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民国63年7月)

台北市政府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民国63年1月) 台北市政府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废止)
中华民国63年(1974年)1月5日
台北市政府令(63) 府秘法字第537号

中华民国 57 年 6 月 29 日 制定12条台北市政府令(57) 府人丙字第29893号
中华民国 5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3~7、11~13条台北市政府令(58) 府秘法字第65405号
中华民国 60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2、4~7、11条台北市政府令(60) 府秘法字第1833号
中华民国 61 年 2 月 3 日 修正第3~14条台北市政府令(61) 府秘法字第5306号
中华民国 62 年 7 月 11 日 修正第1~4、6~13条台北市政府令(62) 府秘法字第33727号
中华民国 63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1~8条及法律名称为“台北市政府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台北市政府令(63) 府秘法字第537号
中华民国 63 年 7 月 8 日 修正第4条台北市政府令(62) 府秘法字第33982号
中华民国 66 年 4 月 6 日 废止8条台北市政府令(66) 府秘法字第14233号

台北市政府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编辑

第一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规程第十五条订定之。

第二条

台北市政府阳明山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三条

本局设左列各处科室:
一、秘书室:掌理机要、总务、文书、主计、人事管理等事项。
二、业务室:掌理中山楼、阳明山宾馆与公园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第四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秘书、专员、主任、组长、副组长、课长、副课长、组员、课员、技士、办事员、主计员(由主计处派兼)、人事管理员(由人事处派兼)、管理员、书记及雇员。

第五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十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之,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均以左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主任秘书。
三、主任。
四、组长。
五、主计员。
六、人事管理员。

第七条

本局办事明细表另定之。

第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编制表

编辑
职称 职等 员额 备考
局长 第十二职等 1
主任秘书 第十职等 1
专门委员 第十职等 2
秘书室 主任 第九职等 1
秘书 第七至第八职等 2
专员 第七至第八职等 2
组长 第七至第八职等 2
(1)
内机要组长由秘书兼任
组员 第四至第五职等 11 内一人得列第六职等
技士 第四至第五职等 1
办事员 第三至第四职等 3
主计员 (1) 由主计处派兼
人事管理员 (1) 由人事处派兼
书记 第一至第三职等 8
业务室 主任 (1) 由专门委员兼任
阳明山公园管理组 组长 第七至第八职等 1
副组长 第六至第七职等 1
课长 第六职等 3
课员 第四至第五职等 3
技士 第四至第五职等 2
办事员 第三至第四职等 2
书记 第一至第三职等 3
中山楼管理组 组长 第七至第八职等 1 或聘任
副组长 第六至第七职等 2 或聘任
课长 第六职等 3 或聘任
副课长 第五职等 4 或聘任
课员 第四至第五职等 6 或聘任
技士 第四至第五职等 2 或聘任
办事员 第三至第四职等 1 或聘任
雇员 雇用 1
宾馆管理组 组长 第七至第八职等 1 或聘任
管理员 雇用 26
合计 专任
兼任
96
(4)

附注:表列所列之职等范围,如与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归级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公务职位分类法所定职级规范所归等职级为准。俟适当时期再行修正本表,以资配合。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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