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48號決議

2447(2018) 聯合國安理會第2448(2018)號決議
S/RES/2448(2018)
2018年12月13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4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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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2次會議以13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中國、俄羅斯聯邦)通過

聯合國 S/RES/2448 (2018)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18

第2448(2018)號決議

2018年12月13日安全理事會第842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中非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聲明,尤其是第2121(2013)2127(2013)2134(2014)2149(2014)2181(2014)2196(2015)2212(2015)2217(2015)2262(2016)2264(2016)2281(2016)2301(2016)2339(2017)2387(2017)2399(2018)號決議及第2272(2016)號決議,以及2014年12月18日S/PRST/2014/28號、2015年10月20日S/PRST/2015/17號、2016年11月16日S/PRST/2016/17號、2017年4月4日S/PRST/2017/5號、2017年7月13日S/PRST/2017/9號和2018年7月13日S/PRST/2018/14號主席聲明,

重申對中非共和國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並回顧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重申維和基本原則,諸如當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等原則,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都是根據有關國家的特定需要和情況而制定,着重指出安理會授權的任務符合這些基本原則,重申安全理事會期待其授權的任務得以全面執行,就此回顧其第2436(2018)號決議,

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對於保護中非共和國所有民眾負有首要責任,特別是使他們免遭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就此回顧在全國所有地區恢復國家權力的重要性,

表示深為關切武裝團體在全國各地持續實施暴力,試圖以武力取得對領土和資源的控制並破壞國家穩定,而國家安全部隊缺乏能力,衝突的根源持續存在,

最強烈地譴責煽動族裔和宗教仇恨和暴力以及一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普遍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包括對兒童實施的此類行為和涉及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此類行為,特別是前塞雷卡分子和「反砍刀」組織分子雙方及其他武裝團體實施的此類行為,最強烈地譴責將某些族群的平民當作目標,造成傷亡和流離失所,

表示關切在中非共和國兒童繼續遭受前塞雷卡和「反砍刀」組織武裝分子以及包括上帝抵抗軍(上帝軍)在內的其他武裝團體虐待,婦女和女孩繼續淪為暴力目標和性暴力及性別暴力受害者,

回顧安理會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2286(2016)1894(2009)號等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2225(2015)和第2427(2018)號等決議以及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2106(2013)2242(2015)號等決議,歡迎中非共和國當局於2017年9月21日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着重指出必須全面予以實施,促請中非共和國所有各方與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代表互動協作,

強調包括政治進程在內任何解決中非共和國危機的可持續辦法都應由中非共和國主導,還應優先實現中非共和國人民和解,為此要開展包容進程,讓所有社會、經濟、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民眾,包括因危機而流離失所者都參與其中,

回顧2015年1月21日至3月8日在全國各地舉行了由地方民眾參與的基層協商,使中非共和國成千上萬的人能表明他們對國家未來的看法,並回顧2015年5月舉辦了目前仍具現實意義的班吉論壇,通過了《實現和平、民族和解和重建的共和契約》以及關於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方案(復員方案/復員遣返方案)、正義與和解、安全部門改革等原則的協議和關於武裝團體承諾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兵和讓隊伍中的兒童離開隊伍的協議,

強調指出迫切亟需在中非共和國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的人繩之以法,包括在「非洲倡議」主導下的和平進程中這樣做,為此歡迎特別刑事法院正式開始調查,歡迎中非共和國政府着手採取步驟建立過渡期正義機制,以確保在促進民族和解的同時追究過去犯罪行為的責任並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着重指出需要加強其他國家問責機制並支持中非共和國人權問題獨立專家的工作,

重申該國當局在為所有案件的有效獨立調查、起訴和裁斷創造有利環境方面負有首要責任,並強調中非共和國政府需要確保為此做好機構準備,

回顧2015年12月13日和平舉行立憲公民投票,2015年12月和2016年2月和3月和平舉行議會和總統選舉,福斯坦-阿爾尚熱·圖瓦德拉總統於2016年3月30日上任就職,

表示注意到2020/2021年即將舉行總統、議會和地方選舉,着重指出中非共和國政府對於組織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可信、和平和及時的選舉進程、包括讓婦女充分和有效參與負有首要責任,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在相關夥伴的支持下,根據本國憲法促進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參與,

強調中非共和國目前的安全局勢為跨國犯罪活動,如涉及武器販運和使用僱傭軍的活動提供了便利環境,且該國可能成為激進網絡的滋生地,

重申非法買賣、開採和偷運包括黃金和鑽石在內的自然資源以及偷獵和販運野生動物的行為繼續威脅中非共和國的和平與穩定,

表示嚴重關切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累積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以及對平民使用這些武器等行為對中非共和國的和平與穩定構成威脅,

在這方面確認,安理會規定並經第2399(2018)號決議延續的制裁製度,包括有關武器禁運的規定以及有關因參與或支持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而被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實體的規定對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作出重大貢獻,

表示關切根據安理會第2127(2013)號決議予以指認的個人據報進行旅行,指出切實執行制裁製度非常重要,包括鄰國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在這方面發揮關鍵作用,鼓勵努力進一步加強合作,

