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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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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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统筹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事宜,特设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直隶行政院。
第二条
- 本会职掌如左:
- 一、关于退除役官兵就业事项。
- 二、关于退除役官兵保健、医疗事项。
- 三、关于退除役官兵职业训练暨就学辅导事项。
- 四、关于退除役官兵法定权益及优待事项。
- 五、关于退除役官兵调查、检定、调配事项。
- 六、关于退除役官兵养老、救助事项。
- 七、关于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导与管理事项。
- 八、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辅导事项。
第三条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简任,襄理会务。
- 本会置委员八人至十二人,由行政院遴派之。
第四条
- 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条
-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或二人,均简任。秘书长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秘书长襄助之。
第六条
- 本会设左列各处:
- 第一处:掌理退除役官兵教育、文康活动、生活指导管理及法定权益、优待、救助等事项。
- 第二处:掌理退除役官兵退除作业、检定、调配与资料管理事项。
- 第三处:掌理退除役官兵职业训练、介绍、联络等事项。
- 第四处:掌理本会农林、渔牧等机构退除役官兵之安置、督导及业务管理事项。
- 第五处:掌理本会工程、工业、矿业、制药等机构退除役官兵之安置、督导及业务管理事项。
- 第六处:掌理退除役官兵保健、医疗、卫材筹补、伤残重建、病患处理及养老等事项。
- 第七处:掌理本会财产登记、管理、物资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等事项。
- 第八处:掌理文书、印信、庶务、出纳及不属其他各处事项。
第七条
-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秘书四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分掌机要文件,审核文稿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八条
- 本会置处长八人,简任,分掌各处业务,副处长八人,荐任或简任,协助处长办理处务。
第九条
- 本会置科长三十四人,荐任,专员三十四人至三十八人,荐派,科员七十八人,委任,其中二十六人得为荐任,办事员十四人至二十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十六人至二十二人,承长官之命,办理事务。
第十条
- 本会置参事三人,简任,专门委员六人,简任,分掌撰拟、研究、审阅关于本会之政策、法案、计画、命令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 本会置技正十六人,其中七人简任,馀荐任,技士二十人,其中九人荐任,馀委任,编译三人,简任,分掌本会业务有关技术之设计、指导、工程检验及编译事项。
第十二条
- 本会设督察室,置主任一人,简任,督察八人,其中五人简任,馀荐任,掌理督察调查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十三条
- 本会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简任,依法办理人事业务,其所需佐理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派充之。
第十四条
- 本会设会计处,置处长一人,简任,稽核三人,荐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稽核等业务,其所需佐理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派充之。
第十五条
- 本会设统计处,置处长一人,简任,依法办理统计业务,其所需佐理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荐任,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派充之。
第十六条
-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设各种附属事业机构,其组织由会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七条
- 本会因业务必要,得呈请行政院核准设置各种委员会。
第十八条
- 本会议事规则、办事细则及各种委员会组织规程,由会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九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