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3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3月13日 1948年3月26日 公布于民国37年3月26日 |
内政部药品供应处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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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卫生部为供应各级卫生机关所需医疗药品器材,设置内政部药品供应处。
第二条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设左列各组:
- 一、采购组。
- 二、分配组。
- 三、储备组。
- 四、总务组。
第三条
- 采购组掌理事项如左:
- 一、关于药品采购事项。
- 二、关于药品价格调查事项。
- 三、关于药品进出口报关事项。
- 四、关于国外捐赠药品之洽募及接收事项。
第四条
- 分配组掌理事项如左:
- 一、关于药品分售事项。
- 二、关于药品器材收支总登记事项。
- 三、关于国外捐赠药品之配发及报销审核事项。
第五条
- 储备组掌理事项如左;
- 一、关于药品验收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药品分装包装事项。
第六条
- 总务组掌理事项如左:
- 一、关于文件收发撰拟缮写及案件保管事项。
- 二、关于出纳事项。
- 三、关于药品运输事项。
- 四、关于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事项。
第七条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置处长一人,承卫生部部长之命,综理全处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副处长一人,辅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八条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置秘书一人,掌理文电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九条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置组主任三人,总务主任一人,技术员二人至四人,组员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术佐理员二人至四人,事务员四人或五人,办事员四人或五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组事务。
第十条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得酌用雇员六人至十人。
第十一条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人员之任用,依卫生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员二人,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三条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为便于供应各地医生医疗机关药品,得于适当地点设置供应站。
第十五条
- 卫生部药品供应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卫生部核定之。
第十六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