重申嚴重關切中非共和國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以及安全局勢惡化對人道主義援助准入造成的後果,最強烈地譴責對人道主義工作者的襲擊,特別強調該國半數以上人口目前的人道主義需求以及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鄰國境內難民令人擔憂的處境,還表示關切難民流動對該區域各國局勢造成的後果,回顧會員國必須擴大供資規模,以緊急應對2018年人道主義應急計劃中確定的該國人道主義需求,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包括這些因素導致的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和糧食不安全狀況對中部非洲區域穩定的不利影響,強調指出聯合國需要針對這些因素進行適當的風險評估,中部非洲區域各國政府和聯合國需要制定長期戰略以支持穩定和建設抗災能力,

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有責任一視同仁地保護和促進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人、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享有的行動自由權利和選擇居住地的自由,尊重他們回返自己國家或離境到其他國家尋求庇護的權利,表示關切被困在飛地、獲人道主義援助機會有限的平民的困境,

着重指出仍需支持中非共和國努力改組該國安全部門,仍需以透明的方式協調國際社會在這方面的努力,強調指出國內安全部隊(警察和憲兵)在恢復中非共和國社區治安、公共安全和法治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這方面歡迎歐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軍事訓練團(歐盟中非訓練團)開展工作,歡迎其他國際和區域夥伴,包括法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國,支持提供連貫、透明和協調的援助,以期將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改革成為多族裔、專業和具有代表性的武裝部隊,支持培訓和提高國家安全和國防部隊的能力,鼓勵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多層面綜合穩定團(中非穩定團)、歐盟中非訓練團和其他國際夥伴為此進行有效協調,

歡迎聯合國包括中部非洲區域辦事處(中部非洲區域辦)、鄰國、非洲聯盟(非盟)、中部非洲國家經濟共同體(中非經共體)、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持續發揮作用,歐洲聯盟(歐盟)大力參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其他國際夥伴和捐助方和聖艾智德團體持續參與,支持中非共和國實現穩定,

最強烈地譴責武裝團體或其他施害者針對中非穩定團特遣隊和其他國際部隊的所有襲擊、挑釁和煽動暴力活動,向為和平犧牲生命的中非穩定團人員致敬,着重指出對維和人員的襲擊可能構成戰爭罪,提醒所有各方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應履行的義務,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採取一切可能措施,逮捕和起訴施害者,

在這方面歡迎中非穩定團努力保護平民和打擊武裝團體,於2018年1月在保瓦成功發起「姆巴蘭加」行動,並在該國繼續開展其他行動,

歡迎秘書長承諾嚴格執行對性剝削和性虐待零容忍政策,注意到中非穩定團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為打擊性剝削和性虐待而採取了各種措施,使據報的案件有所減少,但仍表示嚴重關切有多項據報由中非共和國境內維和人員以及非聯合國部隊實施的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強調指出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迫切需要、且中非穩定團也酌情需要採用可信和透明的方式調查這些指控,追究有這些犯罪或不當行為的人的責任,還強調指出需要根據第2272(2016)號決議防止這類剝削和虐待,並改進處理這些指控的方式,

注意到已發布關於「改善聯合國維和人員安全保障」的報告,其中重點指出維和人員的安全保障與部隊業績之間的聯繫,認識到人員死亡可能是培訓、裝備和業績等方面缺失所致,

認識到在聯合國維和行動中建立業績文化將有助於更好地執行維和任務,並改善維和人員的安全保障,歡迎秘書處已開始着手建立一個全面綜合的業績政策框架,以根據數據收集和分析來衡量業績,

歡迎秘書長採取舉措對業績問題進行特別調查,鼓勵秘書長報告調查結果以及旨在採取集體行動改善維和行動的努力,

重申嚴重關切中非穩定團仍然缺乏關鍵能力,強調指出需要彌補差距,特別是在軍用直升機方面的差距,強調加強後勤支助以確保中非穩定團人員的安保與安全極為重要,

強調指出需要根據工作的輕重緩急並酌情分階段執行中非穩定團的任務,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18年10月15日的報告(S/2018/922),該報告參考了2018年6至9月期間對中非穩定團進行的獨立戰略審查的結果和建議,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政治進程

1. 再次表示支持福斯坦-阿爾尚熱·圖瓦德拉總統努力促進中非共和國持久和平與穩定,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毫不拖延地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作為最高優先事項,推動與武裝團體舉行包容各方的對話,促進民族和解、擴展國家權力、改革安全部門、開展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打擊有罪不罰現象;

2. 重申支持中非共和國「非洲和平與和解倡議」(「非洲倡議」)及中非共和國當局、非盟、中非經共體、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在安哥拉、乍得、剛果和加蓬支持下於2017年7月17日在利伯維爾舉行的部長級會議上通過的該倡議路線圖,重申「非洲倡議」及其路線圖是經中非共和國當局同意且在其領導下在中非共和國實現全面政治解決的唯一框架,促請所有各方支持「非洲倡議」開展和平進程;

3. 歡迎非洲倡議調解人小組取得進展,特別指出迫切需要推進中非共和國當局與武裝團體和社會各界之間目標遠大、包容的對話,促進婦女充分有效參與,以便毫不拖延地達成一項全面政治協議,鼓勵福斯坦-阿爾尚熱·圖瓦德拉總統鞏固和擴大對和平進程的國家自主權;

