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抗战功勋子女就学优待条例
← | 革命抗战功勋子女就学免费补助条例 | 革命抗战功勋子女就学优待条例 立法于民国37年11月2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11月2日 1948年11月13日 公布于民国37年11月13日 |
军公教遗族就学费用优待条例 (民国8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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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所称之革命抗战功勋子女,为左列人员之子女:
- 一、从事革命工作有勋劳于国家,依法令给予抚恤或抚助者。
- 二、从事抗战工作,依法令给予抚恤者。
第二条
- 各级学校对于革命抗战功勋子女,或无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入学,应尽先考收,如其限于程度及名额不能考入中等以下学校时,当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统筹各校名额,依其程度,尽量予以就学之机会。
第三条
- 革命或抗战功勋子女,已入各级学校者,除为国死难之烈士子女,或无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一律给予甲种待遇外,其馀应视功勋人员之事迹及其家庭经济情况,分别给予左列各种之待遇:
- 甲、免学费、实验费、讲义费,并补助在校时膳宿、制服、书籍等费全部。
- 乙、免学费、实验费、讲义费,并补助在校时膳宿费全部。
- 丙、免学费、实验费、讲义费,并补助在校时膳宿费半数。
- 丁、免学费、实验费、讲义费及杂费。
- 前项各种费用数额,不得超过肄业学校所定一般学生之各项费用数额。
第四条
- 功勋人员或其子女或无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之经济情况变迁时,其已决定之待遇及种别,得变更或停止之。
第五条
- 已核定之待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得撤销之:
- 一、功勋人员本身背叛中华民国,经判决确定者。
- 二、功勋人员之子女或无子女者之同胞弟妹,经受开除学籍处分,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第六条
- 功勋人员之子女或无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定享受优待之各项费用,由各校专案报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经费内专项列支。
- 前项应支经费,如地方教育经费有不足时,得由中央予以补助。
第七条
- 请求免费待遇时,应填具声请书四份,黏附第一条所定资格之证件,本人二寸半身照片四张,报由学校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转送核定。
第八条
- 免费待遇之核定,在国立学校或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由教育部组织革命抗战功勋子女就学优待审查委员会办理之;在省立或院辖市市立学校或私立学校,由省(市)政府组织审查委员会核定,转报教育部备案;在县(市)立学校或私立学校,由县(市)政府组织审查委员会核定,报省由教育厅备案。
- 前项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审查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条
- 本条例于戡乱功勋子女或无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准用之。
第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