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27号决议

2426(2018) 联合国安理会第2427(2018)号决议
S/RES/2427(2018)
2018年7月9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2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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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427 (2018)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09 July 2018

第2427(2018)号决议

2018年7月9日安全理事会第8305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9年8月25日第1261(1999)号、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号、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号、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号、2004年4月22日第1539(2004)号、2005年7月26日第1612(2005)号、2009年8月4日第1882(2009)号、2011年7月12日第1998(2011)、2012年9月19日第2068(2012)号、2014年3月7日第2143(2014)号和2015年6月18日第2225(2015)号决议,以及所有相关主席声明,这些决议和主席声明有助于为处理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保护问题建立一个全面框架,

重申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并为此重申决心处理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广泛影响以及对持久和平、安全与发展造成的长期后果,

深信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应是全面消除冲突和保持和平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又强调指出采用广泛的预防冲突战略的重要性,旨在全面消除武装冲突的根源,以加强对儿童的长期保护,

重申必须提高联合国的能力,使之能够实现创立联合国时立下的欲免后世再遭战祸的决心,必须把重点置于预防外交、调解和斡旋、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

着重指出在这方面必须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认识到需要大力关注消除贫穷、匮乏和不平等问题,以防止和保护儿童免遭各种侵害和虐待,尤其是在武装冲突背景下,并提高儿童及其家庭和社区的复原力,认识到必须促进全民教育,推动建立和平包容的社会,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回顾武装冲突所有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义务,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强调指出各国政府在保护和救济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方面起主要作用,认识到加强各国在此方面能力的重要性,

强调联合国协同国际伙伴和主要利益攸关方,包括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可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国家当局制订保持和平、预防冲突和建设和平的战略,并确保这些战略加强政治、安全、人权、发展和法治活动的一致性,而这些活动的首要职责仍在于会员国,

认识到有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对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所作的宝贵贡献,

认识到地方和宗教领导人以及民间社会网络在加强对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特别是女童以及冲突中性暴力行为产生的儿童的社区保护和重返社会工作、打击污名化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强调指出在规划和采取涉及武装冲突中儿童的行动时,应妥善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女童和男童的具体需求和脆弱点,

强调指出必须从所有和平进程初期便适当考虑儿童保护问题,特别是融入有关儿童保护的规定,和平协定必须大力强调儿童最佳利益,把脱离武装团体的儿童作为受害者对待,侧重于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重返社会工作,

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对武装冲突所有各方规定的义务,强调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儿童的自由,促请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停止非法或任意关押儿童,停止在关押期间对其实施酷刑或给予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认识到必须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及时提供可持续和适当的重返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的援助,同时确保解决女童和男童以及残疾儿童的具体需求,包括提供保健服务、心理社会支持和教育方案,以促进儿童福祉,促进可持续的和平与安全,

表示注意到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现有各项国际和区域举措,包括2007年在巴黎举行的关于保护儿童免遭武装力量或武装团体非法招募和使用的国际会议和2017年在巴黎举行的后续会议以及在两次会议上作出的承诺,

重申在冲突地区提供安全环境下的优质教育对于制止和防止冲突各方违背义务招募和重新招募儿童至关重要,

认识到在这方面必须挫败,特别是通过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挫败非国家武装团体针对儿童使用的各类招募方法,

重申促请武装冲突所有当事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着重指出人道主义人员必须能安全、不受阻碍地接触武装冲突中的平民,重申安全理事会可发展作用,为推动向有需要者实施人道主义援助创造有利环境,

1. 强烈谴责一切违反适用国际法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儿童、重新招募儿童入伍、杀害和致残儿童、对儿童实施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绑架儿童、攻击学校和医院、武装冲突各方拒绝让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通行以及其他所有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在武装冲突中侵害儿童的行为,要求所有相关方立即停止这些行为,采取特别措施来保护儿童;

2. 重申,将根据安理会第1612(2005)号决议第2段所列原则,在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附件一和附件二(“附件”)所列局势中,继续实施监测和报告机制,并重申该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不应预先断定或暗示安全理事会已就是否将某一局势列入其议程作出决定;

3. 促请各国和联合国将儿童保护纳入冲突预防、冲突局势和冲突后局势中旨在保持和平和预防冲突的所有相关活动主流;

4. 重申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可在帮助预防冲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 强调指出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根据相关安全理事会决议执行关于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任务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尤其强调指出在任务范围内必须促进加强外地一级联合国伙伴之间以及联合国与有关国家政府之间的协作,必须支持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加强与有关联合国机构、有关政府和武装冲突方的对话,包括切实获得具体承诺、倡导建立适当应对机制,为此特别代表继续与联合国机构、会员国、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非国家武装团体积极互动,并促请特别代表与相关的儿童保护行为体一起全面汇编最佳做法,以便酌情采用;

6. 强调指出必须经常、及时审议武装冲突中侵害虐待儿童行为的问题,在此方面欢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持续开展活动,邀请工作组充分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工具促进对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保护,包括结合当前关于加强合规的讨论,更多与相关会员国互动;