4. 歡迎2018年9月27日在聯合國大會第七十三屆常會期間由中非共和國、聯合國、非盟和中非經共體共同主持召開關於中非共和國的高級別部長級會議,重申有必要加強協調非洲聯盟領導下的所有努力和舉措以在中非共和國支持非洲和平與和解倡議,為此歡迎聯合國和非盟打算任命一名聯合特使,負責與中非共和國所有夥伴密切合作,在不妨礙中非穩定團和中部非洲區域辦各自任務的前提下,視需要支持和平倡議,確保區域一級持續和連貫一致地參與和支持和平進程,還歡迎關於中非穩定團在「非洲倡議」中發揮更大政治作用的呼籲和讓秘書長特別代表成為調解人小組正式成員的決定,並促請派代表參加調解人小組的會員國加強對「非洲倡議」的財政支持,促請國際夥伴繼續為該政治進程提供充足的財政支持;

5. 強調作為非洲倡議協調人小組成員的非盟、中非經共體、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和鄰國為促進中非共和國持久和平與穩定發揮作用和作出高級別承諾的重要性,為此促請它們為下一步執行利伯維爾路線圖加強協調並作出更大努力;

6. 歡迎中非共和國問題國際支助小組在非盟、中非經共體和聯合國共同主持下,於2018年4月11日在班吉舉行第一次會議,以期推動協調持續地參與中非共和國的穩定和恢復工作,在這方面呼籲喀麥隆、乍得和蘇丹與中非共和國之間的聯合雙邊委員會恢復工作,以處理跨境問題,包括在季節性轉移放牧走廊中的暴力問題和跨國販運問題;

7. 敦促該國各地所有民兵和武裝團體放下武器,停止一切形式暴力和破壞穩定活動,包括襲擊維和人員及人道主義工作者、煽動仇恨和暴力以及限制民眾行動自由的活動,並立即無條件讓兒童徹底離開隊伍,敦促中非共和國所有政治和機構行為體強烈譴責和打擊此類行為;

8. 還要求所有民兵和武裝團體建設性地真誠參與和平進程;

9. 回顧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與穩定的個人或實體可被列入定向措施名單;

10.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開展真誠、包容各方的進程以支持中非共和國國內和解,包括在中非共和國全境處理特定社區平民被邊緣化問題、民族意識問題和地方社會各界的冤情,為此實施國家經濟發展政策和公務員招聘政策,並促進區域、國家、省和地方一級的和解舉措,包括舉行地方選舉;

11. 回顧民間社會在和平與和解進程中的關鍵作用,中非共和國當局有必要充分推動民間社會參與這一進程,以確保全面政治協議解決衝突根源問題,還鼓勵婦女充分切實地參與這一進程;

12. 又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國家政策和立法框架充分保護境內流離失所者的人權,包括行動自由,支持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群體尋找持久解決辦法,包括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地回返家園、就地安置或重新安置;

13. 特別指出必須尊重《憲法》,確保中非共和國的長期穩定與發展;

14. 鼓勵會員國向第2127(2013)號決議第57段所設委員會提出列名請求,包括提供支持每項請求的詳細證據,把參與或支持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包括威脅或阻礙政治進程或穩定與和解進程的行為或助長暴力的行為的個人和實體列入名單;

15. 促請國際夥伴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建設該國警察、憲兵和海關部門在有效管控邊界和入境點方面的機構能力和業務能力,包括支持執行經第2399(2018)號決議第1段延續和修訂的措施,以及支持解除武裝團體外籍成員武裝並將其遣返回國;

16. 回顧成功開展了復員方案前活動以及減少社區暴力方案,歡迎完成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試點項目,將前武裝團體成員編入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處理中非共和國境內有武裝團體存在和活動的問題,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實施全面戰略,優先開展對話和迅速開展包容各方、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復員方案和對外國作戰人員的復員遣返方案,其中包括以前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的兒童,同時注意有必要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並且該戰略的執行應與旨在確保對國防和國家安全部隊進行文職監督的安全部門改革協調一致;

17.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執行《國家安全政策》和《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以建立代表各族裔、保持地域平衡、考慮到對婦女的招募、經適當培訓和裝備的專業國防部隊和國內安全部隊,包括為此通過並實施對所有國防和安全人員的適當審查程序,其中包括人權審查,並採取措施吸收那些符合嚴格資格條件和審查標準的武裝團體成員,秘書長在定期報告周期中包括向安理會報告這方面的進展;

18. 回顧在與中非穩定團和歐盟中非訓練團的協調下,根據2017年通過的《國防計劃》最終確定《2017-2019年重新部署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指導文件》,其中確定了與中非穩定團、歐盟中非訓練團和其他相關國際夥伴協調、逐步重新部署經歐盟中非訓練團培訓的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的條件,以幫助擴展國家權力和安全;歡迎中非共和國國防部和內政部於2018年2月通過關於部署國防和內部安全部隊的聯合「五年設想」,以確保其部署相互補充,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國防和內部安全部隊的重新部署可以持續,不會對國家穩定、平民或政治進程構成風險,體現中非共和國政府的監督、指揮、控制及適當的預算支持,並制定與和平進程相一致的全面國家安全戰略;

19.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立即優先採取具體步驟,為擴展國家權力在全國和地方各級加強司法機構,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以協助實現穩定與和解,尤其是為此在全國恢復對司法、刑事司法和監獄體系的行政管理,通過招聘和留用文職監獄工作人員實現監獄非軍事化並逐步替換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按照以受害者為核心的辦法建立過渡期正義機制,以確保追究過去罪行的責任並為受害者提供補償,以及讓所有人都能公平和平等地訴諸司法;

