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台防字第1000056277号令

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100年10月31日
院台防字第1000056277号
2011年10月31日
本作品收录于《行政院公报 (民国100年10月31日)
《行政院公报》第17卷第206期

修正“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附修正“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院  长 吴敦义

 

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修正条文

第 十五 条  应受现役征集之在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缓征:

       一、肄业学校未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立案。

       二、入学学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

       三、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未经内政部核定,再就读相同等级或低于原等级之学校。

       四、就读大专校院以下进修学校年龄逾二十八岁仍未毕业。

       五、就读前款以外学校年龄逾三十三岁仍未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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