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74年)
← |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70年) |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4年4月12日(非現行條文) 1985年4月12日 1985年4月22日 公布於民國74年4月22日 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1887 號令 |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民國8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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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電信法第十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上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電信事業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事項。
- 二、電信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 三、電信業務之興革、改進及推展事項。
- 四、所屬機構增設、裁撤及變更之擬定或核定事項。
- 五、電信資費之擬議及計算公式之擬訂事項。
- 六、與國際電信機構合作辦理之國際電信設施事項。
- 七、電信線路出租及公眾服務措施改進之督導事項。
- 八、擴充設備及推廣業務之策劃事項。
- 九、電信器材之採購、供應與電信器材製造之研究及督導事項。
- 十、經費之支配、保管及概算、決算之審擬事項。
- 十一、電信用地之購置、房屋營建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等督導事項。
- 十二、其他依法令辦理事項。
第三條
- 本局設工務、技術、通信、營業、企劃、供應及財務七處,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 本局設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產業、印信典守、公共關係、公務車輛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五條
- 本局受交通部委託辦理電信監理業務,得設監理處。
第六條
- 本局為專責辦理特種通信,得設特勤室。
第七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八條
-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總視察一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九人,室主任一人,副總工程司一人,副總視察一人,副處長十人,副主任一人,秘書五人至七人,科長四十二人至五十六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人,視察十一人至十五人,管理師八人至二十人,副工程司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副管理師二十六人至四十人,股長五十人至八十四人,幫工程司二十六人至四十人,助理管理師二十六人至四十人,工程員二十六人至四十人,佐理員一百三十六人至一百九十八人。
第九條
- 本局設人事處及會計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及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 前項各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前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 本局設研究設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為兼任。
- 前項委員會為辦理經常性事務,得設秘書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所需工作人員就第八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 本局為管理及經營電信業務,得參酌業務性質、行政區域或業務量,報經交通部核定,設各區電信管理局;其組織以通則定之。
第十二條
- 本局為經營及管理國際電信業務,得設國際電信管理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總工程司一人,處長二人至八人,室主任二人,副處長二人至八人,科長八人至十六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視察二人至十二人,副總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幫工程司十三人至二十三人,管理師六人至十四人,副管理師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助理管理師十二人至二十二人,股長四十九人至六十三人,佐理員一百一十六人至一百七十八人,機務工作員三百一十七人至四百六十九人,線路工作員五十二人至八十人,報務工作員一百八十人至二百八十人,話務工作員三百五十八人至四百八十六人,營業工作員一百零三人至一百六十一人。
- 國際電信管理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 本局為建設、管理及運用長途電信網路,得設長途電信管理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總工程司一人,處長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二人,副處長三人至九人,科長十二人至十八人,中心主任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書三人至五人,視察二人至十二人,副總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副工程司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幫工程司二十一人至三十九人,管理師五人至十五人,副管理師四十二人至六十八人,助理管理師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股長三十四人至五十人,佐理員六十人至一百人,機務工作員二百八十四人至四百一十六人,線路工作員一百九十九人至二百九十一人,報務工作員四十九人至七十一人,話務工作員三百三十一人至四百八十五人。
- 長途電信管理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長途電信管理局為建設及維護長途電信網路,得分設工程總隊,置總隊長一人,副總隊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人,幫工程師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師五人至九人,股長五人至九人,佐理員二十人至五十人,機務工作員二百零八人至四百二十人,線路工作員一百九十八人至四百一十八人。
- 工程總隊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工程總隊得視實際需要,設工程隊二隊至六隊,各置隊長一人;所需工作人員,依據建設計畫及進度定期聘僱之。
第十四條
- 本局為推展電信科技之研究與發展及電信器材之檢驗,得設電信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主任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正工程司五人至九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幫工程司九人至十七人,股長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管理師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師六人至八人,助理管理師十人至十二人,佐理員三十人至六十人,機務工作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 研究所置主任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佐理員,其員額配合電信科技發展,依據年度研究計畫及經費,報請交通部核准,依法任用;其未具任用資格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
- 研究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第一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研究所為自製研究所需器材機具、實驗研究成果及研究試作成品,設實驗工場,置工場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所需工作人員由第一項所定員額中調度。
第十五條
- 本局為辦理電信各項專業訓練,得設電信訓練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主任五人,主任講師十六人至三十人,講師三十人至五十人,助教十六人至三十人,秘書一人,輔導員四人至六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至三人,幫工程司一人至三人,管理師一人,副管理師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至三人,股長四人至六人,佐理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 訓練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訓練所視訓練需要,得設分所一所或二所,每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主任三人,主任講師八人至十人,講師十人至十二人,助教八人至十人,輔導員一人至三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至三人,幫工程司二人,管理師一人,副管理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股長二人至四人,佐理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
- 訓練分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 本局為提供公眾數據通信,利用電子計算機械處理各項資料及各類電信業務、帳務系統,得設數據通信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主任四人至十人,副主任四人至十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視察一人至三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十二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八人,幫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師四人至八人,副管理師七人至十一人,助理管理師六人至十四人,設計師六人至十六人,副設計師十六人至三十二人,助理設計師二十人至五十人,股長八人至十二人,佐理員十八人至六十二人。
- 數據通信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 本局為配合軍事需要,得設戰地電信工作總隊;其組織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十八條
- 本局及所屬各級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其資位職務如附表之規定。
- 本局暨所屬各級機構佐理員、各類工作員得依業務需要派為分隊長、站長、領班、管理員、班長,其設置名額依各機構業務性質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
- 本局研究所之研究人員,訓練所及分所之講師,數據通信所之系統設計人員,得視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約聘之。
第十九條
- 本局及附屬機構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二十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