20. 在這方面歡迎為實現特別刑事法院的充分運作採取具體步驟,包括法院於2018年10月22日首次開庭,以此正式啟動調查工作,以及為建立真相、正義、賠償及和解委員會採取措施,並鼓勵特別刑事法院繼續開展調查;

21. 又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努力在該國全境切實恢復國家權力,包括在各省重新部署國家行政機構,確保及時支付公務員和安全部隊的工資,以便確保進行穩定、可問責、包容和透明的治理;

22.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特別是在國際金融機構引領國際努力的情況下,根據重大的建設和平目標和國家建設目標並借鑑有關國際經驗,繼續鞏固公共財政管理和問責,特別是鞏固徵稅、支出監管、公共採購和特許權做法,且使之能夠支付國家運行相關費用,執行早期恢復計劃並重振經濟,促進國家自主權,並尊重中非共和國的主權;

23. 還促請會員國、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支付在布魯塞爾國際會議(2016年11月17日)以及在亞的斯亞貝巴舉行的非洲團結會議(2017年2月1日)上所作的認捐,以支持落實中非共和國《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戰略》所述的該國建設和平優先事項,從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實施改革,恢復國家對全部領土的權力,包括提供捐款用於支付工資和滿足其他需求,以及支持安全部門改革和復員方案,支持恢復司法和刑事司法系統,包括特別刑事法院,在這方面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加快《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戰略》的有效實施,鼓勵相關合作夥伴通過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戰略秘書處支持中非共和國政府的努力,以促進發展項目並加速其交付和實施,特別強調需要大量投資和協調一致戰略的基礎設施,以滿足中非共和國在這方面的需求;

24. 表示注意到在中非共和國政府主導下制定了中非共和國當局與國際夥伴相互問責框架,以提高透明度和加強問責,並使中非共和國的國際夥伴更為一致和持續地支持商定的國家優先事項;

25. 為此強調指出建設和平委員會可發揮寶貴作用,提供戰略諮詢意見,提供意見供安全理事會考慮,並推動在國際建設和平工作中採取更協調一致和統籌兼顧的做法,肯定摩洛哥王國的積極作用,鼓勵繼續同建設和平委員會和其他相關國際組織和機構協調,幫助滿足中非共和國建設和平的長期需求;

人權,包括衝突中的兒童保護和性暴力問題

26. 重申必須緊急追究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者的責任,不論其地位或政治派別為何,重申其中有些行為可能構成中非共和國已加入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列罪行,並回顧對於煽動暴力,特別是以族裔或宗教為由進行煽動,然後參與或支持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可因此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的規定予以列名制裁;

27. 回顧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在該國當局提出請求後,於2014年9月24日決定對自2012年以來的犯罪指控展開調查,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為此持續提供合作;

28. 在這方面表示注意到「摸底項目」的報告,其中描述了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中非共和國境內犯下的嚴重侵犯踐踏國際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並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落實各項建議;

29. 敦促中非共和國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包括前塞雷卡人員和「反砍刀」組織人員停止所有違反適用國際法侵害虐待兒童的行為,包括涉及招募和使用兒童、對兒童實施強姦和性暴力、殺害和殘害兒童、綁架兒童以及襲擊學校和醫院的行為,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調查指控的侵害虐待行為,以便追究肇事者的責任,確保把對這些侵害虐待行為負有責任者排除於安全部門之外;

30. 再次要求所有各方保護被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釋放或以其他方式脫離此類部隊和團體的兒童並將他們視為受害人,強調需要特別注意所有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的保護、脫離隊伍和重返社會工作;

31. 促請中非共和國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包括前塞雷卡人員和「反砍刀」組織人員停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根據安理會第1960(2010)2106(2013)號決議,迅速調查指控的虐待行為,以追究肇事者責任,並制定一個嚴謹有序的全面框架來處理武裝衝突中的性暴力問題,確保那些應對這些罪行負有責任者無法進入安全部門並受到起訴,協助性暴力受害人立即獲得可用的服務;

32. 歡迎為應對性暴力而成立的憲兵和警察聯合快速反應支隊迄今所做的工作,登記並向司法當局移交性暴力案件,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國際夥伴持續為快速反應支隊提供充分支持,並要求迅速起訴被控施害者;

維和行動

33. 重申大力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帕爾費·奧南加-安揚加;

34. 決定將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19年11月15日;

35. 決定中非穩定團應繼續由至多11650名軍事人員組成,其中包括480名軍事觀察員和軍事參謀人員,2080名警察人員,其中包括400名單派警察和1680名建制警察部隊人員,以及108名獄警,回顧2387(2017)號決議第32段核准增加900名軍事人員,旨在提高中非穩定團的靈活性和機動性,以更高效地執行全部任務,特別是第39(a)段規定的保護平民任務,還回顧安理會打算持續審查這一人數;

36. 決定中非穩定團的戰略目標是在不損害維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通過全面辦法,以積極主動、強有力的態勢,支持創造有利的政治、安全和體制條件,以持續減少武裝團體及其造成的威脅;

