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4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42(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43(2010)号决议
2010年10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639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44(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阿富汗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386(2001)号第1510(2003)号第1833(2008)号第1890(2009)号第1917(2010)号决议,
又重申第1267(1999)号第1368(2001)号第1373(2001)号第1822(2008)号第1904(2009)号决议,并再次表示支持根据《联合国宪章》做出国际努力,根除恐怖主义,
回顾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第1674(2006)号第1738(2006)号第1894(2009)号决议、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决议以及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第1882(2009)号决议,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确认阿富汗当局有责任在该国全境保障安全和法律秩序,强调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安援部队)在协助阿富汗政府改善安全局势和建立自己的安全能力方面所起作用,并欣见阿富汗政府同安援部队合作,
欣见伦敦会议公报(S/2010/65)和喀布尔会议公报为阿富汗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议程和商定的优先事项,
再次确认阿富汗境内的各种挑战是相互关联的,重申在安全、治理、人权、法治和发展领域以及在禁毒、反腐和问责制这些贯穿各领域的问题上不断取得进展,可以起相辅相成的作用,欣见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继续努力采用全面做法来应对这些挑战,
在这方面强调阿富汗政府必须按照它有关在伦敦和喀布尔会议后加强反腐措施的承诺,进一步努力打击腐败、提高透明度、加强问责制,
确认国际社会承诺支持实行分阶段过渡,最终由阿富汗全面负责安全,包括建立一个阿富汗-北约联合“过渡”委员会,确立共同商定的启动过渡进程的标准,并确认国际社会必须继续训练和辅导阿富汗国家安全部队,并与其携手合作,以帮助实现国际社会和阿富汗关于在2014年底前由阿富汗国家安全部队领导军事和民警行动的目标,同时注意到,即将在里斯本举行的北约首脑会议将讨论这些问题,并强调国际社会有关支持阿富汗国家安全部队的进一步建设和专业化的长期承诺,
强调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继续起着核心、中立的作用,领导国际社会开展努力,在这方面注意到,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的目标和安援部队的目标是相互配合的,强调需要加强合作、协调与相互支持,同时适当考虑到它们各自的指定职责,
表示强烈关注阿富汗的安全局势,尤其关注塔利班、基地组织、其他非法武装团体和犯罪分子,包括从事毒品贸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动增多,恐怖活动与非法毒品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致使包括儿童在内的当地民众、国家安全部队以及国际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受到威胁,
欣见阿富汗政府努力更新和完善《国家毒品管制战略》,尤其注重建立伙伴关系,以共同有效地开展实施和协调工作,鼓励安援部队在其指定职责范围内,协同相关国际和区域行为体,进一步有效支持由阿富汗主导的持续努力,以解决毒品生产和贩运问题,确认非法生产、贸易和贩运毒品威胁国际和平和世界不同区域的稳定,并确认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又表示关切塔利班、基地组织及其他极端主义团体的暴力和恐怖活动对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务以及确保其充分享受人权与基本自由的能力产生有害影响,
重申支持阿富汗政府在包括安援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协助下,不断做出努力,改善安全形势,继续消除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构成的威胁,并为此强调,国际社会,包括安援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需要持续做出努力,
最强烈地谴责一切针对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队和国际部队的袭击,包括简易爆炸装置袭击、自杀袭击、暗杀和绑架,以及这些袭击对阿富汗稳定、重建和发展努力造成的有害影响,并进一步谴责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用平民当人盾,
欣见阿富汗政府在禁止硝酸铵化肥方面取得成绩,敦促继续采取行动,执行管制所有爆炸物和前体化学品的条例,从而削弱叛乱分子用它们制造简易爆炸装置的能力,
认识到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形成的威胁在增加,旨在消除这类威胁的努力面临挑战,
严重关切阿富汗境内平民伤亡人数、尤其是妇女和儿童伤亡人数众多并有所增加,其中大多数是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造成的,重申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受影响的平民受到保护,呼吁所有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为其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平民受到保护,并确认必须不断监测和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平民处境,尤其是平民伤亡情况,安援部队也必须这样做,
