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48号决议

2447(2018) 联合国安理会第2448(2018)号决议
S/RES/2448(2018)
2018年12月13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4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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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2次会议以1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中国、俄罗斯联邦)通过

联合国 S/RES/2448 (2018)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18

第2448(2018)号决议

2018年12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842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中非共和国的各项决议和声明,尤其是第2121(2013)2127(2013)2134(2014)2149(2014)2181(2014)2196(2015)2212(2015)2217(2015)2262(2016)2264(2016)2281(2016)2301(2016)2339(2017)2387(2017)2399(2018)号决议及第2272(2016)号决议,以及2014年12月18日S/PRST/2014/28号、2015年10月20日S/PRST/2015/17号、2016年11月16日S/PRST/2016/17号、2017年4月4日S/PRST/2017/5号、2017年7月13日S/PRST/2017/9号和2018年7月13日S/PRST/2018/14号主席声明,

重申对中非共和国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坚定承诺,并回顾不干涉、睦邻和区域合作原则的重要性,

重申维和基本原则,诸如当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卫和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等原则,确认每个维和特派团的任务都是根据有关国家的特定需要和情况而制定,着重指出安理会授权的任务符合这些基本原则,重申安全理事会期待其授权的任务得以全面执行,就此回顾其第2436(2018)号决议,

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对于保护中非共和国所有民众负有首要责任,特别是使他们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就此回顾在全国所有地区恢复国家权力的重要性,

表示深为关切武装团体在全国各地持续实施暴力,试图以武力取得对领土和资源的控制并破坏国家稳定,而国家安全部队缺乏能力,冲突的根源持续存在,

最强烈地谴责煽动族裔和宗教仇恨和暴力以及一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普遍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包括对儿童实施的此类行为和涉及冲突中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此类行为,特别是前塞雷卡分子和“反砍刀”组织分子双方及其他武装团体实施的此类行为,最强烈地谴责将某些族群的平民当作目标,造成伤亡和流离失所,

表示关切在中非共和国儿童继续遭受前塞雷卡和“反砍刀”组织武装分子以及包括上帝抵抗军(上帝军)在内的其他武装团体虐待,妇女和女孩继续沦为暴力目标和性暴力及性别暴力受害者,

回顾安理会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2286(2016)1894(2009)号等决议、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2225(2015)和第2427(2018)号等决议以及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2106(2013)2242(2015)号等决议,欢迎中非共和国当局于2017年9月21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着重指出必须全面予以实施,促请中非共和国所有各方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代表互动协作,

强调包括政治进程在内任何解决中非共和国危机的可持续办法都应由中非共和国主导,还应优先实现中非共和国人民和解,为此要开展包容进程,让所有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民众,包括因危机而流离失所者都参与其中,

回顾2015年1月21日至3月8日在全国各地举行了由地方民众参与的基层协商,使中非共和国成千上万的人能表明他们对国家未来的看法,并回顾2015年5月举办了目前仍具现实意义的班吉论坛,通过了《实现和平、民族和解和重建的共和契约》以及关于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和遣返方案(复员方案/复员遣返方案)、正义与和解、安全部门改革等原则的协议和关于武装团体承诺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和让队伍中的儿童离开队伍的协议,

强调指出迫切亟需在中非共和国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人权的人绳之以法,包括在“非洲倡议”主导下的和平进程中这样做,为此欢迎特别刑事法院正式开始调查,欢迎中非共和国政府着手采取步骤建立过渡期正义机制,以确保在促进民族和解的同时追究过去犯罪行为的责任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着重指出需要加强其他国家问责机制并支持中非共和国人权问题独立专家的工作,

重申该国当局在为所有案件的有效独立调查、起诉和裁断创造有利环境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强调中非共和国政府需要确保为此做好机构准备,

回顾2015年12月13日和平举行立宪公民投票,2015年12月和2016年2月和3月和平举行议会和总统选举,福斯坦-阿尔尚热·图瓦德拉总统于2016年3月30日上任就职,

表示注意到2020/2021年即将举行总统、议会和地方选举,着重指出中非共和国政府对于组织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可信、和平和及时的选举进程、包括让妇女充分和有效参与负有首要责任,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在相关伙伴的支持下,根据本国宪法促进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参与,

强调中非共和国目前的安全局势为跨国犯罪活动,如涉及武器贩运和使用雇佣军的活动提供了便利环境,且该国可能成为激进网络的滋生地,

重申非法买卖、开采和偷运包括黄金和钻石在内的自然资源以及偷猎和贩运野生动物的行为继续威胁中非共和国的和平与稳定,

表示严重关切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累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以及对平民使用这些武器等行为对中非共和国的和平与稳定构成威胁,

在这方面确认,安理会规定并经第2399(2018)号决议延续的制裁制度,包括有关武器禁运的规定以及有关因参与或支持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而被委员会指认的个人或实体的规定对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表示关切根据安理会第2127(2013)号决议予以指认的个人据报进行旅行,指出切实执行制裁制度非常重要,包括邻国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可在这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鼓励努力进一步加强合作,

