并根据国际法,在本国境内包括海港和空港对所有来自或运往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的货物进行检查,以确保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8. 决定授权所有会员国并决定所有会员国应在发现上文第5和第6段所禁止的物项时,没收并处理(销毁或使其无法使用)本决议第5和第6段所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并决定所有会员国应为此项努力开展合作;
9. 要求任何会员国在发现本决议第5和第6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立即向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有关详细情况,包括为没收和处理这些物项所采取的步骤;
10.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并经第1844(2008)号决议扩大的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根据下文第15条中的标准所指认的个人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11. 决定上文第10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根据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此类旅行具有正当理由;
(b) 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给予豁免反而会促进在该区域实现和平与稳定的目标;
12.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其国民或从其国土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委员会根据下文第15段指认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军火及各类相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项的备件,直接或间接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或与供应、出售、转让、制造、维修或使用武器和军事装备有关的技术援助或训练、财政及其他援助,包括投资、中介或其他金融服务;
13.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毫不拖延地冻结本决议通过之日及此后任何时间在其境内的由委员会根据下文第15段指认的实体或个人或代表其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向上述个人或实体或为其利益,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14. 决定上文第13段所述措施不适用于相关会员国认定的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a) 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或完全用于支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所应收取的规费或服务费,但相关会员国须先把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接到此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b) 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会员国已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已获得委员会批准;或
(c) 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之标的,如属此种情况,则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于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根据上文第13段指认的人员或实体,且相关会员国已就此通知委员会;
15. 决定上文第10段的规定适用于有关个人,包括但是不限于厄立特里亚政界和军界领导人,上文第12段和第13段的规定适用于有关个人和实体,包括但是不限于厄立特里亚政界和军界领导人、政府实体、半官方实体以及厄立特里亚境内外的厄立特里亚国民拥有的私人实体,如果其被委员会指认为:
(a) 违反上文第5段和第6段规定的措施;
(b) 从厄立特里亚向旨在破坏区域稳定的武装反对派团体提供支助;
(c) 阻碍执行关于吉布提的第1862(2009)号决议;
(d) 庇护、资助、协助、支持、组织、训练或者煽动个人或团体对该区域其他国家或其公民实施暴力或恐怖行为;
(e) 阻碍监察组的调查或工作;
16. 要求所有会员国、特别是厄立特里亚停止武装、训练和装备包括青年党在内的旨在破坏区域稳定或在吉布提煽动暴力和内乱的武装团体及其成员;
17. 要求厄立特里亚根据相关决议所载的规定,停止向委员会和其他制裁委员会、特别是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所指认的个人或实体提供旅行便利和其他形式的财政支助;
18. 决定进一步扩大委员会的任务规定,以承担其他任务:
(a) 在监察组支助下,监督上文第5、6、8、10、12和13段规定的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b) 依照上文第15段规定的标准,指认应受上文第10、12和13段所规定措施制裁的个人或实体;
(c) 审议要求给予上文第11和第14段所述豁免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d) 更新指导方针,以体现所增加的任务;
19. 决定进一步扩大第1853(2008)号决议重新设立的监察组的任务规定,以监督和报告本决议所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承担下述任务,并请秘书长作出增加资源和人员的适当安排,以便扩大后的监察组继续履行任务并且:
(a) 协助委员会监督上文第5、6、8、10、12和13段所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报告与违规有关的任何情况;
(b) 审议应提请委员会注意的有关上文第16和第17段执行情况的任何资料;
(c) 在向安全理事会提交的报告中包括与委员会指认上文第15段所述个人和实体有关的任何资料;
(d) 酌情与其他制裁委员会的专家组协调完成上述任务;
20. 呼吁所有会员国在本决议通过后120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其为执行上文第5、6、10、12和13段所述措施而采取的步骤;
21. 申明安理会将随时审查厄立特里亚的行动,并随时准备根据厄立特里亚遵守本决议各项规定的情况,调整各项措施,包括加强、修改或撤消这些措施;
22. 秘书长在180天内报告厄立特里亚遵守本决议各项规定的情况;
2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254次会议以13票对1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1票弃权(中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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