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6年5月1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6年(1987年)5月19日 中华民国76年(1987年)5月29日 公布于民国76年5月29日 |
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组织条例 (民国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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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项:
- 一、财政部资讯体系之整体规划事项。
- 二、财政部各单位及所属机关资讯作业之计画及设备之审议、作业检查、绩效评核事项。
- 三、财税资讯作业之整体规划、系统设计、处理手册及规范之审订、训练及作业之辅导、督导、管制事项。
- 四、财税资讯之综合处理事项。
- 五、其他有关财税资讯处理之事项。
第三条 (各组之设置)
- 本中心设五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
- 本中心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主任、副主任职责)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三职等,综理本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主任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襄理本中心业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室主任一人,高级分析师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二人,副组长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分析师六人至十人,秘书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分析师三人,秘书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专员六人至八人,设计师十二人至十八人,管理师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设计师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员九人至十一人,设计员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助理管理师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设计师八人,科员四人,助理管理师十三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八人至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二职等至第四职等;作业员一六0人至一七二人,书记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人员选用)
-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行文名义)
- 本中心对外公文,得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左列事项,由本中心行文:
-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执行事项。
- 二、依照部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 三、曾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 本中心办事细则,由本中心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