重申严重关切中非共和国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以及安全局势恶化对人道主义援助准入造成的后果,最强烈地谴责对人道主义工作者的袭击,特别强调该国半数以上人口目前的人道主义需求以及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邻国境内难民令人担忧的处境,还表示关切难民流动对该区域各国局势造成的后果,回顾会员国必须扩大供资规模,以紧急应对2018年人道主义应急计划中确定的该国人道主义需求,

认识到气候变化、生态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包括这些因素导致的干旱、荒漠化、土地退化和粮食不安全状况对中部非洲区域稳定的不利影响,强调指出联合国需要针对这些因素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中部非洲区域各国政府和联合国需要制定长期战略以支持稳定和建设抗灾能力,

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有责任一视同仁地保护和促进中非共和国境内所有人、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享有的行动自由权利和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尊重他们回返自己国家或离境到其他国家寻求庇护的权利,表示关切被困在飞地、获人道主义援助机会有限的平民的困境,

着重指出仍需支持中非共和国努力改组该国安全部门,仍需以透明的方式协调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的努力,强调指出国内安全部队(警察和宪兵)在恢复中非共和国社区治安、公共安全和法治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这方面欢迎欧洲联盟驻中非共和国军事训练团(欧盟中非训练团)开展工作,欢迎其他国际和区域伙伴,包括法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支持提供连贯、透明和协调的援助,以期将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改革成为多族裔、专业和具有代表性的武装部队,支持培训和提高国家安全和国防部队的能力,鼓励联合国中非共和国多层面综合稳定团(中非稳定团)、欧盟中非训练团和其他国际伙伴为此进行有效协调,

欢迎联合国包括中部非洲区域办事处(中部非洲区域办)、邻国、非洲联盟(非盟)、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经共体)、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持续发挥作用,欧洲联盟(欧盟)大力参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其他国际伙伴和捐助方和圣艾智德团体持续参与,支持中非共和国实现稳定,

最强烈地谴责武装团体或其他施害者针对中非稳定团特遣队和其他国际部队的所有袭击、挑衅和煽动暴力活动,向为和平牺牲生命的中非稳定团人员致敬,着重指出对维和人员的袭击可能构成战争罪,提醒所有各方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应履行的义务,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逮捕和起诉施害者,

在这方面欢迎中非稳定团努力保护平民和打击武装团体,于2018年1月在保瓦成功发起“姆巴兰加”行动,并在该国继续开展其他行动,

欢迎秘书长承诺严格执行对性剥削和性虐待零容忍政策,注意到中非稳定团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为打击性剥削和性虐待而采取了各种措施,使据报的案件有所减少,但仍表示严重关切有多项据报由中非共和国境内维和人员以及非联合国部队实施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强调指出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迫切需要、且中非稳定团也酌情需要采用可信和透明的方式调查这些指控,追究有这些犯罪或不当行为的人的责任,还强调指出需要根据第2272(2016)号决议防止这类剥削和虐待,并改进处理这些指控的方式,

注意到已发布关于“改善联合国维和人员安全保障”的报告,其中重点指出维和人员的安全保障与部队业绩之间的联系,认识到人员死亡可能是培训、装备和业绩等方面缺失所致,

认识到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建立业绩文化将有助于更好地执行维和任务,并改善维和人员的安全保障,欢迎秘书处已开始着手建立一个全面综合的业绩政策框架,以根据数据收集和分析来衡量业绩,

欢迎秘书长采取举措对业绩问题进行特别调查,鼓励秘书长报告调查结果以及旨在采取集体行动改善维和行动的努力,

重申严重关切中非稳定团仍然缺乏关键能力,强调指出需要弥补差距,特别是在军用直升机方面的差距,强调加强后勤支助以确保中非稳定团人员的安保与安全极为重要,

强调指出需要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并酌情分阶段执行中非稳定团的任务,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18年10月15日的报告(S/2018/922),该报告参考了2018年6至9月期间对中非稳定团进行的独立战略审查的结果和建议,

认定中非共和国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政治进程

1. 再次表示支持福斯坦-阿尔尚热·图瓦德拉总统努力促进中非共和国持久和平与稳定,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毫不拖延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作为最高优先事项,推动与武装团体举行包容各方的对话,促进民族和解、扩展国家权力、改革安全部门、开展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2. 重申支持中非共和国“非洲和平与和解倡议”(“非洲倡议”)及中非共和国当局、非盟、中非经共体、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在安哥拉、乍得、刚果和加蓬支持下于2017年7月17日在利伯维尔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该倡议路线图,重申“非洲倡议”及其路线图是经中非共和国当局同意且在其领导下在中非共和国实现全面政治解决的唯一框架,促请所有各方支持“非洲倡议”开展和平进程;

3. 欢迎非洲倡议调解人小组取得进展,特别指出迫切需要推进中非共和国当局与武装团体和社会各界之间目标远大、包容的对话,促进妇女充分有效参与,以便毫不拖延地达成一项全面政治协议,鼓励福斯坦-阿尔尚热·图瓦德拉总统巩固和扩大对和平进程的国家自主权;

