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優待條例

革命抗戰功勛子女就學免費補助條例 革命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優待條例
立法於民國37年11月2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11月2日
1948年11月13日
公布於民國37年11月13日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民國81年)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2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13 日公布1.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刊總統府公報2783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3 日 修正前[革命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優待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27 日公布2.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64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原名稱:革命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優待辦法;新名稱: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9 日公布3.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9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第一條

  本條例所稱之革命抗戰功勳子女,為左列人員之子女:
  一、從事革命工作有勳勞於國家,依法令給予撫卹或撫助者。
  二、從事抗戰工作,依法令給予撫卹者。

第二條

  各級學校對於革命抗戰功勳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入學,應儘先考收,如其限於程度及名額不能考入中等以下學校時,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統籌各校名額,依其程度,儘量予以就學之機會。

第三條

  革命或抗戰功勳子女,已入各級學校者,除為國死難之烈士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一律給予甲種待遇外,其餘應視功勳人員之事蹟及其家庭經濟情況,分別給予左列各種之待遇:
  甲、免學費、實驗費、講義費,並補助在校時膳宿、制服、書籍等費全部。
  乙、免學費、實驗費、講義費,並補助在校時膳宿費全部。
  丙、免學費、實驗費、講義費,並補助在校時膳宿費半數。
  丁、免學費、實驗費、講義費及雜費。
  前項各種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肄業學校所定一般學生之各項費用數額。

第四條

  功勳人員或其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之經濟情況變遷時,其已決定之待遇及種別,得變更或停止之。

第五條

  已核定之待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撤銷之:
  一、功勳人員本身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者。
  二、功勳人員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經受開除學籍處分,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六條

  功勳人員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定享受優待之各項費用,由各校專案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教育經費內專項列支。
  前項應支經費,如地方教育經費有不足時,得由中央予以補助。

第七條

  請求免費待遇時,應填具聲請書四份,黏附第一條所定資格之證件,本人二寸半身照片四張,報由學校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送核定。

第八條

  免費待遇之核定,在國立學校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由教育部組織革命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優待審查委員會辦理之;在省立或院轄市市立學校或私立學校,由省(市)政府組織審查委員會核定,轉報教育部備案;在縣(市)立學校或私立學校,由縣(市)政府組織審查委員會核定,報省由教育廳備案。
  前項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查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條

  本條例於戡亂功勳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準用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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