37. 回顧中非穩定團應根據本決議第39至41段所規定任務的優先次序,且在需要的情況下分階段履行任務授權,並請秘書長在穩定團部署過程中反映這一優先次序且按照本決議所述任務優先次序調配預算資源,同時為執行任務確保適當資源;

38. 授權中非穩定團按照自身能力,在部署區內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履行任務;

39. 決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授權應包括下列優先任務:

(a) 保護平民

㈠ 根據2018年9月21日S/PRST/2018/18號主席聲明,在不妨礙中非共和國當局承擔首要責任以及維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保護受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㈡ 為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通過綜合辦法採取積極步驟,預見、震懾和有效應對平民受到的嚴重且可信威脅,為此:

– 增強與平民的互動,加強早期預警機制,加大力度監測和記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並繼續開展和加強地方社區參與和增強能力工作;

– 保持積極主動的部署和機動、靈活、強有力的態勢,進行積極巡邏,特別是在高風險地區;

– 減輕在任何軍事或警察行動之前、期間和之後對平民造成的風險,包括在支持國家安全部隊的過程中;

–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作查明和報告對平民的威脅和攻擊,實施現有的預防和應對計劃,加強軍民合作,包括為此進行聯合規劃;

㈢ 為受到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包括為此部署兒童保護顧問、婦女保護顧問和性別平等問題顧問;

㈣ 全面實施2018年4月通過的平民保護新戰略,並在現行工作基礎上,在國家當局、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人道主義和人權組織以及其他相關合作夥伴的參與下制定與其政治戰略相符的平民保護綜合戰略;

(b) 斡旋和支持和平進程,包括民族和解、社會凝聚和過渡期正義

㈠ 通過參與非洲倡議和秘書長特別代表在協調人小組中的參與,加強中非穩定團在和平進程中的作用,包括在穩定團持續提供的技術、後勤和安全支持的範圍內為非洲倡議提供實質性和調解支持,以及在為非洲倡議提供的國際支持中發揮更強有力的召集和協調作用,包括向中非共和國宣傳國際支助小組的作用,將這作為支持非洲倡議的國際框架;

㈡ 與非洲倡議合作,確保穩定團的政治和安全戰略促進實現更加協調一致的和平進程,使和平進程把地方和國家層面的和平努力與持續推進復員方案、安全部門改革、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和恢復國家權力聯繫起來,同時確保非洲倡議在了解政治、安全、人權、人道主義和保護工作態勢的情況下開展工作;

㈢ 與非洲倡議合作,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家和地方兩級努力推動政黨、民間社會、婦女和青年並在可能情況下促進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更多地參與和平進程;

㈣ 提供斡旋和技術專才,支持努力消除衝突的根源,特別是與相關區域及地方機構和宗教領導人合作,推進民族和解和解決地方衝突,並籌備和開展包容各方的透明選舉進程,將這作為政治進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時根據中非共和國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行動計劃確保婦女充分和有效的參與,並參考利用在該國的聯合國系統的綜合信息和分析;

㈤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處理作為和平與和解進程組成部分的過渡期正義以及邊緣化和地方冤情問題,包括為此與武裝團體及婦女和青年代表等民間社會領導人對話,並協助國家、省級和地方當侷促進社區間信任;

㈥ 與中部非洲區域辦協商和協調提供技術專才,協助中非共和國政府與鄰國、中非經共體和非盟接觸互動,特別是為此評估機遇,解決共同和雙邊問題,以便更好地預見和防止區域穩定可能面臨的風險;

㈦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調,更加積極地利用戰略溝通來支持其平民保護戰略,包括使用相關的溝通工具,特別是無線電台,幫助當地民眾更好地了解穩定團的任務和活動,並與中非共和國公民、衝突各方、區域和其他國際行為體及當地合作夥伴建立信任;

(c) 推動建立一個有利於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交付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環境

改善與人道主義行為體的協調,推動建立安全的環境,以便依照聯合國人道主義行動指導原則和國際法相關規定,在文職人員領導下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交付人道主義援助,以便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促進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自願、安全、有尊嚴和持續回返、就地融入或重新安置;

(d) 保護聯合國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備和物品,並保障聯合國及關聯人員的安全和通行自由;

40. 還授權中非穩定團繼續履行下列規定任務,同時銘記這些任務以及上文第39段中所述任務相輔相成:

(a) 支持擴展國家權力、部署安全部隊和維護領土完整

㈠ 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政府實施擴展國家權力的戰略,包括為此就建立民眾可接受且由政府進行監督的臨時安保和行政安排向中非共和國政府提供諮詢以及為此根據既定優先事項和目標地理區域作出有序努力,繼續闡明與國家工作隊和相關夥伴的分工,其中中非穩定團將側重於即期、短期和中期優先事項且向相關夥伴移交長期領域的活動,並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有待移交給國家工作隊和合作夥伴的任務基準情況;

㈡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調,並根據實地風險情況,支持逐步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移交主要官員安保和國家機構固定警衛職責;

㈢ 促進和支持向中非共和國全境迅速擴展國家權力,包括與其他夥伴協調,支持在優先地區部署經過審查和培訓的國家警察和憲兵,包括安排同地辦公並提供諮詢、輔導和監測,作為部署領土管理及其他法治當局工作的一部分,以增加國家在班吉以外優先地區的力量;