4. 欢迎2018年9月27日在联合国大会第七十三届常会期间由中非共和国、联合国、非盟和中非经共体共同主持召开关于中非共和国的高级别部长级会议,重申有必要加强协调非洲联盟领导下的所有努力和举措以在中非共和国支持非洲和平与和解倡议,为此欢迎联合国和非盟打算任命一名联合特使,负责与中非共和国所有伙伴密切合作,在不妨碍中非稳定团和中部非洲区域办各自任务的前提下,视需要支持和平倡议,确保区域一级持续和连贯一致地参与和支持和平进程,还欢迎关于中非稳定团在“非洲倡议”中发挥更大政治作用的呼吁和让秘书长特别代表成为调解人小组正式成员的决定,并促请派代表参加调解人小组的会员国加强对“非洲倡议”的财政支持,促请国际伙伴继续为该政治进程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

5. 强调作为非洲倡议协调人小组成员的非盟、中非经共体、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和邻国为促进中非共和国持久和平与稳定发挥作用和作出高级别承诺的重要性,为此促请它们为下一步执行利伯维尔路线图加强协调并作出更大努力;

6. 欢迎中非共和国问题国际支助小组在非盟、中非经共体和联合国共同主持下,于2018年4月11日在班吉举行第一次会议,以期推动协调持续地参与中非共和国的稳定和恢复工作,在这方面呼吁喀麦隆、乍得和苏丹与中非共和国之间的联合双边委员会恢复工作,以处理跨境问题,包括在季节性转移放牧走廊中的暴力问题和跨国贩运问题;

7. 敦促该国各地所有民兵和武装团体放下武器,停止一切形式暴力和破坏稳定活动,包括袭击维和人员及人道主义工作者、煽动仇恨和暴力以及限制民众行动自由的活动,并立即无条件让儿童彻底离开队伍,敦促中非共和国所有政治和机构行为体强烈谴责和打击此类行为;

8. 还要求所有民兵和武装团体建设性地真诚参与和平进程;

9. 回顾根据第2399(2018)号决议,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与稳定的个人或实体可被列入定向措施名单;

10. 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迅速开展真诚、包容各方的进程以支持中非共和国国内和解,包括在中非共和国全境处理特定社区平民被边缘化问题、民族意识问题和地方社会各界的冤情,为此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公务员招聘政策,并促进区域、国家、省和地方一级的和解举措,包括举行地方选举;

11. 回顾民间社会在和平与和解进程中的关键作用,中非共和国当局有必要充分推动民间社会参与这一进程,以确保全面政治协议解决冲突根源问题,还鼓励妇女充分切实地参与这一进程;

12. 又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国家政策和立法框架充分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包括行动自由,支持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群体寻找持久解决办法,包括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回返家园、就地安置或重新安置;

13. 特别指出必须尊重《宪法》,确保中非共和国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14. 鼓励会员国向第2127(2013)号决议第57段所设委员会提出列名请求,包括提供支持每项请求的详细证据,把参与或支持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包括威胁或阻碍政治进程或稳定与和解进程的行为或助长暴力的行为的个人和实体列入名单;

15. 促请国际伙伴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建设该国警察、宪兵和海关部门在有效管控边界和入境点方面的机构能力和业务能力,包括支持执行经第2399(2018)号决议第1段延续和修订的措施,以及支持解除武装团体外籍成员武装并将其遣返回国;

16. 回顾成功开展了复员方案前活动以及减少社区暴力方案,欢迎完成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试点项目,将前武装团体成员编入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敦促中非共和国当局处理中非共和国境内有武装团体存在和活动的问题,在国际社会支持下实施全面战略,优先开展对话和迅速开展包容各方、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复员方案和对外国作战人员的复员遣返方案,其中包括以前与武装部队和团体有关联的儿童,同时注意有必要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并且该战略的执行应与旨在确保对国防和国家安全部队进行文职监督的安全部门改革协调一致;

17.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执行《国家安全政策》和《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以建立代表各族裔、保持地域平衡、考虑到对妇女的招募、经适当培训和装备的专业国防部队和国内安全部队,包括为此通过并实施对所有国防和安全人员的适当审查程序,其中包括人权审查,并采取措施吸收那些符合严格资格条件和审查标准的武装团体成员,秘书长在定期报告周期中包括向安理会报告这方面的进展;

18. 回顾在与中非稳定团和欧盟中非训练团的协调下,根据2017年通过的《国防计划》最终确定《2017-2019年重新部署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指导文件》,其中确定了与中非稳定团、欧盟中非训练团和其他相关国际伙伴协调、逐步重新部署经欧盟中非训练团培训的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的条件,以帮助扩展国家权力和安全;欢迎中非共和国国防部和内政部于2018年2月通过关于部署国防和内部安全部队的联合“五年设想”,以确保其部署相互补充,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国防和内部安全部队的重新部署可以持续,不会对国家稳定、平民或政治进程构成风险,体现中非共和国政府的监督、指挥、控制及适当的预算支持,并制定与和平进程相一致的全面国家安全战略;

19.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立即优先采取具体步骤,为扩展国家权力在全国和地方各级加强司法机构,消除有罪不罚现象,以协助实现稳定与和解,尤其是为此在全国恢复对司法、刑事司法和监狱体系的行政管理,通过招聘和留用文职监狱工作人员实现监狱非军事化并逐步替换中非共和国武装部队,按照以受害者为核心的办法建立过渡期正义机制,以确保追究过去罪行的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补偿,以及让所有人都能公平和平等地诉诸司法;

