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註疏/卷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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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布衰裳、牡麻、即葛五月者。(即,就也。小功輕,三月變麻,因故衰以就葛帶,而五月也。《傳》曰:『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舊說小功以下,吉屨無糸句也。)

[疏]註『即就』至『糸句也』。釋曰:此是《小功成人章》,輕於殤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義。其衰裳之制,澡等與前同,故略也。雲『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縟,故有變麻從葛,故雲即葛。但以日月為足,故不變衰也,不列冠屨,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輕,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縟,故具言也。雲『即就也』者,謂去麻就葛也。引《傳》,欲見小功有變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變同之也。引舊說雲『小功以下吉屨無糸句也』者,以小功輕,非直喪服不見屨,諸經亦不見其屨,以輕略之,是以引舊說為證糸句者。案《周禮。屨人職》屨舄皆有糸句、糸意、純。純者,於屨口緣。糸意者,牙底接處縫中有條。糸句者,屨鼻頭有飾,為行戒,吉時有行戒,故有糸句。喪中無行戒,故無糸句。以其小功輕,故從吉屨為其大飾,故無糸句也。

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報。(祖父之昆弟之親。)

[疏]註『祖父』至『之親』。釋曰:此亦從尊向卑,故先言從祖祖父母,已上章已先言父,次言祖,次言曾。此從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兄弟,故次之。是以鄭言祖父之昆弟之親者,雲從祖父母者,是從祖祖父之子,是父之從父昆弟之親,故鄭並言祖父之昆弟之親。雲『報』者,恩輕,欲見兩相為服,故雲報也。

從祖昆弟。(父之從父昆弟之子。)

[疏]註『父之』至『之子』。釋曰:此是從祖父之子,故鄭雲『父之從父昆弟之子』,已之再從兄弟。以上三者為三小功也。

從父姊妹、(父之昆弟之女。)

[疏]註『父之昆弟之女』。釋曰:此謂從父姊妹在家大功,出小功。不言出,與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報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人者。(孫者,子之子,女孫在室,亦大功也。)

[疏]註『孫者』至『功也』。釋曰:以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大功,故出小功也。

為人後者,為其姊妹人者。(不言姑者,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

[疏]註『不言』至『可知』。釋曰:雲『不言姑者,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案《詩》雲:『問我諸姑,遂及伯姊。』註雲:『先姑後姊,尊姑也。』

是姑尊而不親,姊妹親而不尊,故雲不言姑,舉姊妹親者也。

為外祖父母。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疏]釋曰:發問者,是傳之不得決此,以雲外親之服不過緦,今乃小功,故發問。雲『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為』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言為。猶若眾子恩愛,與長子同退入期,故特言為眾子也。

從母,丈夫婦人,報。(從母,母之姊妹。)

[疏]註『從母母之姊妹』。釋曰:母之姊妹與母一體,從於己母而有此名,故曰從母。言『丈夫婦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與從母兩相為服,故曰報。雲丈夫婦人者,馬氏雲:從母報姊妹之子,男女也。丈夫婦人者,異姓無出入降。

若然,是皆成人長大為號。

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親之服皆緦也。(外親異姓,正服不過緦。

丈夫婦人,姊妹之子,男女同。)

[疏]註『外親』至『女同』。釋曰:雲『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雲『外親之服皆緦也』者,以其異姓,故雲外親,以本非骨肉,情疏,故聖人制禮無過緦也。言此者,見有親與母名,即加服之意耳。註雲『外親異姓』

者,從母與姊妹,子舅與外祖父母皆異姓,故總言外親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婦,報。(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輕,略從降。)

[疏]註『大夫』至『從降』。釋曰:夫之姑姊妹,夫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略從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若此釋,恐謂未當報,然文不為娣姒設,以其娣姒婦兩見,更相為服自明,何言報也?既報字不為娣姒,其報於娣姒上者,以其於夫之兄弟使之遠別,故無名,使不相為服。要娣姒婦相為服,亦因夫而有姑娣姒婦,下雲報,使娣姒上蒙夫字以冠之也。

傳曰:娣姒婦者,弟長也,何以小功也?以為相與居室中,則生小功之親焉。

(娣姒婦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長婦謂稚婦為娣婦,娣婦謂長婦為姒婦。)

