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占領地總督部公示第四十三號 (1942年)
← | 香港占領地總督部公示第四十二號 (1942年) | 香港占領地總督部公示第四十三號 (1942年) 制定機關:香港占領地總督磯谷廉介 1942年7月24日 |
香港占領地總督部公示第四十四號 (1942年) |
《南華日報》1942年7月24日刊載。 |
公示 (第四十三號)
徵收舊香港政廳一九四一年度家屋稅第四期部分滯納金.及地稅下半期未徵收部分之件.
於舊英政廳時代之一九四一年度家屋稅第四期部分滯納金.及地稅下半期未徵收部分.依左記辦法徵收之.
左記
一.以香港佔領地總督部稅務所長之名義.對在英政廳時代一九四一年度家屋稅滯納者.及地稅未納者.發出關於此等諸稅之納稅通知書時.有納稅義務者.須在期限內納付之.
二.納稅所.香港占領地總督部稅務所(東昭和通十二號皇室行)
三.納稅期限.昭和十七年七月卅一日.
四.不照章納稅者.依香督令第卅號之規定.不得作家屋所有權之登錄.
昭和十七年七月廿四日
香港占領地總督磯谷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