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63號決議
← | 2662(2022) | 聯合國安理會第2663(2022)號決議 S/RES/2663(2022) 2022年11月30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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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5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第2663(2022)號決議
2022年11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920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號、2006年4月27日第1673(2006)號、2008年4月25日第1810(2008)號、2011年4月20日第1977(2011)號、2012年6月29日第2055(2012)號、2016年12月15日第2325(2016)號、2021年4月22日第2572(2021)號和2022年2月25日第2622(2022)號決議,
重申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重申所有會員國必須充分遵守其在軍備控制、裁軍和不擴散所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各個方面的義務和履行其承諾,
嚴重關切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以及相關多邊條約和安排所涵蓋或國家管制清單所列相關材料、設備和技術非法販運構成的威脅,此類相關材料、設備和技術可用於設計、開發、生產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從而增加了新的層面,也對國際和平與安全形成威脅,
重申安理會決定,對第1540(2004)號決議規定的任何義務的解釋不得牴觸或改變《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化學武器公約》或《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或改變國際原子能機構或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責任,
仍然嚴重關切恐怖主義構成威脅,非國家行為者有可能獲得、開發、販運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以及相關材料,包括為此目的利用科學技術的快速進步和國際商貿,
強調各國需要根據本國授權和立法,依照國際法採取所有適當的國家措施,加強出口管制,控制可用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技術的無形轉讓和信息的獲取,防止為擴散提供資金和運輸擴散物資,保護敏感材料的安全,
重申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擴散不得妨礙為和平目的在材料、設備和技術方面進行的國際合作,與此同時重申此類合作不得濫用於擴散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目的,
認可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1540委員會」)根據委員會工作方案已開展的工作,重申安理會繼續予以支持,
確認各國在向1540委員會提交本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情況的報告方面取得了進展,歡迎有些國家提供了關於本國執行情況的補充和最新資料,注意到並非所有國家都提交了報告,
重點指出必須就第1540(2004)號決議的執行情況與會員國積極對話,在這方面確認有必要在有關國家邀請下對它們進行訪問,包括與安全理事會其他委員會一道,在其各自任務範圍內進行聯合訪問,
認識到許多會員國仍然需要獲得援助以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強調必須進一步改進1540委員會的機制,以根據會員國的要求,向其提供切實、及時、有針對性且能滿足其需求的援助,
指出1540委員會必須根據會員國要求,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某些內容方面提供自願技術參考指南,
確認1540委員會定期面向會員國舉行公開通報會對於加強關於執行和援助等問題的對話十分重要,
歡迎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包括聯合國機構,努力支持會員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同時也表示注意到為防止資助與擴散有關活動而作的各種努力,並特別考慮到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框架指南,
確認必須改進1540委員會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外聯、對話和協作,認識到它們可以發揮作用,協助會員國在各自區域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並支持它們提出有針對性的援助請求,
確認一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聯合國機構任命了區域1540協調員,以支持會員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
認識到必須進一步發展和加強1540委員會的宣傳工作,以提高透明度並更好地傳播信息,支持會員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
鼓勵1540委員會適當考慮讓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地參與其所有活動,
認識到1540委員會任務的執行仍然需要持續得到支持並且有充足的人力和財政資源,
確認會員國和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為援助自願捐款,包括通過全球和區域裁軍活動信託基金捐款的重要性,
認可2022年對第1540(2004)號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的全面審查,表示注意到最後報告中載述的審查結果,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第1540(2004)號決議的各項決定和要求,再次強調所有國家全面執行該項決議的重要性;
2. 決定把1540委員會的任務期限延長十年,直至2032年11月30日;
3. 還決定1540委員會在五年後以及在其任務期延長之前,分別對第1540(2004)號決議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包括為此在紐約舉行委員會公開磋商,除其他外在必要時對任務的調整提出建議,此外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闡述其中每次審查結論的報告,為此決定,第一次審查應在2027年12月之前進行;
4. 決定1540委員會將繼續在每年1月底前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工作方案,並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歡迎繼續在每年12月提交由專家組協助編寫的第1540(2004)號決議執行情況年度審查報告;
