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優待條例
← | 革命抗戰功勛子女就學免費補助條例 | 革命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優待條例 立法於民國37年11月2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11月2日 1948年11月13日 公布於民國37年11月13日 |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民國8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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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所稱之革命抗戰功勳子女,為左列人員之子女:
- 一、從事革命工作有勳勞於國家,依法令給予撫卹或撫助者。
- 二、從事抗戰工作,依法令給予撫卹者。
第二條
- 各級學校對於革命抗戰功勳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入學,應儘先考收,如其限於程度及名額不能考入中等以下學校時,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統籌各校名額,依其程度,儘量予以就學之機會。
第三條
- 革命或抗戰功勳子女,已入各級學校者,除為國死難之烈士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一律給予甲種待遇外,其餘應視功勳人員之事蹟及其家庭經濟情況,分別給予左列各種之待遇:
- 甲、免學費、實驗費、講義費,並補助在校時膳宿、制服、書籍等費全部。
- 乙、免學費、實驗費、講義費,並補助在校時膳宿費全部。
- 丙、免學費、實驗費、講義費,並補助在校時膳宿費半數。
- 丁、免學費、實驗費、講義費及雜費。
- 前項各種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肄業學校所定一般學生之各項費用數額。
第四條
- 功勳人員或其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之經濟情況變遷時,其已決定之待遇及種別,得變更或停止之。
第五條
- 已核定之待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撤銷之:
- 一、功勳人員本身背叛中華民國,經判決確定者。
- 二、功勳人員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經受開除學籍處分,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六條
- 功勳人員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定享受優待之各項費用,由各校專案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教育經費內專項列支。
- 前項應支經費,如地方教育經費有不足時,得由中央予以補助。
第七條
- 請求免費待遇時,應填具聲請書四份,黏附第一條所定資格之證件,本人二寸半身照片四張,報由學校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送核定。
第八條
- 免費待遇之核定,在國立學校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由教育部組織革命抗戰功勳子女就學優待審查委員會辦理之;在省立或院轄市市立學校或私立學校,由省(市)政府組織審查委員會核定,轉報教育部備案;在縣(市)立學校或私立學校,由縣(市)政府組織審查委員會核定,報省由教育廳備案。
- 前項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查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條
- 本條例於戡亂功勳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準用之。
第十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