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4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42(20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43(2010)號決議
2010年10月13日安全理事會第639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44(201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阿富汗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386(2001)號第1510(2003)號第1833(2008)號第1890(2009)號第1917(2010)號決議,
又重申第1267(1999)號第1368(2001)號第1373(2001)號第1822(2008)號第1904(2009)號決議,並再次表示支持根據《聯合國憲章》做出國際努力,根除恐怖主義,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決議,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確認阿富汗當局有責任在該國全境保障安全和法律秩序,強調國際安全援助部隊(安援部隊)在協助阿富汗政府改善安全局勢和建立自己的安全能力方面所起作用,並欣見阿富汗政府同安援部隊合作,
欣見倫敦會議公報(S/2010/65)和喀布爾會議公報為阿富汗今後的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議程和商定的優先事項,
再次確認阿富汗境內的各種挑戰是相互關聯的,重申在安全、治理、人權、法治和發展領域以及在禁毒、反腐和問責制這些貫穿各領域的問題上不斷取得進展,可以起相輔相成的作用,欣見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繼續努力採用全面做法來應對這些挑戰,
在這方面強調阿富汗政府必須按照它有關在倫敦和喀布爾會議後加強反腐措施的承諾,進一步努力打擊腐敗、提高透明度、加強問責制,
確認國際社會承諾支持實行分階段過渡,最終由阿富汗全面負責安全,包括建立一個阿富汗-北約聯合「過渡」委員會,確立共同商定的啟動過渡進程的標準,並確認國際社會必須繼續訓練和輔導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並與其攜手合作,以幫助實現國際社會和阿富汗關於在2014年底前由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領導軍事和民警行動的目標,同時注意到,即將在里斯本舉行的北約首腦會議將討論這些問題,並強調國際社會有關支持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的進一步建設和專業化的長期承諾,
強調聯合國在促進阿富汗和平與穩定方面繼續起着核心、中立的作用,領導國際社會開展努力,在這方面注意到,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的目標和安援部隊的目標是相互配合的,強調需要加強合作、協調與相互支持,同時適當考慮到它們各自的指定職責,
表示強烈關注阿富汗的安全局勢,尤其關注塔利班、基地組織、其他非法武裝團體和犯罪分子,包括從事毒品貿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增多,恐怖活動與非法毒品之間的聯繫越來越緊密,致使包括兒童在內的當地民眾、國家安全部隊以及國際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受到威脅,
欣見阿富汗政府努力更新和完善《國家毒品管制戰略》,尤其注重建立夥伴關係,以共同有效地開展實施和協調工作,鼓勵安援部隊在其指定職責範圍內,協同相關國際和區域行為體,進一步有效支持由阿富汗主導的持續努力,以解決毒品生產和販運問題,確認非法生產、貿易和販運毒品威脅國際和平和世界不同區域的穩定,並確認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禁毒辦)在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又表示關切塔利班、基地組織及其他極端主義團體的暴力和恐怖活動對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務以及確保其充分享受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能力產生有害影響,
重申支持阿富汗政府在包括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在內的國際社會的協助下,不斷做出努力,改善安全形勢,繼續消除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構成的威脅,並為此強調,國際社會,包括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需要持續做出努力,
最強烈地譴責一切針對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隊和國際部隊的襲擊,包括簡易爆炸裝置襲擊、自殺襲擊、暗殺和綁架,以及這些襲擊對阿富汗穩定、重建和發展努力造成的有害影響,並進一步譴責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用平民當人盾,
欣見阿富汗政府在禁止硝酸銨化肥方面取得成績,敦促繼續採取行動,執行管制所有爆炸物和前體化學品的條例,從而削弱叛亂分子用它們製造簡易爆炸裝置的能力,
認識到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形成的威脅在增加,旨在消除這類威脅的努力面臨挑戰,