20. 在这方面欢迎为实现特别刑事法院的充分运作采取具体步骤,包括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首次开庭,以此正式启动调查工作,以及为建立真相、正义、赔偿及和解委员会采取措施,并鼓励特别刑事法院继续开展调查;

21. 又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继续努力在该国全境切实恢复国家权力,包括在各省重新部署国家行政机构,确保及时支付公务员和安全部队的工资,以便确保进行稳定、可问责、包容和透明的治理;

22. 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特别是在国际金融机构引领国际努力的情况下,根据重大的建设和平目标和国家建设目标并借鉴有关国际经验,继续巩固公共财政管理和问责,特别是巩固征税、支出监管、公共采购和特许权做法,且使之能够支付国家运行相关费用,执行早期恢复计划并重振经济,促进国家自主权,并尊重中非共和国的主权;

23. 还促请会员国、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支付在布鲁塞尔国际会议(2016年11月17日)以及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非洲团结会议(2017年2月1日)上所作的认捐,以支持落实中非共和国《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战略》所述的该国建设和平优先事项,从而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实施改革,恢复国家对全部领土的权力,包括提供捐款用于支付工资和满足其他需求,以及支持安全部门改革和复员方案,支持恢复司法和刑事司法系统,包括特别刑事法院,在这方面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加快《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战略》的有效实施,鼓励相关合作伙伴通过国家恢复与建设和平战略秘书处支持中非共和国政府的努力,以促进发展项目并加速其交付和实施,特别强调需要大量投资和协调一致战略的基础设施,以满足中非共和国在这方面的需求;

24. 表示注意到在中非共和国政府主导下制定了中非共和国当局与国际伙伴相互问责框架,以提高透明度和加强问责,并使中非共和国的国际伙伴更为一致和持续地支持商定的国家优先事项;

25. 为此强调指出建设和平委员会可发挥宝贵作用,提供战略咨询意见,提供意见供安全理事会考虑,并推动在国际建设和平工作中采取更协调一致和统筹兼顾的做法,肯定摩洛哥王国的积极作用,鼓励继续同建设和平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协调,帮助满足中非共和国建设和平的长期需求;

人权,包括冲突中的儿童保护和性暴力问题

26. 重申必须紧急追究所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者的责任,不论其地位或政治派别为何,重申其中有些行为可能构成中非共和国已加入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列罪行,并回顾对于煽动暴力,特别是以族裔或宗教为由进行煽动,然后参与或支持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可因此根据第2399(2018)号决议的规定予以列名制裁;

27. 回顾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在该国当局提出请求后,于2014年9月24日决定对自2012年以来的犯罪指控展开调查,回顾中非共和国当局为此持续提供合作;

28. 在这方面表示注意到“摸底项目”的报告,其中描述了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中非共和国境内犯下的严重侵犯践踏国际人权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并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落实各项建议;

29. 敦促中非共和国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包括前塞雷卡人员和“反砍刀”组织人员停止所有违反适用国际法侵害虐待儿童的行为,包括涉及招募和使用儿童、对儿童实施强奸和性暴力、杀害和残害儿童、绑架儿童以及袭击学校和医院的行为,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迅速调查指控的侵害虐待行为,以便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确保把对这些侵害虐待行为负有责任者排除于安全部门之外;

30. 再次要求所有各方保护被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释放或以其他方式脱离此类部队和团体的儿童并将他们视为受害人,强调需要特别注意所有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的保护、脱离队伍和重返社会工作;

31. 促请中非共和国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包括前塞雷卡人员和“反砍刀”组织人员停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还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根据安理会第1960(2010)2106(2013)号决议,迅速调查指控的虐待行为,以追究肇事者责任,并制定一个严谨有序的全面框架来处理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确保那些应对这些罪行负有责任者无法进入安全部门并受到起诉,协助性暴力受害人立即获得可用的服务;

32. 欢迎为应对性暴力而成立的宪兵和警察联合快速反应支队迄今所做的工作,登记并向司法当局移交性暴力案件,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和国际伙伴持续为快速反应支队提供充分支持,并要求迅速起诉被控施害者;

维和行动

33. 重申大力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帕尔费·奥南加-安扬加;

34. 决定将中非稳定团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15日;

35. 决定中非稳定团应继续由至多11650名军事人员组成,其中包括480名军事观察员和军事参谋人员,2080名警察人员,其中包括400名单派警察和1680名建制警察部队人员,以及108名狱警,回顾2387(2017)号决议第32段核准增加900名军事人员,旨在提高中非稳定团的灵活性和机动性,以更高效地执行全部任务,特别是第39(a)段规定的保护平民任务,还回顾安理会打算持续审查这一人数;

36. 决定中非稳定团的战略目标是在不损害维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全面办法,以积极主动、强有力的态势,支持创造有利的政治、安全和体制条件,以持续减少武装团体及其造成的威胁;

37. 回顾中非稳定团应根据本决议第39至41段所规定任务的优先次序,且在需要的情况下分阶段履行任务授权,并请秘书长在稳定团部署过程中反映这一优先次序且按照本决议所述任务优先次序调配预算资源,同时为执行任务确保适当资源;

38. 授权中非稳定团按照自身能力,在部署区内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履行任务;

