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663号决议

2662(2022) 联合国安理会第2663(2022)号决议
S/RES/2663(2022)
2022年11月30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66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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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3(2022)号决议

2022年11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9205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号、2006年4月27日第1673(2006)号、2008年4月25日第1810(2008)号、2011年4月20日第1977(2011)号、2012年6月29日第2055(2012)号、2016年12月15日第2325(2016)号、2021年4月22日第2572(2021)号和2022年2月25日第2622(2022)号决议,

重申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重申所有会员国必须充分遵守其在军备控制、裁军和不扩散所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各个方面的义务和履行其承诺,

严重关切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及相关多边条约和安排所涵盖或国家管制清单所列相关材料、设备和技术非法贩运构成的威胁,此类相关材料、设备和技术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从而增加了新的层面,也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形成威胁,

重申安理会决定,对第1540(2004)号决议规定的任何义务的解释不得抵触或改变《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化学武器公约》或《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或改变国际原子能机构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责任,

仍然严重关切恐怖主义构成威胁,非国家行为者有可能获得、开发、贩运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及相关材料,包括为此目的利用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国际商贸,

强调各国需要根据本国授权和立法,依照国际法采取所有适当的国家措施,加强出口管制,控制可用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技术的无形转让和信息的获取,防止为扩散提供资金和运输扩散物资,保护敏感材料的安全,

重申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不得妨碍为和平目的在材料、设备和技术方面进行的国际合作,与此同时重申此类合作不得滥用于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目的,

认可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1540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工作方案已开展的工作,重申安理会继续予以支持,

确认各国在向1540委员会提交本国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情况的报告方面取得了进展,欢迎有些国家提供了关于本国执行情况的补充和最新资料,注意到并非所有国家都提交了报告,

重点指出必须就第1540(2004)号决议的执行情况与会员国积极对话,在这方面确认有必要在有关国家邀请下对它们进行访问,包括与安全理事会其他委员会一道,在其各自任务范围内进行联合访问,

认识到许多会员国仍然需要获得援助以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强调必须进一步改进1540委员会的机制,以根据会员国的要求,向其提供切实、及时、有针对性且能满足其需求的援助,

指出1540委员会必须根据会员国要求,在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某些内容方面提供自愿技术参考指南,

确认1540委员会定期面向会员国举行公开通报会对于加强关于执行和援助等问题的对话十分重要,

欢迎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包括联合国机构,努力支持会员国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同时也表示注意到为防止资助与扩散有关活动而作的各种努力,并特别考虑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框架指南,

确认必须改进1540委员会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外联、对话和协作,认识到它们可以发挥作用,协助会员国在各自区域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并支持它们提出有针对性的援助请求,

确认一些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联合国机构任命了区域1540协调员,以支持会员国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

认识到必须进一步发展和加强1540委员会的宣传工作,以提高透明度并更好地传播信息,支持会员国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

鼓励1540委员会适当考虑让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地参与其所有活动,

认识到1540委员会任务的执行仍然需要持续得到支持并且有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确认会员国和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为援助自愿捐款,包括通过全球和区域裁军活动信托基金捐款的重要性,

认可2022年对第1540(2004)号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的全面审查,表示注意到最后报告中载述的审查结果,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1540(2004)号决议的各项决定和要求,再次强调所有国家全面执行该项决议的重要性;

2. 决定把1540委员会的任务期限延长十年,直至2032年11月30日;

3. 还决定1540委员会在五年后以及在其任务期延长之前,分别对第1540(2004)号决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为此在纽约举行委员会公开磋商,除其他外在必要时对任务的调整提出建议,此外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阐述其中每次审查结论的报告,为此决定,第一次审查应在2027年12月之前进行;

4. 决定1540委员会将继续在每年1月底前向安全理事会提交工作方案,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欢迎继续在每年12月提交由专家组协助编写的第1540(2004)号决议执行情况年度审查报告;

5. 又决定继续由第1977(2011)号决议第5段和第2055(2012)号决议所设专家组协助1540委员会履行任务,秘书长为此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此外指示委员会至迟于2023年4月30日审查其关于委员会专家组所涉事项的内部指南;

6. 再次促请所有尚未提交第一次报告说明它们已经或打算采取哪些步骤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的国家继续开展努力,毫不拖延地向1540委员会提交这一报告,请委员会酌情全面为这些国家提供专业意见,以协助提交这一报告;

7. 再次鼓励所有已经提交报告的国家酌情,或在接获1540委员会要求时,提供补充信息,说明本国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的情况,包括自愿说明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有效做法;

8. 再次鼓励各国借助1540委员会酌情提供的协助和专业意见,自愿编制本国的执行行动计划,提出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各项重要规定的优先事项和计划,并把这些计划提交给1540委员会;

