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组织法

财政部金融局组织条例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6年12月21日(现行条文)
2007年12月21日
2008年1月9日
公布于民国97年1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2271号令
有效期:民国97年(2008年)1月11日至今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21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22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前[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6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6541号令修正名称及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名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9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法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之拟订、规划及执行:
  一、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托业、金融资产与不动产证券化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二、外国银行分行与代表人办事处之监督及管理。
  三、金融卡片业务与机构之监督及管理。
  四、金融资产服务公司之认可及管理。
  五、经营银行间征信资料处理交换服务事业、存款保险事业之监督及管理。
  六、会同交通部对邮政储金汇兑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七、外汇行政之监督及管理。
  八、与本局业务有关金融机构检查报告之处理及必要之追踪、考核。
  九、与本局业务有关之消费者保护工作。
  十、与前九款相关之事业、财团法人、同业公会等机构及业务之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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