39. 决定中非稳定团的任务授权应包括下列优先任务:

(a) 保护平民

㈠ 根据2018年9月21日S/PRST/2018/18号主席声明,在不妨碍中非共和国当局承担首要责任以及维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保护受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

㈡ 为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通过综合办法采取积极步骤,预见、震慑和有效应对平民受到的严重且可信威胁,为此:

– 增强与平民的互动,加强早期预警机制,加大力度监测和记录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并继续开展和加强地方社区参与和增强能力工作;

– 保持积极主动的部署和机动、灵活、强有力的态势,进行积极巡逻,特别是在高风险地区;

– 减轻在任何军事或警察行动之前、期间和之后对平民造成的风险,包括在支持国家安全部队的过程中;

–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作查明和报告对平民的威胁和攻击,实施现有的预防和应对计划,加强军民合作,包括为此进行联合规划;

㈢ 为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具体保护,包括为此部署儿童保护顾问、妇女保护顾问和性别平等问题顾问;

㈣ 全面实施2018年4月通过的平民保护新战略,并在现行工作基础上,在国家当局、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国家工作队)、人道主义和人权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合作伙伴的参与下制定与其政治战略相符的平民保护综合战略;

(b) 斡旋和支持和平进程,包括民族和解、社会凝聚和过渡期正义

㈠ 通过参与非洲倡议和秘书长特别代表在协调人小组中的参与,加强中非稳定团在和平进程中的作用,包括在稳定团持续提供的技术、后勤和安全支持的范围内为非洲倡议提供实质性和调解支持,以及在为非洲倡议提供的国际支持中发挥更强有力的召集和协调作用,包括向中非共和国宣传国际支助小组的作用,将这作为支持非洲倡议的国际框架;

㈡ 与非洲倡议合作,确保稳定团的政治和安全战略促进实现更加协调一致的和平进程,使和平进程把地方和国家层面的和平努力与持续推进复员方案、安全部门改革、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恢复国家权力联系起来,同时确保非洲倡议在了解政治、安全、人权、人道主义和保护工作态势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㈢ 与非洲倡议合作,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努力推动政党、民间社会、妇女和青年并在可能情况下促进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更多地参与和平进程;

㈣ 提供斡旋和技术专才,支持努力消除冲突的根源,特别是与相关区域及地方机构和宗教领导人合作,推进民族和解和解决地方冲突,并筹备和开展包容各方的透明选举进程,将这作为政治进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根据中非共和国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行动计划确保妇女充分和有效的参与,并参考利用在该国的联合国系统的综合信息和分析;

㈤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处理作为和平与和解进程组成部分的过渡期正义以及边缘化和地方冤情问题,包括为此与武装团体及妇女和青年代表等民间社会领导人对话,并协助国家、省级和地方当局促进社区间信任;

㈥ 与中部非洲区域办协商和协调提供技术专才,协助中非共和国政府与邻国、中非经共体和非盟接触互动,特别是为此评估机遇,解决共同和双边问题,以便更好地预见和防止区域稳定可能面临的风险;

㈦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调,更加积极地利用战略沟通来支持其平民保护战略,包括使用相关的沟通工具,特别是无线电台,帮助当地民众更好地了解稳定团的任务和活动,并与中非共和国公民、冲突各方、区域和其他国际行为体及当地合作伙伴建立信任;

(c) 推动建立一个有利于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交付人道主义援助的安全环境

改善与人道主义行为体的协调,推动建立安全的环境,以便依照联合国人道主义行动指导原则和国际法相关规定,在文职人员领导下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交付人道主义援助,以便与人道主义行为体密切协调促进境内流离失所者或难民自愿、安全、有尊严和持续回返、就地融入或重新安置;

(d) 保护联合国

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备和物品,并保障联合国及关联人员的安全和通行自由;

40. 还授权中非稳定团继续履行下列规定任务,同时铭记这些任务以及上文第39段中所述任务相辅相成:

(a) 支持扩展国家权力、部署安全部队和维护领土完整

㈠ 继续支持中非共和国政府实施扩展国家权力的战略,包括为此就建立民众可接受且由政府进行监督的临时安保和行政安排向中非共和国政府提供咨询以及为此根据既定优先事项和目标地理区域作出有序努力,继续阐明与国家工作队和相关伙伴的分工,其中中非稳定团将侧重于即期、短期和中期优先事项且向相关伙伴移交长期领域的活动,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有待移交给国家工作队和合作伙伴的任务基准情况;

㈡ 与中非共和国当局协调,并根据实地风险情况,支持逐步向中非共和国安全部队移交主要官员安保和国家机构固定警卫职责;

㈢ 促进和支持向中非共和国全境迅速扩展国家权力,包括与其他伙伴协调,支持在优先地区部署经过审查和培训的国家警察和宪兵,包括安排同地办公并提供咨询、辅导和监测,作为部署领土管理及其他法治当局工作的一部分,以增加国家在班吉以外优先地区的力量;

㈣ 根据中非稳定团的任务授权和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为参与与中非稳定团联合开展的行动、包括开展联合规划和战术合作的经欧盟中非训练团培训或认证的国家武装部队以及经审查或培训、有限数量的国内安全部队加强提供规划和技术援助,同时不加剧对国家稳定、平民、政治进程、联合国维和人员或稳定团的中立性构成的风险,通过重新分配核定资源来执行这一任务,并对上述规划和技术援助进行定期审查,特别是根据2018年5月15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18/463)中概述的基准;