9. 鼓励1540委员会在相关专业知识的辅助下,继续就第1540(2004)号决议的执行,积极与会员国进行对话,包括应有关国家邀请对其进行访问;

10. 强调1540委员会必须与会员国进行有针对性的对话和接触,认识到各国在执行和报告方面有其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且改进为有效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而有针对性提供的援助;

11. 鼓励会员国自愿分享其在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方面的经验教训和最佳做法;

12. 重申决定,1540委员会应继续加紧努力,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方案推动所有国家全面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包括汇编和全面审查各国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的情况,处理该决议第1、2和3段涉及的所有方面,特别指出需要更多地关注:执行措施;与核生化武器有关措施;扩散融资问题所涉措施;相关材料衡算与安保;各国出口和转运管制;

13. 鼓励1540委员会酌情制订和审查在其专家组协助下编写的自愿技术参考指南,包括通过执行准则或其他此类适当文件,供会员国在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时参考;

14. 再次促请各国在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时,考虑到扩散风险的不断变化性质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15. 再次要求1540委员会在其工作中酌情注意到,在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的过程中,扩散风险持续发生变化,包括非国家行为体利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商贸来实施扩散;

16. 继续鼓励提出援助请求的会员国使用1540委员会的援助模板向委员会转达请求;

17. 指示1540委员会酌情定期审查委员会援助意向和援助请求匹配机制的作用、效率和效力以及援助事项的状况,包括匹配援助请求和援助意向的进展情况、援助机制的运作情况以及任何必要的改进,例如为此目的视需要修订自愿性援助请求模板;

18. 1540委员会维持一份最新的援助提供方综合名单,并向会员国提供可能有助于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的援助和能力建设方案;

19. 敦促1540委员会在会员国编制自愿援助请求时,酌情向会员国充分提供其专业意见,包括通过举办专门讲习班,并且在对援助请求进行后续跟进时,确保根据会员国的具体需求更妥善地满足援助请求;

20. 鼓励接受援助的会员国和援助提供方向1540委员会提供关于援助请求落实情况的反馈,包括酌情提供关于各种活动、成就和机会领域的反馈,以改进委员会的匹配工作;

21. 敦促1540委员会运用其全部专业知识,酌情通过举办、共同举办、参加或支持国际和区域援助会议,使请求援助的会员国和愿意提供援助的会员国汇聚一堂,促进为技术援助提供便利,还鼓励有能力的会员国,包括该区域具备相关专门知识的会员国,以及相关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支持这种努力;

22. 重申需要继续加强与1540委员会、安全理事会关于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和与之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第1267(1999)1989(2001)2253(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安全理事会关于反恐怖主义的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之间目前正在进行的合作,包括酌情加强信息交流,协调根据各自任务规定对各国的访问,协调技术援助以及协调处理与所有三个委员会都有关的其他问题,再次表示打算就共同关心的领域向各委员会提供指导,以便更好地协调它们的工作,决定三个委员会继续每年联合向安全理事会通报其合作情况一次;

23. 继续促请相关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向1540委员会指定、提供和更新第1540(2004)决议联络人或协调人;鼓励它们在技术援助和与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有关的所有其他问题上加强与1540委员会和会员国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24. 鼓励1540委员会与相关会员国商定后,并在其专家组的协助下,制定一个与各国进行外联的多年方案;

25. 1540委员会继续安排和参加国际、区域和次区域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的活动,并酌情参加国家一级的活动,包括酌情邀请议会议员以及民间社会代表、包括工业界和学术界代表参加,推动改进这些外联工作,重点关注与执行工作有关的特定专题和区域问题;

26. 指示1540委员会至少每年一次或视需要为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举行定期公开通报会,包括在大会相关届会间隙举行公开通报会,以便:

(a) 概述委员会涉及第1540(2004)号决议所有方面的活动,包括其专家组代表委员会从事的活动,包括涉及援助事项的活动;

(b) 为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表达援助意向提供机会;

(c) 为会员国自愿分享其执行方面经验教训和最佳做法提供机会;

27. 1540委员会向会员国广泛提供并使其易于获取与第1540(2004)号决议和援助方案执行情况相关的信息以及与本决议第14、18和23段有关的信息,包括通过其网站和其他商定沟通方式;

28. 特别指出,1540委员会支持结构必须有充足的资源,特别是考虑到监测和支持全面执行第1540(2004)号决议的工作量,包括参与外联活动、援助机制运作以及信函和其他通信,秘书长为此作必要的安排;

29. 继续鼓励各国自愿捐款资助项目和活动,包括通过全球和区域裁军活动信托基金捐款,协助各国履行第1540(2004)号决议规定的义务,包括根据各国直接提交委员会的援助申请来执行项目;

30.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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