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9/1962
← | 第三十八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三章:行政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至今 |
第四十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2 · 1957 |
- 联邦行政权应属于国家元首,且须依各联邦法律及附件二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或内阁、或内阁所授权的任何部长来执行,但国会亦可制定法律,将行政职能授于其他人员。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在原文中增加“且须依各联邦法律及附件二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或内阁、或内阁所授权的任何部长来执行”字句。——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3节,1957年8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