㈤ 根据中非稳定团的任务授权和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提供有限的后勤支持,以逐步重新部署参与与中非稳定团联合开展行动、包括开展联合规划和战术合作的经欧盟中非训练团培训或认证、有限数量的国家武装部队以及经审查或培训、有限数量的国内安全部队,以此支持执行中非稳定团目前的授权任务,包括保护平民,并支持国家当局恢复和维护公共安全与法治,同时不加剧对国家稳定、平民、政治进程、联合国维和人员或稳定团的中立性构成的风险,通过重新分配核定资源来执行这一任务,并在一年后审查这一有限后勤支持的情况,确保符合2018年5月15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18/463)中概述的基准;

(b) 安全部门改革

㈠ 与欧盟中非训练团和其他国际伙伴,包括法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密切协调,为中非共和国当局实施《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提供战略和技术咨询,以确保安全部门改革进程连贯一致,包括明确划定国家武装部队、国内安全部队和其他军警实体的责任,并确保对国防和国内安全部队的民主管制;

㈡ 继续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制订审查国防和安全人员(国家武装部队、警察和宪兵)的办法,包括人权审查,特别是为推动追究安全部队违反国际法及国内法行为的责任而进行审查,以及在将已复员武装团体成员编入安全部门机构时进行审查;

㈢ 牵头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实施《面向国内安全部队的国家能力建设和发展计划》,特别是指挥和控制结构及监督机制,并协调这方面的国际援助;

㈣ 在捐助方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协助下支持中非共和国政府为警察和宪兵培训以及警察和宪兵成员的甄选、征聘、审查和培训工作建立激励结构,同时顾及需要在所有层级征聘妇女,并充分遵行联合国人权尽职政策;

㈤ 协调中非共和国境内各国际伙伴,特别是与欧盟中非训练团协调技术援助和培训的提供,以确保在安全部门改革领域有明确的任务划分,使国家武装部队和国内安全部队都从中受益;

(c)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复员方案)及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和重返社会(复员遣返方案)

㈠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根据2015年5月10日在班吉论坛上签署的《复员遣返和编入军警部队原则》,制订并实施针对武装团体成员的包容和循序渐进的复员方案以及针对外国战斗人员的复员遣返方案,同时特别注意与武装部队和团体有关联儿童的需求以及有必要防止重新招募,包括为此实施复员遣返方案试点项目及其他复员遣返项目,包括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以期实现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并与欧盟中非训练团、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相关伙伴协调,将符合条件且经过审查的武装团体成员编入安全部队,以激励武装团体继续参与政治进程和为全国复员方案作准备;

㈡ 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和相关民间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恢复和建设和平计划》所述优先事项,与发展伙伴和回返社区合作,为包括没有资格参与全国复员遣返方案的武装团体成员在内的武装团体成员制订并实施减少社区暴力方案,包括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

㈢ 提供技术援助,帮助中非共和国当局按照更广泛的安全部门改革议程,为建立专业、具有族裔代表性且实现地域平衡的国家安全和国防力量而制订并实施一项将符合条件的已复员武装团体成员编入安全和国防部队的国家计划;

(d) 促进和保护人权

㈠ 监测、帮助调查和及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和公开报告中非共和国各地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及侵犯践踏人权的行为;

㈡ 协同为应对性暴力而成立的宪兵和警察联合快速反应支队,监测、帮助调查并确保报告侵害及虐待儿童和妇女的行为,包括武装冲突中的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

㈢ 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努力保护和促进人权,防止侵犯践踏行为,并加强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

(e) 支持国家和国际司法、打击有罪不罚、法治

㈠ 帮助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建设其能力,并增进国家司法系统的实效以及惩戒系统的实效和问责;

㈡ 酌情与独立人权专家协调,帮助建设国家人权机构的能力;

紧急临时措施

㈢ 应中非共和国当局正式请求,在国家安全部队尚未部署或开展行动的地区,作为例外,在不产生先例也不损害维和行动商定原则的情况下,按照自身能力,在部署区内迅速积极地采取有一定范围和时限、且符合第39和40(e)段所述目标的紧急临时措施,为维护基本法律和秩序以及打击有罪不罚,实施逮捕和羁押;

㈣ 在按上述条件采取紧急临时措施时,尤其注意参与或支持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行为,包括威胁或阻碍政治进程或稳定与和解进程行为或助长暴力行为的人;

特别刑事法院

㈤ 提供技术援助,帮助中非共和国当局查找、调查和起诉对全国各地涉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及侵犯践踏人权的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以便将他们绳之以法,并帮助防止此类侵犯践踏行为;

㈥ 在联合国全球法治协调人框架内,以强调文职监督、不偏不倚和保护人权的方式,为司法和惩戒机构恢复刑事司法系统提供支持并协调相关国际援助;

㈦ 协同其他国际伙伴向中非共和国当局提供技术援助,支持特别刑事法院根据中非共和国法律和管辖权并按照该国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义务启动运作,以支持扩展国家权力;

