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7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7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74号决议
1992年8月26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75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2年8月26日
第774(19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审议了1992年8月21日秘书长关于其塞浦路斯斡旋任务的报告,

重申其以前关于塞浦路斯的各项决议,

注意到已经取得一些进展,特别是双方都承认返回的权利和财产权,双方在领土调整方面的差距也见缩小,

但是,表示关切由于上述报告内所述各种原因,仍旧未能实现1992年4月10日第750(1992)号决议内所列的目标,

1.核可1992年8月21日秘书长关于其塞浦路斯斡旋任务的报告,并赞扬他的努力;

2.重申其立场,即塞浦路斯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基础必须是一个拥有单一主权和国际人格以及单一公民身份的塞浦路斯国,其独立和领土完整受到保障,并如秘书长1992年4月3日的报告第11段内所述,由政治上平等的两族组成一个两族两区的联邦,而且这种解决办法必须排除与任何其他国家全部或部分合并,或以任何形式分割或分离;

3.核可包括1992年8月21日秘书长的报告所附地图中建议的领土调整在内的一套设想,作为达成全面框架协定的基础;

4.同意秘书长的意见,认为这套设想结成一个整体,如今已充分发挥,可使双方达成全面协议;

5.要求当事各方表明必要的政治意愿,并积极地对待秘书长关于如何解决其报告中所述问题的意见;

6.敦促当事各方在1992年10月26日与秘书长恢复面对面会谈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进行连续不断的谈判,直到根据整套设想达成全面框架协定;

7.重申其立场,即在圆满完成面对面会谈后,由秘书长召开一个高级别国际会议,由他担任主席,以缔结全面框架协定,两族及希腊和土耳其都参加会议;

8.有关各方同秘书长及其代表们充分合作,在10月恢复直接会谈前做好准备,以便利迅速完成工作;

9.表示期望于1992年缔结全面框架协定,而将1993年作为过渡期间,用以执行这套设想的附录中所列的措施;

10.重申依照安全理事会以前各项决议,现状是不可接受的,如在10月重新进行会谈时无法达成协议,要求秘书长查明会谈失败的原因,并向安理会建议其他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行动方针;

11.秘书长在1992年底以前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关于10月恢复的会谈的正式报告。


第3109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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