5. 又決定繼續由第1977(2011)號決議第5段和第2055(2012)號決議所設專家組協助1540委員會履行任務,請秘書長為此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此外指示委員會至遲於2023年4月30日審查其關於委員會專家組所涉事項的內部指南;
6. 再次促請所有尚未提交第一次報告說明它們已經或打算採取哪些步驟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國家繼續開展努力,毫不拖延地向1540委員會提交這一報告,請委員會酌情全面為這些國家提供專業意見,以協助提交這一報告;
7. 再次鼓勵所有已經提交報告的國家酌情,或在接獲1540委員會要求時,提供補充信息,說明本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情況,包括自願說明本國的法律規章和有效做法;
8. 再次鼓勵各國藉助1540委員會酌情提供的協助和專業意見,自願編制本國的執行行動計劃,提出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各項重要規定的優先事項和計劃,並把這些計劃提交給1540委員會;
9. 鼓勵1540委員會在相關專業知識的輔助下,繼續就第1540(2004)號決議的執行,積極與會員國進行對話,包括應有關國家邀請對其進行訪問;
10. 強調1540委員會必須與會員國進行有針對性的對話和接觸,認識到各國在執行和報告方面有其各自的具體情況,並且改進為有效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而有針對性提供的援助;
11. 鼓勵會員國自願分享其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方面的經驗教訓和最佳做法;
12. 重申決定,1540委員會應繼續加緊努力,通過委員會的工作方案推動所有國家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包括匯編和全面審查各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情況,處理該決議第1、2和3段涉及的所有方面,特別指出需要更多地關注:執行措施;與核生化武器有關措施;擴散融資問題所涉措施;相關材料衡算與安保;各國出口和轉運管制;
13. 鼓勵1540委員會酌情制訂和審查在其專家組協助下編寫的自願技術參考指南,包括通過執行準則或其他此類適當文件,供會員國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時參考;
14. 再次促請各國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時,考慮到擴散風險的不斷變化性質以及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
15. 再次要求1540委員會在其工作中酌情注意到,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過程中,擴散風險持續發生變化,包括非國家行為體利用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及國際商貿來實施擴散;
16. 繼續鼓勵提出援助請求的會員國使用1540委員會的援助模板向委員會轉達請求;
17. 指示1540委員會酌情定期審查委員會援助意向和援助請求匹配機制的作用、效率和效力以及援助事項的狀況,包括匹配援助請求和援助意向的進展情況、援助機制的運作情況以及任何必要的改進,例如為此目的視需要修訂自願性援助請求模板;
18. 請1540委員會維持一份最新的援助提供方綜合名單,並向會員國提供可能有助於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援助和能力建設方案;
19. 敦促1540委員會在會員國編制自願援助請求時,酌情向會員國充分提供其專業意見,包括通過舉辦專門講習班,並且在對援助請求進行後續跟進時,確保根據會員國的具體需求更妥善地滿足援助請求;
20. 鼓勵接受援助的會員國和援助提供方向1540委員會提供關於援助請求落實情況的反饋,包括酌情提供關於各種活動、成就和機會領域的反饋,以改進委員會的匹配工作;
21. 敦促1540委員會運用其全部專業知識,酌情通過舉辦、共同舉辦、參加或支持國際和區域援助會議,使請求援助的會員國和願意提供援助的會員國匯聚一堂,促進為技術援助提供便利,還鼓勵有能力的會員國,包括該區域具備相關專門知識的會員國,以及相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支持這種努力;
22. 重申需要繼續加強與1540委員會、安全理事會關於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基地組織和塔利班和與之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的第1267(1999)、1989(2001)和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安全理事會關於反恐怖主義的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之間目前正在進行的合作,包括酌情加強信息交流,協調根據各自任務規定對各國的訪問,協調技術援助以及協調處理與所有三個委員會都有關的其他問題,再次表示打算就共同關心的領域向各委員會提供指導,以便更好地協調它們的工作,決定三個委員會繼續每年聯合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其合作情況一次;
23. 繼續促請相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向1540委員會指定、提供和更新第1540(2004)決議聯絡人或協調人;鼓勵它們在技術援助和與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有關的所有其他問題上加強與1540委員會和會員國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24. 鼓勵1540委員會與相關會員國商定後,並在其專家組的協助下,制定一個與各國進行外聯的多年方案;
25. 請1540委員會繼續安排和參加國際、區域和次區域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活動,並酌情參加國家一級的活動,包括酌情邀請議會議員以及民間社會代表、包括工業界和學術界代表參加,推動改進這些外聯工作,重點關注與執行工作有關的特定專題和區域問題;
26. 指示1540委員會至少每年一次或視需要為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舉行定期公開通報會,包括在大會相關屆會間隙舉行公開通報會,以便:
(a) 概述委員會涉及第1540(2004)號決議所有方面的活動,包括其專家組代表委員會從事的活動,包括涉及援助事項的活動;
(b) 為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表達援助意向提供機會;
(c) 為會員國自願分享其執行方面經驗教訓和最佳做法提供機會;
27. 請1540委員會向會員國廣泛提供並使其易於獲取與第1540(2004)號決議和援助方案執行情況相關的信息以及與本決議第14、18和23段有關的信息,包括通過其網站和其他商定溝通方式;
28. 特別指出,1540委員會支持結構必須有充足的資源,特別是考慮到監測和支持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工作量,包括參與外聯活動、援助機制運作以及信函和其他通信,請秘書長為此作必要的安排;
29. 繼續鼓勵各國自願捐款資助項目和活動,包括通過全球和區域裁軍活動信託基金捐款,協助各國履行第1540(2004)號決議規定的義務,包括根據各國直接提交委員會的援助申請來執行項目;
3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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