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
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
中華民國109年(2020年)1月15日於臺北市
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布於2020年1月15日《行政院公報》第026卷第010期衛生勞動篇
有效期:民國109年1月15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行政院公報

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展開呼吸道疾病及相關疾病監測,發現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個案臨床表現主要為發熱,少數病人呼吸困難,胸部X光片呈雙肺浸潤性病灶。

2020年1月9日接獲中國大陸通知,病原體初步判定為新型冠狀病毒,已完成病毒全長基因定序,電子顯微鏡下亦呈典型冠狀病毒型態,該病毒不同於以往發現的人類冠狀病毒。冠狀病毒(CoV)為一群有外套膜之RNA病毒,外表為圓形,在電子顯微鏡下可看到類似皇冠的突起因此得名。除已知會感染人類的六種冠狀病毒以外,其他的動物宿主包括蝙蝠、豬、牛、火雞、貓、狗、雪貂等。並有零星的跨物種傳播報告。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

附件: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1份


主  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係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傳染病。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部長 陳時中



附件 編輯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傳染病分類
類別 傳染病名稱
第一類 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
第二類 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炭疽病、茲卡病毒感染症
第三類 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先天性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漢生病(Hansen’s disease)
第四類 疱疹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李斯特菌症、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併發症、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重症、庫賈氏病、布氏桿菌病
第五類 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感染、拉薩熱、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新型A型流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類別 傳染病名稱 報告時限 病人處置措施 屍體處置


疱疹B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
24小時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李斯特菌症 72小時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熱
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併發症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重症
布氏桿菌病
一週內
庫賈氏病 一個月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屍體不得深埋,火化溫度須達攝氏1,000度且持續30分鐘以上


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感染
拉薩熱
24小時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新型A型流感 24小時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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