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占领地总督部公示第四十三号 (1942年)

香港占领地总督部公示第四十二号 (1942年) 香港占领地总督部公示第四十三号 (1942年)
制定机关:香港占领地总督矶谷廉介
1942年7月24日
香港占领地总督部公示第四十四号 (1942年)
《南华日报》1942年7月24日刊载。


公示 (第四十三号)

征收旧香港政厅一九四一年度家屋税第四期部分滞纳金.及地税下半期未征收部分之件.

于旧英政厅时代之一九四一年度家屋税第四期部分滞纳金.及地税下半期未征收部分.依左记办法征收之.

  左记

一.以香港占领地总督部税务所长之名义.对在英政厅时代一九四一年度家屋税滞纳者.及地税未纳者.发出关于此等诸税之纳税通知书时.有纳税义务者.须在期限内纳付之.

二.纳税所.香港占领地总督部税务所(东昭和通十二号皇室行)

三.纳税期限.昭和十七年七月卅一日.

四.不照章纳税者.依香督令第卅号之规定.不得作家屋所有权之登录.

  昭和十七年七月廿四日

香港占领地总督矶谷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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