注意到,如2010年8月联阿援助团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所述,安援部队和其他国际部队在尽可能减少平民伤亡方面取得进展,敦促安援部队和其他国际部队继续加强努力,防止平民伤亡,包括更加注重保护阿富汗民众,将其作为任务的一项中心内容,指出必须不断审查战术和程序,并在发生平民伤亡和阿富汗政府认为应当联合开展行动后审查和调查时,与阿富汗政府合作进行这些调查,
表示强烈关切塔利班部队在阿富汗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儿童在冲突中被害和致残的问题,欣见成立阿富汗儿童问题部际指导委员会和阿富汗政府打算制定一个防止招募18岁以下儿童入伍的行动计划,并欣见内政部指定了负责保护儿童问题的协调人,
确认安全部门改革取得进展,欣见国际合作伙伴为此向阿富汗国家警察提供支持和援助,特别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组织)阿富汗培训特派团继续做出承诺,欧洲宪兵部队计划派人参加该特派团和向阿富汗国家警察提供援助,包括通过欧盟驻阿富汗警察特派团提供援助,并强调阿富汗必须与国际捐助者一道,按伦敦会议和喀布尔会议的公报所述,进一步加强阿富汗国民军和阿富汗国家警察,以确保阿富汗有能力对安全行动承担越来越大的责任和领导职能,维护公共秩序,开展执法,维护阿富汗国界的安全,维护阿富汗公民的宪法权利,进一步努力解散非法武装团体和查禁毒品,
为此强调,阿富汗政府必须在阿富汗境内结束有罪不罚现象和加强司法机构、重组和改革监狱部门、法治以及尊重人权,包括尊重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尤其是尊重《宪法》赋予妇女的充分参与阿富汗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生活的权利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
再次呼吁阿富汗所有各党派和团体积极按2010年6月喀布尔协商和平大国民会议与会者提出的要求,建设性地参加《阿富汗宪法》框架内的和平政治对话,与国际捐助方合作推动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避免诉诸暴力,包括避免借助非法武装团体,支持高级和平委员会的目标,并鼓励阿富汗政府牵头的和平进程,特别是在《阿富汗宪法》框架内执行阿富汗和平与重返社会方案,同时充分重视执行和采用安全理事会在其第1267(1999)号第1822(2008)号1904(2009)号决议以及安理会其他相关决议中提出的措施和程序,并承诺继续应阿富汗政府的请求支持这项工作,
注意到阿富汗独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投诉委员会在组织2010年议会选举方面发挥的主导作用、联合国和安援部队提供的支助以及阿富汗政府在喀布尔会议公报中做出的根据以前选举的经验教训进行长期选举改革的承诺,
确认邻国和区域伙伴及区域组织,包括欧盟、欧安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和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帮助阿富汗实现稳定的重要性,强调推动区域合作从而有效促进阿富汗的安全、治理和发展极为重要,欢迎这方面的区域努力,并期待结合喀布尔会议设立的帮助加强区域合作的核心小组于2010年11月在伊斯坦布尔举行首次会议,
欣见国际社会做出努力,加强对军事和民事行动、包括对安援部队框架内的行动的协调,
欣见安援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之间继续保持协调,并欣见安援部队和欧洲联盟驻阿富汗人员之间建立了行动区内的合作 ,
表示赞赏北约发挥的领导作用,并赞赏许多国家向在阿富汗境内反恐行动框架内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开展行动的安援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提供人力物力,
认定阿富汗局势仍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决心与阿富汗政府协调,确保安援部队的任务得到全面执行,
为此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386(2001)号第1510(2003)号决议规定的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授权延长十二个月,即延至2011年10月13日;
2. 授权参加安援部队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部队的任务;
3. 确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安援部队,以满足其一切作业需求,为此吁请会员国向安援部队提供人员、装备和其他资源;
4. 强调必须在一个全面框架内强化阿富汗安全部门的运作能力、专业水平和问责制,鼓励安援部队及其他伙伴在资源允许情况下,继续努力培训和指导阿富汗国家安全部队,并赋予其权力,以便加快步伐,逐步实现建立能自我维持、接受问责、族裔平衡、可在该国全境确保安全及保障法治的阿富汗安全部队的目标,欣见阿富汗当局在担负该国全境安全责任方面越来越多地发挥主导作用,并强调必须支持按计划进行2010年1月获协调和监察联合委员会认可的阿富汗国民军和阿富汗国家警察的扩充;
5. 吁请安援部队和北约高级文职代表在执行安援部队任务过程中,继续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917(2010)号决议,与阿富汗政府和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并与“持久自由行动”联盟,密切协商;
6. 安援部队领导层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定期向安全理事会通报部队任务的执行情况,包括每季度及时提交此种报告;
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395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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