㈣ 根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授權和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為參與與中非穩定團聯合開展的行動、包括開展聯合規劃和戰術合作的經歐盟中非訓練團培訓或認證的國家武裝部隊以及經審查或培訓、有限數量的國內安全部隊加強提供規劃和技術援助,同時不加劇對國家穩定、平民、政治進程、聯合國維和人員或穩定團的中立性構成的風險,通過重新分配核定資源來執行這一任務,並對上述規劃和技術援助進行定期審查,特別是根據2018年5月15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8/463)中概述的基準;

㈤ 根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授權和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提供有限的後勤支持,以逐步重新部署參與與中非穩定團聯合開展行動、包括開展聯合規劃和戰術合作的經歐盟中非訓練團培訓或認證、有限數量的國家武裝部隊以及經審查或培訓、有限數量的國內安全部隊,以此支持執行中非穩定團目前的授權任務,包括保護平民,並支持國家當局恢復和維護公共安全與法治,同時不加劇對國家穩定、平民、政治進程、聯合國維和人員或穩定團的中立性構成的風險,通過重新分配核定資源來執行這一任務,並在一年後審查這一有限後勤支持的情況,確保符合2018年5月15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8/463)中概述的基準;

(b) 安全部門改革

㈠ 與歐盟中非訓練團和其他國際夥伴,包括法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國密切協調,為中非共和國當局實施《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提供戰略和技術諮詢,以確保安全部門改革進程連貫一致,包括明確劃定國家武裝部隊、國內安全部隊和其他軍警實體的責任,並確保對國防和國內安全部隊的民主管制;

㈡ 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制訂審查國防和安全人員(國家武裝部隊、警察和憲兵)的辦法,包括人權審查,特別是為推動追究安全部隊違反國際法及國內法行為的責任而進行審查,以及在將已復員武裝團體成員編入安全部門機構時進行審查;

㈢ 牽頭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實施《面向國內安全部隊的國家能力建設和發展計劃》,特別是指揮和控制結構及監督機制,並協調這方面的國際援助;

㈣ 在捐助方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協助下支持中非共和國政府為警察和憲兵培訓以及警察和憲兵成員的甄選、徵聘、審查和培訓工作建立激勵結構,同時顧及需要在所有層級徵聘婦女,並充分遵行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

㈤ 協調中非共和國境內各國際夥伴,特別是與歐盟中非訓練團協調技術援助和培訓的提供,以確保在安全部門改革領域有明確的任務劃分,使國家武裝部隊和國內安全部隊都從中受益;

(c)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及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和重返社會(復員遣返方案)

㈠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根據2015年5月10日在班吉論壇上簽署的《復員遣返和編入軍警部隊原則》,制訂並實施針對武裝團體成員的包容和循序漸進的復員方案以及針對外國戰鬥人員的復員遣返方案,同時特別注意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兒童的需求以及有必要防止重新招募,包括為此實施復員遣返方案試點項目及其他復員遣返項目,包括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方案,以期實現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並與歐盟中非訓練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相關夥伴協調,將符合條件且經過審查的武裝團體成員編入安全部隊,以激勵武裝團體繼續參與政治進程和為全國復員方案作準備;

㈡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和相關民間社會組織按照《國家恢復和建設和平計劃》所述優先事項,與發展夥伴和回返社區合作,為包括沒有資格參與全國復員遣返方案的武裝團體成員在內的武裝團體成員制訂並實施減少社區暴力方案,包括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方案;

㈢ 提供技術援助,幫助中非共和國當局按照更廣泛的安全部門改革議程,為建立專業、具有族裔代表性且實現地域平衡的國家安全和國防力量而制訂並實施一項將符合條件的已復員武裝團體成員編入安全和國防部隊的國家計劃;

(d) 促進和保護人權

㈠ 監測、幫助調查和及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和公開報告中非共和國各地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及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

㈡ 協同為應對性暴力而成立的憲兵和警察聯合快速反應支隊,監測、幫助調查並確保報告侵害及虐待兒童和婦女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的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為;

㈢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保護和促進人權,防止侵犯踐踏行為,並加強民間社會組織的能力;

(e) 支持國家和國際司法、打擊有罪不罰、法治

㈠ 幫助加強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建設其能力,並增進國家司法系統的實效以及懲戒系統的實效和問責;

㈡ 酌情與獨立人權專家協調,幫助建設國家人權機構的能力;

緊急臨時措施

㈢ 應中非共和國當局正式請求,在國家安全部隊尚未部署或開展行動的地區,作為例外,在不產生先例也不損害維和行動商定原則的情況下,按照自身能力,在部署區內迅速積極地採取有一定範圍和時限、且符合第39和40(e)段所述目標的緊急臨時措施,為維護基本法律和秩序以及打擊有罪不罰,實施逮捕和羈押;

㈣ 在按上述條件採取緊急臨時措施時,尤其注意參與或支持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行為,包括威脅或阻礙政治進程或穩定與和解進程行為或助長暴力行為的人;

特別刑事法院

㈤ 提供技術援助,幫助中非共和國當局查找、調查和起訴對全國各地涉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及侵犯踐踏人權的罪行負有責任的人,以便將他們繩之以法,並幫助防止此類侵犯踐踏行為;

㈥ 在聯合國全球法治協調人框架內,以強調文職監督、不偏不倚和保護人權的方式,為司法和懲戒機構恢復刑事司法系統提供支持並協調相關國際援助;