嚴重關切阿富汗境內平民傷亡人數、尤其是婦女和兒童傷亡人數眾多並有所增加,其中大多數是塔利班、基地組織和其他極端主義團體造成的,重申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受影響的平民受到保護,呼籲所有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平民受到保護,並確認必須不斷監測和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報告平民處境,尤其是平民傷亡情況,安援部隊也必須這樣做,
注意到,如2010年8月聯阿援助團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所述,安援部隊和其他國際部隊在儘可能減少平民傷亡方面取得進展,敦促安援部隊和其他國際部隊繼續加強努力,防止平民傷亡,包括更加注重保護阿富汗民眾,將其作為任務的一項中心內容,指出必須不斷審查戰術和程序,並在發生平民傷亡和阿富汗政府認為應當聯合開展行動後審查和調查時,與阿富汗政府合作進行這些調查,
表示強烈關切塔利班部隊在阿富汗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兒童在衝突中被害和致殘的問題,欣見成立阿富汗兒童問題部際指導委員會和阿富汗政府打算制定一個防止招募18歲以下兒童入伍的行動計劃,並欣見內政部指定了負責保護兒童問題的協調人,
確認安全部門改革取得進展,欣見國際合作夥伴為此向阿富汗國家警察提供支持和援助,特別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北約組織)阿富汗培訓特派團繼續做出承諾,歐洲憲兵部隊計劃派人參加該特派團和向阿富汗國家警察提供援助,包括通過歐盟駐阿富汗警察特派團提供援助,並強調阿富汗必須與國際捐助者一道,按倫敦會議和喀布爾會議的公報所述,進一步加強阿富汗國民軍和阿富汗國家警察,以確保阿富汗有能力對安全行動承擔越來越大的責任和領導職能,維護公共秩序,開展執法,維護阿富汗國界的安全,維護阿富汗公民的憲法權利,進一步努力解散非法武裝團體和查禁毒品,
為此強調,阿富汗政府必須在阿富汗境內結束有罪不罰現象和加強司法機構、重組和改革監獄部門、法治以及尊重人權,包括尊重婦女和女孩的人權,尤其是尊重《憲法》賦予婦女的充分參與阿富汗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生活的權利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
再次呼籲阿富汗所有各黨派和團體積極按2010年6月喀布爾協商和平大國民會議與會者提出的要求,建設性地參加《阿富汗憲法》框架內的和平政治對話,與國際捐助方合作推動該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避免訴諸暴力,包括避免藉助非法武裝團體,支持高級和平委員會的目標,並鼓勵阿富汗政府牽頭的和平進程,特別是在《阿富汗憲法》框架內執行阿富汗和平與重返社會方案,同時充分重視執行和採用安全理事會在其第1267(1999)號第1822(2008)號1904(2009)號決議以及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中提出的措施和程序,並承諾繼續應阿富汗政府的請求支持這項工作,
注意到阿富汗獨立選舉委員會和選舉投訴委員會在組織2010年議會選舉方面發揮的主導作用、聯合國和安援部隊提供的支助以及阿富汗政府在喀布爾會議公報中做出的根據以前選舉的經驗教訓進行長期選舉改革的承諾,
確認鄰國和區域夥伴及區域組織,包括歐盟、歐安組織、上海合作組織和集體安全條約組織幫助阿富汗實現穩定的重要性,強調推動區域合作從而有效促進阿富汗的安全、治理和發展極為重要,歡迎這方面的區域努力,並期待結合喀布爾會議設立的幫助加強區域合作的核心小組於2010年11月在伊斯坦布爾舉行首次會議,
欣見國際社會做出努力,加強對軍事和民事行動、包括對安援部隊框架內的行動的協調,
欣見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之間繼續保持協調,並欣見安援部隊和歐洲聯盟駐阿富汗人員之間建立了行動區內的合作 ,
表示讚賞北約發揮的領導作用,並讚賞許多國家向在阿富汗境內反恐行動框架內根據國際法有關規則開展行動的安援部隊和「持久自由行動」聯盟提供人力物力,
認定阿富汗局勢仍然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決心與阿富汗政府協調,確保安援部隊的任務得到全面執行,
為此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386(2001)號第1510(2003)號決議規定的國際安全援助部隊的授權延長十二個月,即延至2011年10月13日;
2. 授權參加安援部隊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執行部隊的任務;
3. 確認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安援部隊,以滿足其一切作業需求,為此籲請會員國向安援部隊提供人員、裝備和其他資源;
4. 強調必須在一個全面框架內強化阿富汗安全部門的運作能力、專業水平和問責制,鼓勵安援部隊及其他夥伴在資源允許情況下,繼續努力培訓和指導阿富汗國家安全部隊,並賦予其權力,以便加快步伐,逐步實現建立能自我維持、接受問責、族裔平衡、可在該國全境確保安全及保障法治的阿富汗安全部隊的目標,欣見阿富汗當局在擔負該國全境安全責任方面越來越多地發揮主導作用,並強調必須支持按計劃進行2010年1月獲協調和監察聯合委員會認可的阿富汗國民軍和阿富汗國家警察的擴充;
5. 籲請安援部隊和北約高級文職代表在執行安援部隊任務過程中,繼續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917(2010)號決議,與阿富汗政府和聯合國秘書長特別代表並與「持久自由行動」聯盟,密切協商;
6. 安援部隊領導層通過聯合國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部隊任務的執行情況,包括每季度及時提交此種報告;
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39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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