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各县市日式地名更改要点

台湾省各县市日式地名更改要点
民国41年8月16日(非现行条文)
1952年8月16日
台湾省政府肆壹未铣府纲地甲字第一九六四号令

一 更改范围:
 (一)有伸扬日本国威者(如大和町朝日町)。
 (二)有纪念人者(如昭和町大正町桦山町儿玉町)。
 (三)显为式名称者(如若松町旭町樱町等)。
 (四)“大字”“字”“町”“丁目”等名称。
 (五)其他有改换名称之必要者。

二 改换名称:
 (一)改换地名以回复日人篡改前原地名为原则。
 (二)因地理环境变迁或区域变更致原地名失其意义或无适当名称可回复者,可取换适合当地地理或显著文物等有意义之名称,并避免换用同音文字。
  新取之称名,以不超过三字为原则。
 (三)“大字”改为“段”,字改为“小段”。
  原表示大字范围之“町”字及表示小字范围之“丁目”二字,一律改换为“段”及“小段”。

三 改换程序:
 (一)由县市政府先查明境内必需改换之大小字名,拟就应改换之名称及其改换理由,送经县市议会同意后,报由省府核准后公布施行,并报行政院备查。
 (二)地籍簿册及地籍图应先将其封面之原名称予以改换,并注明其更改日期,其内部应行改换部分,除土地登记簿依照下项规定办理外,其馀图帐簿册等均应接续改换清楚。
 (三)已登记之每笔土地登记簿及已发土地权利书状上原记载之地名,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视为已经变更,毋庸再为改换,至公自布换日起,一律用新地名记载。

本作品来自台湾省政府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台湾省政府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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