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2/1957
←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百一十二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5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一十二A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75 · 1957 |
- 第一款 遵循第二款,任何州未經聯邦批准,不得增設其編制或其任何部門的編制,或者調整已編制的薪金或酬金,而如果這樣做會造成聯邦在退休金、退役金或其他類似津貼方面的負擔增加。
- 第二款 本條不適用於——
- (a)不享有退休金的任命,而且其最高薪金不超過每月四百元馬幣;或
- (b)可享有退休金的任命,而且其最高薪金不超過每月一百元馬幣。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