7. 承认严重践踏和违反人权的行为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对儿童实施的行为,可以是发展成冲突或冲突升级的早期迹象,也可以是冲突或冲突升级的后果;

8. 表示决心根据《联合国宪章》,考虑和使用联合国系统的工具,确保把潜在冲突的早期预警变成具体的早期预防行动,包括由最适当的联合国行为体或区域行为体采取行动或与这些行为体协调行动,努力实现保护儿童目标,以期建立可持续和平;

9. 强调指出,预防冲突仍是各国的首要职责,联合国在预防冲突框架内采取的行动应酌情支持和补充国家政府的预防冲突作用;

10. 表示关切侵害和虐待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行为具有区域和跨境性质,请会员国和联合国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和政治特派团以及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并促请区域和次区域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并与有关国家政府密切合作,确定适当的战略和协调机制,以便就保护儿童问题,特别是跨境问题,交流信息和开展合作,同时铭记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相关结论以及安理会第1612(2005)号决议第2(d)段;

11. 鼓励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继续将儿童保护工作纳入宣传、政策、方案和特派团规划工作的主流,培训人员,在维持和平和外地行动中编入儿童保护人员,在各自秘书处内设立儿童保护机制,包括任命儿童保护问题协调人,以及制定和扩大区域和次区域举措,以防止侵害和虐待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12. 表示深为关切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敌对行动以及对平民不加区分的袭击,包括空中轰炸、过度使用武力、地雷、战争遗留爆炸物和简易爆炸装置以及把儿童作为人盾等行动,直接或间接导致大量儿童死亡或伤残,敦促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区分原则、相称原则以及采取一切可行预防措施以免或尽可能减少对平民和民用物体造成伤害的义务;

13. 促请武装冲突各方准许和便利安全、及时和不受阻碍地对儿童实施人道主义援助,尊重人道主义援助的纯粹人道主义性质和公正性,一视同仁地尊重所有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及其人道主义伙伴的工作,强烈谴责非法拒绝人道主义准入和剥夺对平民特别是儿童的生存不可或缺的物品,包括蓄意阻拦救济用品;

14. 回顾必须确保儿童在冲突期间和冲突后仍可获得基本服务,包括享有教育和保健,敦促会员国、联合国机构和民间社会特别考虑到女童平等接受教育机会;

15. 强烈谴责违反适用国际法攻击和威胁攻击学校和(或)医院以及与学校和(或医院)有联系的受保护人的行为,重申深为关切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学校和医院因受到攻击和攻击威胁而关闭,敦促武装冲突所有各方不采取阻碍儿童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行动;

16. 表示深为关切违反适用国际法把学校用作军事用途的行为,确认这样做可能使学校成为合法的攻击目标,由此危及儿童和教师的安全以及儿童的教育,为此:

(a) 敦促武装冲突所有各方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尊重学校的民用性质;

(b) 鼓励会员国采取具体措施,遏止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违反适用国际法使用学校;

(c) 敦促会员国确保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对学校进行的攻击行为得到调查,应对攻击负责者依法受到起诉;

(d) 促请联合国国家一级的工作队加强监测和报告把学校用作军事用途的行为;

17. 强调指出需要迅速应对,特别是通过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来应对非国家武装团体针对儿童采取的所有招募方法,鼓励会员国为此交流最佳做法;

18. 依然严重关切包括那些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团体在内的所有非国家武装团体实施的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诸如大规模绑架、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等侵权和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女孩这样做,致使受害者流离失所,影响他们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强调必须追究这些侵权和违法行为的责任;

19. 强调指出需要特别关注确实或被指与包括那些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团体在内的所有非国家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所受对待,尤其需要为此而制订将这些儿童迅速移交给相关文职儿童保护人员的标准作业程序;

20. 表示严重关切利用被拘留儿童收集情报的做法,强调应将被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且被控在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罪行的儿童主要作为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受害者对待,敦促会员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相关义务,鼓励为文职儿童保护人员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接触因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而被剥夺自由的儿童;

21. 敦促会员国考虑采取非司法性措施而不进行起诉和关押,着力于让以前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恢复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会,同时考虑只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剥夺儿童的自由,剥夺自由的时间应尽可能短,并且尽可能避免在审判前关押儿童,促请会员国对所有因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而被拘留的儿童适用正当程序;

22. 欢迎启动进程以汇编关于将儿童保护问题纳入和平进程的实用指南,着重指出必须在和平进程以及建设和平进程中同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商讨儿童保护问题,促请会员国、联合国实体、建设和平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各方将儿童保护条款,包括关于释放曾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并帮助其重返社会的条款以及关于儿童权利和福祉的条款纳入所有和平谈判、停火协议、和平协议以及关于停火监测的规定之中,并且在这些进程中尽可能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23. 促请会员国、包括建设和平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实体和其他有关各方确保在冲突整个周期开展的方案拟定活动中考虑到儿童的意见,确保冲突后所有恢复和重建工作的规划、方案和战略以及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工作都充分融入和优先考虑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保护、权利、福祉和增强权能等方面,鼓励和推动在这些进程中考虑儿童的意见;

