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卫授疾字第1090100030号公告

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卫生福利部公告
卫授疾字第1090100030号
中华民国109年(2020年)1月15日于台北市
发布机关:卫生福利部
发布于2020年1月15日《行政院公报》第026卷第010期卫生劳动篇
有效期:民国109年1月15日至今
本作品收录于《行政院公报

卫生福利部中华民国109年1月15日卫授疾字第1090100030号公告,新增“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为第五类法定传染病。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展开呼吸道疾病及相关疾病监测,发现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个案临床表现主要为发热,少数病人呼吸困难,胸部X光片呈双肺浸润性病灶。

2020年1月9日接获中国大陆通知,病原体初步判定为新型冠状病毒,已完成病毒全长基因定序,电子显微镜下亦呈典型冠状病毒型态,该病毒不同于以往发现的人类冠状病毒。冠状病毒(CoV)为一群有外套膜之RNA病毒,外表为圆形,在电子显微镜下可看到类似皇冠的突起因此得名。除已知会感染人类的六种冠状病毒以外,其他的动物宿主包括蝙蝠、猪、牛、火鸡、猫、狗、雪貂等。并有零星的跨物种传播报告。


卫生福利部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9年1月15日

发文字号:卫授疾字第1090100030号

附件:传染病分类及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之防治措施1份


主  旨:公告修正“传染病分类及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并自即日生效。

依  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

公告事项:

 一、本次修正系新增“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为第五类传染病。

 二、各类传染病之通报定义及相关防治措施,请参考“传染病防治工作手册”或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网站(http://www.cdc.gov.tw)查询。



部长 陈时中



附件

编辑

传染病分类及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之防治措施

传染病分类
类别 传染病名称
第一类 天花、鼠疫、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
第二类 白喉、伤寒、登革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副伤寒、小儿麻痹症、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疟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肠道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症、汉他病毒症候群、霍乱、德国麻疹、多重抗药性结核病、屈公病、西尼罗热、流行性斑疹伤寒、炭疽病、兹卡病毒感染症
第三类 百日咳、破伤风、日本脑炎、结核病(除多重抗药性结核病外)、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军人病、侵袭性b型嗜血杆菌感染症、梅毒、先天性梅毒、淋病、新生儿破伤风、肠病毒感染并发重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汉生病(Hansen’s disease)
第四类 疱疹B病毒感染症、钩端螺旋体病、类鼻疽、肉毒杆菌中毒、李斯特菌症、侵袭性肺炎链球菌感染症、Q热、地方性斑疹伤寒、莱姆病、兔热病、恙虫病、水痘并发症、弓形虫感染症、流感并发重症、库贾氏病、布氏杆菌病
第五类 裂谷热、马堡病毒出血热、黄热病、伊波拉病毒感染、拉萨热、中东呼吸症候群冠状病毒感染症、新型A型流感、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第四类与第五类传染病之防治措施
类别 传染病名称 报告时限 病人处置措施 尸体处置


疱疹B病毒感染症

钩端螺旋体病
类鼻疽
肉毒杆菌中毒
24小时 必要时,得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火化或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后深埋
李斯特菌症 72小时
侵袭性肺炎链球菌感染症
Q热
地方性斑疹伤寒
莱姆病
兔热病
恙虫病
水痘并发症
弓形虫感染症
流感并发重症
布氏杆菌病
一周内
库贾氏病 一个月 必要时,得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尸体不得深埋,火化温度须达摄氏1,000度且持续30分钟以上


裂谷热
马堡病毒出血热
黄热病
伊波拉病毒感染
拉萨热
24小时 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24小时内入殓并火化
中东呼吸症候群冠状病毒感染症 必要时,得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新型A型流感 24小时 必要时,得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火化或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后深埋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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