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2/1957

第一百一十一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5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二A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75 · 1957
  • 第一款 遵循第二款,任何州未经联邦批准,不得增设其编制或其任何部门的编制,或者调整已编制的薪金或酬金,而如果这样做会造成联邦在退休金、退役金或其他类似津贴方面的负担增加。
  • 第二款 本条不适用于——
    • (a)不享有退休金的任命,而且其最高薪金不超过每月四百元马币;或
    • (b)可享有退休金的任命,而且其最高薪金不超过每月一百元马币。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