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31/1963

第三十B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第三十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直到國會另有規定,附件二第三部所含的附加條款就本篇而言應具有效力。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在原文中增加「第三部」字句。——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24(1)(b)段,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制憲的1963年馬來西亞條約、以及英國國會通過的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