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3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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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号、1992年3月24日第747(1992)号、1992年10月30日第785(1992)号、1992年11月30日第793(1992)号、1993年1月29日第804(1993)号、1993年3月12日第811(1993)号和1993年4月30日第823(1993)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1993年5月25日和27日的进一步报告,
对安哥拉的政治和军事局势恶化表示严重关切,并惊愕地注意到该国本已严重的人道主义状况进一步恶化,
对在联合国主持下、由秘书长的特别代表担任主席并有葡萄牙、俄罗斯联邦、美利坚合众国三个安哥拉和平进程观察国代表参与的安哥拉政府同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在阿比让举行的谈判失败,特别是未能达成停火,表示严重关切,
欢迎并支持秘书长和他的特别代表致力于通过谈判尽早解决安哥拉危机,
强调联合国在安哥拉继续驻留有效力量的重要性,以期促进和平进程,推动《安哥拉和平协定》的实施,
重申其维护安哥拉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决心,
1.决定按照秘书长报告第36和37段内载的建议,将联合国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团目前的任务期限延长45天,至1993年7月15日为止;
2.强调核查团和特别代表的斡旋和调停职务的重要性,目的是恢复停火重新开展和平进程,以全面实施《安哥拉和平协定》;
3.再次要求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无保留地接受1992年民主选举的结果,同时全面遵守《和平协定》;
4.谴责安盟的行动和武装攻击已经造成加剧敌对行动和危及和平进程的结果,并要求安盟立即停止此种行动和武装攻击;
5.欣见安哥拉政府有意按照《和平协定》和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和平解决冲突,对安盟在谈判中拒不同意自敌对行动恢复以来占领的地方撤出其军队深感遗憾并要求它撤军;
6.申明这种占领严重违反《和平协定》;
7.强烈呼吁双方,特别是安盟,尽快恢复中断了的在联合国主持下的会谈,以期尽早在全国各地实行停火,全面实施《和平协定》、履行双方的进一步承诺以及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同时适当考虑到在讨论阿比让议定书草案时取得的成果;
8.安盟需对谈判破裂从而破坏和平进程负责,并重申它将考虑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促进《和平协定》的实施;
9.全力支持秘书长和他的特别代表继续努力恢复和平进程,并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执行联合国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团的任务;
10.吁请所有国家不要采取任何会直接或间接妨碍“和平协定”的实施的行动,并促请所有国家不要向安盟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军事援助或其他不符合和平进程的支助;
11.欢迎秘书长采取步骤,以加强在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全面协调下联合国系统在安哥拉进行的人道主义工作,包括制订联合国安哥拉人道主义援助计划,并强烈呼吁安哥拉政府和安盟同秘书长在这方面的努力全力合作;
12.吁请所有会员国、联合国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迅速慷慨响应秘书长关于执行上述计划的呼吁,向安哥拉提供或增加人道主义救济援助,并鼓励秘书长的特别代表继续协调所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
13.再次呼吁双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规则,包括保证受难平民能够毫不受阻地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并特别赞扬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为建立议定的人道主义救济走廊所作的努力;
14.重申其向双方提出的呼吁,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涉及人道主义救济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15.请秘书长在局势一有需要时,即向安理会提出关于安哥拉局势的报告以及他关于联合国在和平进程中如何发挥进一步作用的建议,无论如何必须在1993年7月15日以前提出,并经常将事态发展通知安理会;
16.重申在本决议核准的任务期限内的任何时间,根据秘书长的建议,随时迅速采取行动,在和平进程取得重大进展时大量增派联合国驻安哥拉的人员;
17.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322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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