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70年)

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62年) 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0年1月23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0年(1981年)1月23日
中华民国70年(1981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70年1月30日
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765 号令

中华民国 41 年 11 月 11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41 年 11 月 27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41 条
中华民国 44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4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2.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47 年 7 月 1 日 修正第8至11, 13条
中华民国 47 年 7 月 9 日公布3.总统(47)台统(一)义字第 3738 号令修正公布第 8~11 条及第 1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57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57 年 12 月 5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22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29 日公布4.总统(62)台统(一)义字第 2949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2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30 日公布5.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765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3 日 废止22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18 日公布6.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416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主管事项)

  新闻局主管阐明国家政策,宣达政令、政绩,辅导与管理大众传播事业及发布国内外新闻等事项。

第二条 (处、室之设置)

  新闻局设左列各处、室,并得分科办事:
  一、国内新闻处。
  二、国际新闻处。
  三、出版事业处。
  四、电影事业处。
  五、广播电视事业处。
  六、资料编译处。
  七、视听资料处。
  八、综合计画处。
  九、联络室。
  十、总务室。

第三条 (国内新闻处之职掌)

  国内新闻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内新闻宣导工作之策划事项。
  二、各项政策、政令、政绩之宣导执行事项。
  三、地方政府新闻宣导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
  四、新闻事业之辅导事项。
  五、舆论公意之搜集、整理及分析事项。
  六、新闻联系、发布及安排记者采访等事项。
  七、电化宣导工作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八、政府公共关系业务之推行事项。
  九、记者因业务出国之审核及管理事项。
  十、其他有关国内新闻宣导事项。

第四条 (国际新闻处之职掌)

  国际新闻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际新闻传播工作之策划事项。
  二、驻外新闻机构工作之指挥、督导、考核事项。
  三、国际新闻传播工作之交流合作事项。
  四、国际展览之策划、参加及配合事项。
  五、有关我国之国际舆情与新闻电讯之研析及处理事项。
  六、对外宣扬国情之文字及视听资料统一运用事项。
  七、对外新闻传播机构工作之协调及辅导事项。
  八、其他有关国际新闻传播工作事项。

第五条 (出版事业处之职掌)

  出版事业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出版事业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二、出版事业之辅导及奖助事项。
  三、出版品之登记及统计事项。
  四、国外出版品进口之审核事项。
  五、国内出版品出口之审核事项。
  六、有关出版事业之国际活动辅导事项。
  七、其他有关出版行政事项。

第六条 (电影事业处之职掌)

  电影事业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电影事业、电影从业人员与其团体之辅导、管理及奖助事项。
  二、电影片供应之规划、分配事项。
  三、电影片之检查、取缔及准演执照之核发事项。
  四、有关电影片宣传品之审查、取缔事项。
  五、电影片检查标准之订定及解释事项。
  六、电影事业之调查及统计事项。
  七、有关电影事业之国际活动辅导事项。
  八、其他有关电影行政事项。

第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处之职掌)

  广播电视事业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广播电视事业、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与其团体之辅导、管理及奖助事项。
  二、广播电视节目及广告之审查、取缔事项。
  三、广播电视事业之调查及统计事项。
  四、广播电视事业之国际活动辅导事项。
  五、录影节目制作、发行事业之辅导及管理事项。
  六、有关录影节目之审查、取缔事项。
  七、其他有关广播电视行政事项。

第八条 (资料编译处之职掌)

  资料编译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际新闻舆论之研究、分析及编译事项。
  二、宣扬国情文字资料之搜集、整理、庋藏及提供事项。
  三、宣扬国情之中外文书刊编译及出版事项。
  四、政府重要文件之编译及出版事项。
  五、国家元首及政府首长言论之编译事项。
  六、宣扬国情资料之发行事项。
  七、其他有关我国书刊资料之搜集、编译事项。

第九条 (视听资料处之职掌)

  视听资料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纪录影片之企划、制作及供应事项。
  二、新闻影片、录影带、录音带之设计、制作、供应事项。
  三、新闻照片、资料照片、幻灯片之拍摄、搜集及供应等事项。
  四、有关国外电视、电影、广播机构来华制作节目之技术协助事项。
  五、对外视听资料交换事项。
  六、有关影片资料之搜集及供应事项。
  七、其他有关视听资料之制作供应事项。

第十条 (综合计画处之职掌)

  综合计画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国内外新闻工作之综合规划设计事项。
  二、工作方针之研拟及施政计画之编订事项。
  三、施政计画及重要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项。
  四、业务检查及评估事项。
  五、有关敌情资料之搜集、研判、运用及处理事项。
  六、有关敌情资料之提供及编撰事项。
  七、其他有关综合规划、研考及敌情资料处理之事项。

第十一条 (联络室之职掌)

  联络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外国驻华新闻从业人员登记事项。
  二、外国驻华新闻从业人员联络事项。
  三、外国新闻从业人员来华访问之接待事项。
  四、驻华外籍人士新闻资料提供事项。
  五、其他有关联络及接待事项。

第十二条 (总务室之职掌)

  总务室掌理文书、机要、电务、印信、议事、庶务、出纳、财产管理、公文稽催及不属其他各处、室之事项。

第十三条 (局长、副局长之设置)

  新闻局置局长一人,职位比照第十四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职员;副局长二人,职位列第十三或第十四职等,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十四条 (新闻局之编制)

  新闻局置参事五人,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八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八人,主任二人,专门委员十人至十二人,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秘书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编译六人至八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职等;编审十人至十四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四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专员三十人至四十人,编辑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编导四人至六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七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科员四十一人至五十七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十九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技佐十人至十四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职位列第二至第五职等;书记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十五条 (人事室之设置)

  新闻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规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六条 (会计室之设置)

  新闻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规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七条 (人员选用)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新闻行政、新闻报导、公共关系、法制、编辑、翻译、人事行政、社会教育行政、图书馆管理、文书、事务管理、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

  新闻局为编译各种外文书刊、制作视听资料及辅导广播电视业务,所需专门人才,得报准行政院聘用之。

第十九条 (委员会)

  新闻局于必要时,得报准行政院设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充任委员,均为无给职;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二十条 (国外办事机构)

  新闻局视事实需要,得于国外适当地点设办事机构;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二十一条 (办事细则)

  新闻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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