㈧ 协同其他国际伙伴向中非共和国当局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助,以帮助特别刑事法院运作,特别是在调查、逮捕、羁押、罪行和法证分析、证据采集和存放、人员征聘和遴选、法庭管理、起诉战略和案例发展等方面,以及酌情在建立法律援助系统方面给予帮助,同时帮助保障法官安全,包括在特别刑事法院所在地和诉讼过程中保障其安全,并按照中非共和国的国际人权义务,包括与尊重公正审判和正当程序有关的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和证人;

㈨ 协助为特别刑事法院的启动运作和运转协调和调集双边及多边支助;

法治

㈩ 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支持下,为建设刑事司法系统能力及增进其实效以及为增进警察和惩戒系统的实效和问责而提供支持并协调相关国际援助;

(十一) 在不妨碍中非共和国当局承担首要责任的情况下,支持恢复和维持公共安全和法治,包括为此根据国际法逮捕该国境内对涉及严重侵犯践踏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包括对冲突中性暴力负有责任的人,并将之移交给中非共和国当局,以便将他们绳之以法,并为此与区域各国合作以及在罪行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时与该法院合作;

41. 还授权中非稳定团执行以下更多任务:

(a) 酌情协调国际援助;

(b) 为第2127(2013)号决议第57段所设委员会和同一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提供协助,包括转递与执行委员会和专家小组任务有关的信息;

(c) 与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合作,监测经第2399(2018)号决议第1段延续并修订的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在其认为必要时,以及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查看所有武器和相关物资,无论它们存放在何地,并就如何努力防止武装团体开采自然资源向当局提供咨询意见;

(d) 根据第2399(2018)号决议第32(g)段,支持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收集关于破坏中非共和国和平、稳定或安全的煽动暴力行为的信息,特别是关于以族裔和宗教为由煽动暴力行为的信息;

(e) 与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一起确保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不受阻碍的通行和安全,特别是不受阻碍地接触人员、查阅文件和进出由它们控制的场地,以便专家小组执行任务;

(f) 考虑到其他相关伙伴的相对优势,酌情协助支持中非共和国当局制订和最终确定一项本国自主的战略,旨在打击继续为中非共和国境内武装团体提供资金和物资的非法开采贩运自然资源网络,同时酌情考虑到第2127(201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和金伯利进程的各项决定,以将国家权力扩展至全部国土及其资源;

(g) 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交通工具,以便酌情、逐案和在情况允许时前往重要开采地和场地进行检查和监测,以此促进和支持在全境迅速扩展国家权力;

任务实效

42. 秘书长在中非稳定团内部署分配人员和专业技能,以体现本决议第39至41段提出的优先事项,并根据这一任务的执行进展不断调整部署;

43. 鼓励中非稳定团制定可衡量的具体目标,用以评估在实现本决议第36段规定的战略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44. 重申当前和今后的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必须为部队和警察提供适足能力、装备和部署前培训,以加强中非稳定团有效开展行动的能力,并请秘书长加快征聘具备胜任能力、学历、工作经验和语言技能的合格工作人员,以便充分有效地履行上文第39至41段所列任务;

45. 秘书长采取一切可能步骤,包括充分利用现有授权和酌处权,使中非稳定团在中非共和国全境具备最大的行动能力和执行任务能力,特别着力于优先地区,包括为此使用新的可快速部署单位,实施全面的特遣队领导业绩管理机制,调整基地和营地数目,加强中非稳定团的人员、机动资产以及及时收集可靠且可供采取行动的平民所受威胁信息的能力和相关分析工具,同时继续加强稳定团的业绩,并在这方面回顾安理会第2436(2018)号决议;

46. 赞扬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致力于在具有挑战性的环境中执行稳定团任务,在这方面重点指出,未宣布的国内限制条件、缺乏有效的指挥和控制、拒绝服从命令、未能对平民所受袭击作出反应以及装备不足可能对共担有效执行任务的责任产生不利影响,不应为秘书长所接受;

47. 注意到所有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在达到联合国标准方面的进展,并促请这些国家立即完成所有必要的特遣队所属装备的购置和部署工作,以符合联合国关于部队和警察的标准;

48. 表示注意到阿穆苏准将为改进中非稳定团保护平民的对策而进行的独立调查,鼓励中非稳定团继续执行调查所提建议;

49. 秘书长对严重不当行为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性骚扰、欺诈、腐败、贩运自然资源或野生动植物等行为执行零容忍政策,包括充分利用秘书长特别代表的现有授权,确保追究稳定团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为此作出有效的任务支助安排;

50. 回顾安理会S/PRST/2015/22号主席声明和第2272(2016)号决议,请秘书长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中非稳定团充分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零容忍政策,确保对稳定团全体人员进行审查以确定他们在为联合国服务时是否曾有性行为不端记录,通过提交给安理会的报告向安全理事会通报稳定团在这方面的进展,包括汇报2272审查的启动、商定最后期限及结果,并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包括进行部署前提高认识培训,确保在涉及本国人员的不端行为案件中充分追究责任;

51. 促请秘书处继续视需要探讨利用专门警务小组连同必要特种装备加强警察和宪兵的能力建设和发展及行动支助的问题;

