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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31/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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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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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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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B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
1
]
發布於
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
[
1
]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第三十二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63
·
1957
第三十一條:附件二之適用
直到國會另有規定,附件二第三部所含的附加條款就本篇而言應具有效力。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在原文中增加「第三部」字句。——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24(1)(b)段,1963年9月16日生效。
^
1.0
1.1
另見有關制憲的1963年馬來西亞條約、以及英國國會通過的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