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0年)
← | 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2年立法73年公布) | 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0年1月15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80年(1991年)1月15日 中华民国80年(1991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80年1月30日 总统(80)华总(一)义字第 0616 号令 |
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
|
第一条
- 财政部为管理、监督证券发行及证券交易,依财政部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设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 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 一、证券募集与发行之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
- 二、证券上市之核定及买卖管理、监督事项。
- 三、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之核定及管理、监督事项。
- 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与其他证券服务事业之核准及管理、监督事项。
- 五、证券商之许可及管理、监督事项。
- 六、证券商同业公会之指导及监督事项。
- 七、证券交易所之特许或许可及管理、监督事项。
- 八、证券商与证券交易所之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之管理、监督事项。
- 九、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之管理及财务、业务之检查、监督事项。
- 十、融资、融券业务之联系及协调事项。
- 十一、证券之调查、统计、分析及资讯电子作业事项。
- 十二、证券管理之研究、发展、考核事项。
- 十三、证券管理法规之拟议事项。
- 十四、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签证之管理、监督事项。
- 十五、其他有关证券之管理事项。
- 本会对于前项各款有关审核、检查、调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托其他单位办理。
第三条
- 本会设六组及稽核室、法务室,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各组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会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议事、事务、出纳及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主任委员一人或二人,襄理会务,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并置委员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二人或三人专任,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馀由财政部金融司司长、经济部商业司司长、中央银行金融业务检查处处长及其他有关人士兼任之。
- 本会委员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为主席。
第六条
-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主任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四人,副组长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稽核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秘书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稽核七人,秘书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十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八人至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十一人至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及兼办统计事项。
-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第十条
- 本会得聘用对证券管理、财务分析、法律事务有专门研究之人员为顾问或研究员。
第十一条
- 本会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会行文:
-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执行事项。
-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 三、曾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二条
- 本会议事规则、办事细则,由会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