52. 中非稳定团确保对非联合国安全部队的任何支助都严格按照人权尽职政策提供,请秘书长在提交给安理会的报告中列入关于这种支助的信息;

53. 强调中非稳定团和欧盟中非培训团在执行任务时需要充分尊重中非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统一,充分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并回顾就此进行培训的重要性;

环境问题与自然资源

54. 中非稳定团在执行规定任务时考虑其行动对环境的影响,为此根据适用和有关的大会决议及联合国规则和条例予以适当管理;

55. 促请中非共和国及其邻国和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的其他成员国开展区域合作,调查打击非法开采走私包括黄金和钻石在内的自然资源以及偷猎贩运野生动物的区域犯罪网络和武装团体;

儿童保护

56. 中非稳定团在任务期内始终充分考虑到保护儿童这一贯穿不同领域的问题,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保护儿童权利的问题在复员方案和复员遣返方案进程以及安全部门改革中得到考虑,以终止和防止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

性别问题

57. 中非稳定团在任务期内始终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主流化这一贯穿不同领域的问题,协助中非共和国当局确保在所有领域和级别,包括在实现稳定活动、过渡期正义、特别刑事法院和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安全部门改革、复员方案及复员遣返方案进程、2020/2021年选举筹备工作,以及在全国政治对话进程中,均让妇女充分有效参加、参与并得到代表,包括为此提供性别平等问题顾问,还请中非稳定团加强向安理会报告这一事项,并鼓励联合国秘书处与会员国协作,在充分尊重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以及遵守《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情况下,吸收更多妇女加入稳定团的军事部分、警察部分和文职部分;

武器弹药管理

58. 中非稳定团积极收缴、没收和酌情销毁武装团体的武器弹药,包括所有拒绝或未放下武器并对平民或国家稳定构成紧迫威胁的民兵和其他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武器弹药;

59. 中非稳定团收缴和收集违反第2399(2018)号决议第1段规定措施转让给中非共和国的武器和其他相关物资,并酌情记录和处置此类武器和相关物资;

60. 中非稳定团向中非共和国当局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国家小武器和轻武器委员会启动运作,处理平民解除武装以及打击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扩散等问题;

61. 中非稳定团在努力收缴和收集按第2399(2018)号决议第1段所规定措施不得供应、销售和转让的武器和相关物资的同时,酌情销毁被解除武装的战斗人员的武器弹药;

62. 促请中非共和国当局、国际伙伴和联合国相关实体与中非稳定团、包括与地雷行动处协调,处理中非共和国境内非法转让、不利于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问题,确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存放和保护小武器和轻武器库存,收集和(或)销毁过剩、被收缴、无标识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弹药,还强调指出把这些事项列入安全部门改革和复员方案及复员遣返方案的重要性;

63. 鼓励中非共和国当局执行2010年4月30日在金沙萨签署的《中部非洲管制小武器和轻武器及其弹药以及可用于制造、修理和组装此类武器的所有零部件公约》;

中非稳定团的通行自由

64. 敦促中非共和国境内所有各方对中非稳定团的部署和活动给予充分合作,尤其是确保稳定团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确保它在中非共和国全境不受阻碍地随时通行,以便能在复杂的情况下全面完成任务,包括帮助确保中非共和国当局充分切实执行和遵守东道国协定;

65. 促请会员国,特别是该区域的会员国确保中非稳定团所有人员以及中非稳定团专用的公务装备、储备物、用品和其他物资,包括车辆和零配件,能够自由、不受阻碍地快速进出中非共和国;

人道主义准入

66. 要求所有各方根据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和国际法的相关条款,允许并便利在中非共和国全境充分、安全、随时和不受阻碍的通行,以便及时把人道主义援助运送给需要援助的人,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者;

67. 还要求所有各方确保所有医护人员和专门履行医护职责的人道主义人员、他们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以及医院和其他医疗设施都得到尊重和保护;

人道主义呼吁

68. 促请会员国以及国际和区域组织迅速响应经修订的人道主义呼吁,增加捐助,并确保全额及时兑现认捐;

对中非稳定团的支助

69. 授权法国武装部队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应秘书长的要求,按其与中非共和国的现有双边协定并在其能力范围内在部署地区采取一切手段,向受到严重威胁的中非稳定团部队提供行动支持,并请法国确保向安理会报告执行这一任务的情况,且与本决议第71段提及的秘书长的报告工作相协调;

审查和报告

70. 秘书长定期审查联合国行动在无损支持和平与稳定长期目标的总体努力的情况下开展过渡、缩编和撤离工作所需条件,期待收悉这一信息,作为秘书长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报告的内容的一部分;

71. 秘书长定期向安理会通报中非共和国局势和中非稳定团任务执行情况,于2019年2月15日并在其后每4个月向安理会报告情况,并在其报告中向安理会通报中非稳定团执行规定任务的最新动态且提出相关建议,包括提供适当的财务信息、安全局势信息、上文所述关于政治进展的优先政治要素信息、推进治理和财政管理的机制和能力方面进展情况、关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进展及这方面的促进和保护工作的信息、对部队和警察兵力的审查情况、部队和警察的组建和中非稳定团所有组成部分部署情况、为提高中非稳定团业绩而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包括第42段和第44至51段所述确保部队效力措施的进展情况;

7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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