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5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5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52号决议
1993年7月28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53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3年7月28日
第852(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426(1978)号、1982年2月25日第501(1982)号、1982年6月5日第508(1982)号、1982年6月6日第509(1982)号、1982年9月17日第520(1982)号决议及其所有关于黎巴嫩局势的决议,

研究了1993年7月20日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

并注意到其中表示的意见,

注意到1993年7月14日黎巴嫩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黎巴嫩政府的请求

1.决定将联黎部队目前的任务期限暂时再延长六个月,即至1994年1月31日止;

2.重申坚决支持黎巴嫩在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独立;

3.再次强调1978年3月19日秘书长的报告中所述并经第426(1978)号决议核可的联黎部队职权范围和总指导方针,并呼吁所有有关各方同联黎部队通力合作,使其能充分执行任务;

4.重申联黎部队应充分执行第425(1978)426(1978)号决议及所有其他有关决议规定的任务;

5.秘书长同黎巴嫩政府及与本决议的执行直接有关的其他各方继续协商,并就此事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3258次会议一致通过

本作品来自联合国官方文件。此组织之政策为于公有领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献,以尽可能广泛宣传联合国出版物。

根据ST/AI/189/Add.9/Rev.2第2条(仅供英文版),下列联合国文件在全球属于公有领域:

  1. 官方纪录(会议、逐字、摘要记录等);
  2. 带有联合国标志发布的文献;
  3. 主要设计通知公众关于联合国活动的公开信息资料(不含供销售的公开信息资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