24. 敦促相关会员国把儿童保护工作纳入主流,确保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进程的所有阶段,充分考虑男女儿童的具体需求,包括为此设计出对性别和年龄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复员方案进程;

25. 敦促有关会员国在进行安全部门改革时把儿童保护工作纳入主流,确保男女儿童的具体需求充分得到考虑,例如在军事训练和标准作业程序中列入保护儿童事项,包括将儿童移交给有关的文职儿童保护人员,在国家安全部队中设立儿童保护单位,并加强有效的年龄评定机制以防止招募未成年人,同时为此强调指出,必须有全民出生登记制度,包括出生补登制度,补登应被视为例外情况;

26. 鼓励会员国注重为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提供长期可持续、对性别和年龄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重返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机会,包括提供保健服务、心理社会支持和教学课程,开展提高认识宣传并与社区合作,避免对这些儿童污名化,协助他们回返,同时考虑到男女儿童的具体需求,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可持续的和平与安全;

27. 强调指出必须为人道主义背景下的心理健康和心理社会方案拟定工作提供长期可持续的资金,确保所有受影响儿童得到及时、充分的支持,鼓励捐助方将心理健康和心理社会服务纳入所有人道主义应对措施;

28. 敦促地方领袖和宗教领袖公开谴责并推动消除和预防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与政府、联合国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互动,支持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重新融入社区,包括为此提高民众认识,以免这些儿童被冠以污名;

29. 欢迎一些会员国采取步骤,就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作出国际承诺,包括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促请尚未这么做的会员国批准这一文书;

30. 强调指出必须追究武装冲突中所有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责任,促请所有国家继续消除有罪不罚现象,为此而努力加强国家的问责机制,建设调查和起诉能力,确保及时将所有需对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负责者绳之以法并追究其责任,包括及时系统地开展调查和起诉并公布结果,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司法救助及其所需要的医疗和支助服务;

31. 强调所有国家都有责任消除有罪不罚现象,调查和起诉需对侵害儿童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重大罪行负责者,为此重点指出国际刑事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并根据《罗马规约》提出的补充国内刑事管辖权的原则作出的贡献;

32. 重申安全理事会随时准备参考第1539(2004)1612(2005)1882(2009)1998(2011)2068(2012)号决议的相关规定,对一贯侵害和虐待儿童者采取定向和程度有别的措施,并考虑在设立、修改或延长有关制裁制度的任务规定时,针对从事违反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与保护问题适用国际法的活动的武装冲突各方做出规定;

33. 确认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在保护儿童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儿童保护顾问在把儿童保护纳入特派团工作主流以及在领导监测、预防和报告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此重申安理会决定继续在联合国所有相关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的任务规定中列入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鼓励在这些特派团中部署儿童保护顾问,促请秘书长以透明方式确保在筹备每一个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及延长其任务期限的过程中系统评估部署这些顾问的必要性、顾问的人数和作用,确保迅速征聘、快速部署儿童保护顾问并配以适当资源,鼓励联合国秘书处,包括维持和平行动部和政治事务部在向安理会通报具体国别局势时考虑到儿童保护问题;

34. 强调指出,儿童保护必须纳入秘书长为调动所有合作伙伴和利益攸关方支持提高联合国维和成效所作努力的主流;

35. 呼吁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继续执行秘书长对性剥削和性虐待采取的零容忍政策,确保维和人员完全遵守联合国行为守则,再次请秘书长在这方面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随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并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继续采取适当的预防行动,例如硬性规定部署前必须接受儿童保护方面的培训,包括有关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培训,并确保充分追究涉及本国人员的案件的责任;

36. 敦促联合国所有实体,包括维和特派团、政治任务、建设和平办事处、联合国办事处、机构、基金和方案在执行关于联合国向非联合国安全部队提供支持的人权尽职政策过程中,充分注意侵害儿童行为的问题;

37. 敦促所有有关各方,包括会员国、联合国实体和金融机构在铭记国家拥有相关自主权的同时,以及时、持久、充分的资源和资金,酌情支持建立和加强那些倡导维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尤其是脱离武装力量和非国家武装团体的儿童的权益、对他们予以保护以及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的国家机构和地方民间社会网络的能力,以及国家问责机制的能力;

38. 再次请秘书长继续每年向安理会提交全面报告,阐述安理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决议和主席声明的执行情况,并确保在提交的所有国别报告中作为报告的一项具体内容,列入儿童与武装冲突的问题;表示打算在审议列入议程的那些局势时,充分注意国别报告提供的信息,包括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建议的执行情况;

39. 确认绑架、招募、性暴力和贩运之间的联系,确认武装冲突局势中的儿童可能尤易遭受武装冲突中贩运人口活动和各种剥削的侵害,鼓励联合国系统相关部门以及国际和区域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努力应对这一问题;

4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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