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款 遵循第三款,在行使联邦行政权时,联邦政府授权的任何官员可以检查州政府的任何部门或任何工作,以便就此向联邦政府提出报告。[1]
  • 第二款 如果联邦政府有指示,根据本条作出的报告应传达给州政府并提交给州立法议会。
  • 第三款 本条不授权检查任何只处理或仅涉及州专属立法权限事项的部门或工作。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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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1. 第八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