㈦ 協同其他國際夥伴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技術援助,支持特別刑事法院根據中非共和國法律和管轄權並按照該國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義務啟動運作,以支持擴展國家權力;

㈧ 協同其他國際夥伴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助,以幫助特別刑事法院運作,特別是在調查、逮捕、羈押、罪行和法證分析、證據採集和存放、人員徵聘和遴選、法庭管理、起訴戰略和案例發展等方面,以及酌情在建立法律援助系統方面給予幫助,同時幫助保障法官安全,包括在特別刑事法院所在地和訴訟過程中保障其安全,並按照中非共和國的國際人權義務,包括與尊重公正審判和正當程序有關的義務,採取措施保護受害人和證人;

㈨ 協助為特別刑事法院的啟動運作和運轉協調和調集雙邊及多邊支助;

法治

㈩ 在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支持下,為建設刑事司法系統能力及增進其實效以及為增進警察和懲戒系統的實效和問責而提供支持並協調相關國際援助;

(十一) 在不妨礙中非共和國當局承擔首要責任的情況下,支持恢復和維持公共安全和法治,包括為此根據國際法逮捕該國境內對涉及嚴重侵犯踐踏人權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罪行、包括對衝突中性暴力負有責任的人,並將之移交給中非共和國當局,以便將他們繩之以法,並為此與區域各國合作以及在罪行屬於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時與該法院合作;

41. 還授權中非穩定團執行以下更多任務:

(a) 酌情協調國際援助;

(b) 為第2127(2013)號決議第57段所設委員會和同一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提供協助,包括轉遞與執行委員會和專家小組任務有關的信息;

(c) 與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合作,監測經第2399(2018)號決議第1段延續並修訂的措施執行情況,包括在其認為必要時,以及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查看所有武器和相關物資,無論它們存放在何地,並就如何努力防止武裝團體開採自然資源向當局提供諮詢意見;

(d) 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32(g)段,支持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收集關於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煽動暴力行為的信息,特別是關於以族裔和宗教為由煽動暴力行為的信息;

(e) 與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一起確保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不受阻礙的通行和安全,特別是不受阻礙地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出由它們控制的場地,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f) 考慮到其他相關夥伴的相對優勢,酌情協助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制訂和最終確定一項本國自主的戰略,旨在打擊繼續為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團體提供資金和物資的非法開採販運自然資源網絡,同時酌情考慮到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的報告和金伯利進程的各項決定,以將國家權力擴展至全部國土及其資源;

(g) 為國家有關部門提供交通工具,以便酌情、逐案和在情況允許時前往重要開採地和場地進行檢查和監測,以此促進和支持在全境迅速擴展國家權力;

任務實效

42. 秘書長在中非穩定團內部署分配人員和專業技能,以體現本決議第39至41段提出的優先事項,並根據這一任務的執行進展不斷調整部署;

43. 鼓勵中非穩定團制定可衡量的具體目標,用以評估在實現本決議第36段規定的戰略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

44. 重申當前和今後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必須為部隊和警察提供適足能力、裝備和部署前培訓,以加強中非穩定團有效開展行動的能力,並請秘書長加快徵聘具備勝任能力、學歷、工作經驗和語言技能的合格工作人員,以便充分有效地履行上文第39至41段所列任務;

45. 秘書長採取一切可能步驟,包括充分利用現有授權和酌處權,使中非穩定團在中非共和國全境具備最大的行動能力和執行任務能力,特別着力於優先地區,包括為此使用新的可快速部署單位,實施全面的特遣隊領導業績管理機制,調整基地和營地數目,加強中非穩定團的人員、機動資產以及及時收集可靠且可供採取行動的平民所受威脅信息的能力和相關分析工具,同時繼續加強穩定團的業績,並在這方面回顧安理會第2436(2018)號決議;

46. 讚揚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致力於在具有挑戰性的環境中執行穩定團任務,在這方面重點指出,未宣布的國內限制條件、缺乏有效的指揮和控制、拒絕服從命令、未能對平民所受襲擊作出反應以及裝備不足可能對共擔有效執行任務的責任產生不利影響,不應為秘書長所接受;

47. 注意到所有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在達到聯合國標準方面的進展,並促請這些國家立即完成所有必要的特遣隊所屬裝備的購置和部署工作,以符合聯合國關於部隊和警察的標準;

48. 表示注意到阿穆蘇准將為改進中非穩定團保護平民的對策而進行的獨立調查,鼓勵中非穩定團繼續執行調查所提建議;

49. 秘書長對嚴重不當行為以及性剝削和性虐待、性騷擾、欺詐、腐敗、販運自然資源或野生動植物等行為執行零容忍政策,包括充分利用秘書長特別代表的現有授權,確保追究穩定團工作人員的責任,並為此作出有效的任務支助安排;

50. 回顧安理會S/PRST/2015/22號主席聲明和第2272(2016)號決議,請秘書長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中非穩定團充分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零容忍政策,確保對穩定團全體人員進行審查以確定他們在為聯合國服務時是否曾有性行為不端記錄,通過提交給安理會的報告向安全理事會通報穩定團在這方面的進展,包括匯報2272審查的啟動、商定最後期限及結果,並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措施,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確保在涉及本國人員的不端行為案件中充分追究責任;

