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2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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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農業部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農田水利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協調、執行及推動。
- 二、農田水利事業灌溉管理組織設置、監督、輔導與管理規章之研擬及推動。
- 三、農田水利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 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收益、處分、保管制度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 五、農田水利資源調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 六、農業灌溉水源工程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 七、農田水利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動。
- 八、農田灌溉、農田排水與農地重劃完成地區等農業工程更新改善計畫之規劃、督導、執行及推動。
- 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農業灌溉用水之調度與協調、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 十、其他有關農田水利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