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000056277號令
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院臺防字第1000056277號 2011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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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附修正「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院 長 吳敦義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