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36年6月立法7月公布)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33年)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36年6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47年6月27日
1947年7月16日
公布于民国36年7月16日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36年9月立法10月公布)

中华民国 18 年 1 月 26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18 年 2 月 7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7 条
中华民国 21 年 7 月 8 日 修正全文22条
中华民国 21 年 7 月 25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9, 15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1 月 5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9、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29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6条
中华民国 29 年 12 月 1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1 年 4 月 15 日 修正第19条
中华民国 31 年 4 月 27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3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33 年 12 月 2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8 条
中华民国 36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3, 4, 13, 18, 21条
中华民国 36 年 7 月 16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4、13、18、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22, 23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0 月 4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69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第1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12 日公布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185 号令修正第 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6 年 11 月 28 日 废止28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1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9551号令

第一条

  蒙藏委员会依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

  蒙藏委员会掌理事务如左:
  一、关于蒙古、西藏之行政事项。
  二、关于蒙古、西藏之各种兴革事项。

第三条

  蒙藏委员会置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委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

第四条

  蒙藏委员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委员长为主席;委员长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指定副委员长一人代理之。

第五条

  蒙藏委员会委员长,执行前条会议之决议,并综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副委员长辅助委员长处理会务。

第六条

  蒙藏委员会会议事项与各部、会有关系时,得通知各部、会派员列席。

第七条

  蒙藏委员会委员,应每年轮流分往蒙、藏各地视察。

第八条

  蒙藏委员会置左列各处:
  一、总务处。
  二、蒙事处。
  三、藏事处。

第九条

  总务处掌理文书及庶务等事项。

第十条

  蒙事处掌理关于蒙古事务。

第十一条

  藏事处掌理关于西藏事务。

第十二条

  蒙藏委员会设参事二人至四人,撰拟、审核本会之法案命令。

第十三条

  蒙藏委员会置秘书四人至六人,分掌机要、文稿、会议纪录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蒙藏委员会设处长三人,分掌各处事务。

第十五条

  蒙藏委员会设科长九人至十二人,科员五十人至七十人,助理员二十人至四十人,承长官之命,办理事务。

第十六条

  蒙藏委员会设调查主任一人,调查员十人至二十人,编译主任一人,编译员十人至十五人,分掌调查、编译事项。

第十七条

  蒙藏委员会委员长,特任;副委员长、委员、参事、处长、秘书二人,简任;其馀秘书及科长、调查主任、编译主任、编译员六人、调查员四人,荐任;其馀编译员、调查员及科员、助理员,委任。

第十八条

  蒙藏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呈准行政院,于蒙、藏或其他适当地方设办事处,每处置处长一人简任;副处长一人简派;其组织规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九条

  蒙藏委员会必要时,得呈准行政院,于蒙、藏或其他适当地方分置调查组,每组设组长一人,荐任;调查员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调查规则,由蒙藏委员会定之。

第二十条

  蒙藏委员会必要时,得呈准行政院,于蒙古盟、部、旗设置协赞、专员,荐任。
  前项协赞、专员之名额及派遣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一条

  蒙藏委员会于必要时,聘用顾问七人至九人,专门委员八人至十二人,专员十五人至二十人。

第二十二条

  蒙藏委员会因事务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三条

  蒙藏委员会设会计主任一人,统计员一人,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受蒙藏委员会委员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会计室及统计室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蒙藏委员会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第二十四条

  蒙藏委员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务。
  人事室需用人员名额,由蒙藏委员会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与铨叙部会同决定之。

第二十五条

  蒙藏委员会得设招待所。

第二十六条

  蒙藏委员会会议规则,由蒙藏委员会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七条

  蒙藏委员会处务规程,以会令定之。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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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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