51. 促請秘書處繼續視需要探討利用專門警務小組連同必要特種裝備加強警察和憲兵的能力建設和發展及行動支助的問題;

52. 中非穩定團確保對非聯合國安全部隊的任何支助都嚴格按照人權盡職政策提供,請秘書長在提交給安理會的報告中列入關於這種支助的信息;

53. 強調中非穩定團和歐盟中非培訓團在執行任務時需要充分尊重中非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統一,充分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回顧就此進行培訓的重要性;

環境問題與自然資源

54. 中非穩定團在執行規定任務時考慮其行動對環境的影響,為此根據適用和有關的大會決議及聯合國規則和條例予以適當管理;

55. 促請中非共和國及其鄰國和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的其他成員國開展區域合作,調查打擊非法開採走私包括黃金和鑽石在內的自然資源以及偷獵販運野生動物的區域犯罪網絡和武裝團體;

兒童保護

56. 中非穩定團在任務期內始終充分考慮到保護兒童這一貫穿不同領域的問題,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保護兒童權利的問題在復員方案和復員遣返方案進程以及安全部門改革中得到考慮,以終止和防止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

性別問題

57. 中非穩定團在任務期內始終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主流化這一貫穿不同領域的問題,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在所有領域和級別,包括在實現穩定活動、過渡期正義、特別刑事法院和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的工作、安全部門改革、復員方案及復員遣返方案進程、2020/2021年選舉籌備工作,以及在全國政治對話進程中,均讓婦女充分有效參加、參與並得到代表,包括為此提供性別平等問題顧問,還請中非穩定團加強向安理會報告這一事項,並鼓勵聯合國秘書處與會員國協作,在充分尊重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以及遵守《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的情況下,吸收更多婦女加入穩定團的軍事部分、警察部分和文職部分;

武器彈藥管理

58. 中非穩定團積極收繳、沒收和酌情銷毀武裝團體的武器彈藥,包括所有拒絕或未放下武器並對平民或國家穩定構成緊迫威脅的民兵和其他非國家武裝團體的武器彈藥;

59. 中非穩定團收繳和收集違反第2399(2018)號決議第1段規定措施轉讓給中非共和國的武器和其他相關物資,並酌情記錄和處置此類武器和相關物資;

60. 中非穩定團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技術援助,以使國家小武器和輕武器委員會啟動運作,處理平民解除武裝以及打擊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擴散等問題;

61. 中非穩定團在努力收繳和收集按第2399(2018)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措施不得供應、銷售和轉讓的武器和相關物資的同時,酌情銷毀被解除武裝的戰鬥人員的武器彈藥;

62.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國際夥伴和聯合國相關實體與中非穩定團、包括與地雷行動處協調,處理中非共和國境內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問題,確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存放和保護小武器和輕武器庫存,收集和(或)銷毀過剩、被收繳、無標識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彈藥,還強調指出把這些事項列入安全部門改革和復員方案及復員遣返方案的重要性;

63.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執行2010年4月30日在金沙薩簽署的《中部非洲管制小武器和輕武器及其彈藥以及可用於製造、修理和組裝此類武器的所有零部件公約》;

中非穩定團的通行自由

64. 敦促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各方對中非穩定團的部署和活動給予充分合作,尤其是確保穩定團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確保它在中非共和國全境不受阻礙地隨時通行,以便能在複雜的情況下全面完成任務,包括幫助確保中非共和國當局充分切實執行和遵守東道國協定;

65.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的會員國確保中非穩定團所有人員以及中非穩定團專用的公務裝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包括車輛和零配件,能夠自由、不受阻礙地快速進出中非共和國;

人道主義准入

66. 要求所有各方根據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和國際法的相關條款,允許並便利在中非共和國全境充分、安全、隨時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以便及時把人道主義援助運送給需要援助的人,特別是境內流離失所者;

67. 還要求所有各方確保所有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都得到尊重和保護;

人道主義呼籲

68. 促請會員國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迅速響應經修訂的人道主義呼籲,增加捐助,並確保全額及時兌現認捐;

對中非穩定團的支助

69. 授權法國武裝部隊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應秘書長的要求,按其與中非共和國的現有雙邊協定並在其能力範圍內在部署地區採取一切手段,向受到嚴重威脅的中非穩定團部隊提供行動支持,並請法國確保向安理會報告執行這一任務的情況,且與本決議第71段提及的秘書長的報告工作相協調;

審查和報告

70. 秘書長定期審查聯合國行動在無損支持和平與穩定長期目標的總體努力的情況下開展過渡、縮編和撤離工作所需條件,期待收悉這一信息,作為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的內容的一部分;

71. 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通報中非共和國局勢和中非穩定團任務執行情況,於2019年2月15日並在其後每4個月向安理會報告情況,並在其報告中向安理會通報中非穩定團執行規定任務的最新動態且提出相關建議,包括提供適當的財務信息、安全局勢信息、上文所述關於政治進展的優先政治要素信息、推進治理和財政管理的機制和能力方面進展情況、關於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進展及這方面的促進和保護工作的信息、對部隊和警察兵力的審查情況、部隊和警察的組建和中非穩定團所有組成部分部署情況、為提高中非穩定團業績而採取的措施進展情況,包括第42段和第44至51段所述確保部隊效力措施的進展情況;

7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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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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