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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1/1963
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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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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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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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B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
1
]
发布于
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
[
1
]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第三十二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3
·
1957
第三十一条:附件二之适用
直到国会另有规定,附件二第三部所含的附加条款就本篇而言应具有效力。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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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文中增加“第三部”字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4(1)(b)段,1963年9月16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