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77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77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774號決議
1992年8月26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77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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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26日
第774(199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審議了1992年8月21日秘書長關於其塞浦路斯斡旋任務的報告,

重申其以前關於塞浦路斯的各項決議,

注意到已經取得一些進展,特別是雙方都承認返回的權利和財產權,雙方在領土調整方面的差距也見縮小,

但是,表示關切由於上述報告內所述各種原因,仍舊未能實現1992年4月10日第750(1992)號決議內所列的目標,

1.核可1992年8月21日秘書長關於其塞浦路斯斡旋任務的報告,並讚揚他的努力;

2.重申其立場,即塞浦路斯問題的解決辦法的基礎必須是一個擁有單一主權和國際人格以及單一公民身份的塞浦路斯國,其獨立和領土完整受到保障,並如秘書長1992年4月3日的報告第11段內所述,由政治上平等的兩族組成一個兩族兩區的聯邦,而且這種解決辦法必須排除與任何其他國家全部或部分合併,或以任何形式分割或分離;

3.核可包括1992年8月21日秘書長的報告所附地圖中建議的領土調整在內的一套設想,作為達成全面框架協定的基礎;

4.同意秘書長的意見,認為這套設想結成一個整體,如今已充分發揮,可使雙方達成全面協議;

5.要求當事各方表明必要的政治意願,並積極地對待秘書長關於如何解決其報告中所述問題的意見;

6.敦促當事各方在1992年10月26日與秘書長恢復面對面會談時,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進行連續不斷的談判,直到根據整套設想達成全面框架協定;

7.重申其立場,即在圓滿完成面對面會談後,由秘書長召開一個高級別國際會議,由他擔任主席,以締結全面框架協定,兩族及希臘和土耳其都參加會議;

8.有關各方同秘書長及其代表們充分合作,在10月恢復直接會談前做好準備,以便利迅速完成工作;

9.表示期望於1992年締結全面框架協定,而將1993年作為過渡期間,用以執行這套設想的附錄中所列的措施;

10.重申依照安全理事會以前各項決議,現狀是不可接受的,如在10月重新進行會談時無法達成協議,要求秘書長查明會談失敗的原因,並向安理會建議其他解決塞浦路斯問題的行動方針;

11.秘書長在1992年底以前向安全理事會提出關於10月恢復的會談的正式報告。


第3109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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