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田水利署组织法

农业部农田水利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农田水利业务,特设农田水利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田水利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协调、执行及推动。
  二、农田水利事业灌溉管理组织设置、监督、辅导与管理规章之研拟及推动。
  三、农田水利之研究及国际交流。
  四、农田水利事业作业基金使用、收益、处分、保管制度之研拟、推动及执行。
  五、农田水利资源调查之规划、推动及协调。
  六、农业灌溉水源工程之规划、执行及推动。
  七、农田水利灾害防救业务之规划、执行及推动。
  八、农田灌溉、农田排水与农地重划完成地区等农业工程更新改善计画之规划、督导、执行及推动。
  九、农业灌溉水质管理、农业灌溉用水之调度与协调、农田水利设施维护与管理之规划、执行、推动及督导。
  十、其他有关农田水利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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