[疏]註『娣姒』至『姒婦』。釋曰:傳雲娣姒婦者弟長也者,此二字皆以女為形,以弟為聲,則據二婦立稱,謂年小者為娣,故雲娣,弟是其年幼也;年大者為姒,故雲姒。長是其年長,假令弟妻年大,稱之曰姒,兄妻年小,謂之曰娣,是以《左氏傳》穆姜是宣公夫人,大婦也。聲伯之母是宣公弟叔之妻,小婦也。聲伯之母不聘,穆姜雲:『吾不以妾為姒。』是據二婦年大小為娣姒,不據夫年為小大之事也。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女子子士者。(從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為士者。)

[疏]註『從父』至『士者』。釋曰:從父昆弟、庶孫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鄭雲『為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為士』者,以經女子子下總雲『士』,鄭恐人疑,故鄭別言之,以其從父昆弟及庶孫已見於《大功章》,今在此,故三等人降親一等,故知此文亦謂為士者也。

大夫之妾為庶子人者。(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於大夫亦大功。)

[疏]註『君之』至『大功』。釋曰:此雲『人』者,謂士,是以本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鄭雲『嫁於大夫亦大功』者,直有出降,無尊降故也。

庶婦。(夫將不受重者。)

[疏]註『夫將不受重者』。釋曰:經雲於支庶舅姑為其婦小功。鄭雲『夫將不受重』,則若《喪服小記》註雲:『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為其婦小功,則亦兼此婦也。

君母之父母從母。(君母,父之妻也。從母,君母之姊妹。)

[疏]註『君母』至『姊妹』。釋曰:此亦謂妾子為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知妻子為之同也。

傳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則不服。(不敢不服者,恩實輕也。凡庶子,為君母,如子。)

[疏]註『不敢』至『子』。釋曰:何以發問者,以既不生己母,又非骨肉,怪為小功,故發問也。答雲『不敢不從服』者,言無情,實但畏敬,故雲不敢不從服也。雲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故直雲不在,容有數事不在也。鄭雲『不敢不服者,恩實輕也』者,以解不敢意也。雲『如子』者,則如妻之子,非正長,而據君母在,而雲如,若君母不在,則不如。若然君母在,既為君母父母,其己母之母母或亦兼服之。若馬氏義,君母不在,乃可申矣。

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

[疏]註『君子』至『妻子』。釋曰:鄭雲『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者,禮之通例。雲君子與貴人皆據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鄭據而言焉。又國君之子為慈母無服,士又不得稱君子,亦復自養子無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妻子者,妾子賤,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傳曰:君子子者,貴人之子也,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雲君子子者,則父在也。父沒,則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亦以士禮為庶母緦也。

《內則》曰:『異為孺子室於宮中,擇於諸母與可者,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無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謂也。其可者賤於諸母,謂傅姆之屬也。其不慈己,則緦可矣。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國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見於公宮,則劬非慈母也。

士之妻自養其子。)

[疏]註『雲君』至『其子』。釋曰:雲『為庶母何以小功也』,發問者,以諸侯與士之子皆無此服,唯此貴人大夫與公子之子猶有此服,故發問也。答雲『慈己加也』,故以緦麻上加至小功也。雲『君子子者,則父在也』者,以其言子繼於父,故雲父在。且大夫公子不繼世,身死則無餘尊之厭,如凡人,則無三母慈己之義,故知父在也。雲『父沒則不服之矣』者,以其無餘尊,雖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緦麻也,如士禮,故鄭又雲『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以士禮為庶母緦也』,是其本為庶母緦麻也。『《內則》』已下,至『非慈母也』,皆《內則》文。彼文承國君與大夫士之子生之下,鄭彼註雲:『為君養子之禮。』今此鄭所引,證大夫公子養子之法,以其大夫公子妻亦得立三母故也。雲『異為孺子室於宮中』

者,鄭註雲:『特埽一處以處之,更不別室。』還於側室生子之處也。雲『擇於諸母與可者』,諸母謂父之妾,即此經庶母者也。雲『可』者,彼註雲:『可者,傅禦之屬也。』謂母之外別有傅母禦妾之等有德行者,可以充三母也。雲『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寬謂寬弘,裕謂容裕,慈謂恩慈,惠謂惠愛,溫謂溫潤,良謂良善,恭謂恭恪,敬謂敬肅,慎謂能謹慎,寡言謂審詞語,有此十行者,得為子師,始終與子為模範,故取德行高者為之也。故彼註雲:

『子師,教示以善道者。』雲『其次為慈母』,彼註雲:『慈母知其嗜欲者,德行稍劣者為慈母。』即此經慈母是也。又雲『其次為保母者』,德行又劣前者為保母,彼註雲:『保母,安其居處者。』雲『皆居子室』者,以皆是子母,是以居子之室也。雲『他人無事不往』者,彼註雲:『為兒精氣微弱,將驚動也。』

又雲『大夫之子有食母』者,彼註雲:『選於傅禦之中。《喪服》所謂乳母也。』

案下章雲乳母,註雲:『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者。』若然,大夫三母之內,慈母有他故,使賤者代慈母養子,謂之乳母。死則服之三月,與慈母服異。引之者,證三母中又有此母也。君與士皆無此事。雲『庶母慈己者,此之謂也』者,謂此經庶母慈己,則《內則》所雲之謂也。雲『其可者賤於諸母,謂傅姆之屬也』者,傅姆謂女師,鄭註《昏禮》雲:『姆婦人年五十無子,出而不復嫁,能以婦道教人者。若今時乳母矣。』鄭註《內則》雲:『可者,傅禦之屬。』

與此註不同者,無正文,故註有異,相兼乃具。雲『其不慈己,則緦可矣』者,覆解子為三母之服,謂諸母也。傳雲『以慈己加』,若不慈己,則不加,明本當緦也。雲『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者,周公作經,舉中以見上下,故知皆服之矣。雲『國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見於公宮,則劬非慈母』者,引此者,彼既總據國君與卿大夫士養子法,向來所引,唯據大夫與公子養子法,故更見國君養子之禮。但國君子之三母具,如前說三母之外,別有食子者,二者之中,先取士妻無堪者,乃取大夫妾,不並取之。案彼註謂先有子者,以其須乳故也。劬勞三年,子大出見公宮,則勞之以束帛,此經慈母以其無服故也。知國君子於三母無服者,案《曾子問》孔子曰:『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以此而言,則知天子諸侯之子,於三母皆無服也。雲『士之妻自養其子』者,此亦《內則》文。取之者,以其君大夫養子已具,故因論士之養子法。彼註雲:『賤不敢使人也。』

緦麻三月者。(緦麻,布衰裳而麻帶也。不言衰,略輕服,省文。)

[疏]註『緦麻』至『省文』。釋曰:此章五服之內,輕之極者,故以緦如絲者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為帶,故曰『緦麻』也。『三月』者,凡喪服變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輕者,法三月,一時天氣變,可以除之,故三月也。

雲『緦麻布衰裳』者,緦則絲也,但古之緦麻字通用,故作緦字。直雲『而麻帶』也,案上《殤小功章》雲『澡麻帶』,況緦服輕,明亦澡麻可知。雲『不言衰,略輕服,省文』者,據上殤小功言帶,故成人小功與此緦麻有帶可知,故雲略輕服省文也。

傳曰:緦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或曰有絲,朝服用布,何衰用絲乎?抽猶去也。《雜記》曰:

『緦冠糸纓。』)

[疏]註『謂之』至『糸纓』。釋曰:雲『緦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八十縷為升,十五升千二百縷,抽其半六百縷,縷粗細如朝服,數則半之,可謂緦而疏,服最輕故也。雲『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者,案下記雲『大夫吊於命婦錫衰,傳曰: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鄭註雲:『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不錫者,不治其縷,哀在內也。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若然,則二衰皆同升數,但錫衰重,故治布不治縷,哀在內故也。此緦麻衰,治縷不治布,哀在外故也。雲『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者,以其粗細與朝服十五升同,故細如絲也。雲『或曰有絲』者,有人解有用絲為之,故雲緦。又曰『朝服用布,何衰用絲乎』者,此鄭以義破,或解朝服,謂諸侯朝服緇布衣,及天子朝服皮弁服白布衣,皆用布,至於喪衰,何得反絲乎,故不可也。

引《雜記》『緦冠糸纓』者,以其斬衰纓,纓重於冠,齊衰已下纓,纓與冠等。

上傳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冠其衰也。』則此雲緦冠者,冠與衰同用緦布,但糸纓者,以灰糸治布為纓,與冠別,以其冠與衰皆不治布纓,則糸治以其輕,故特異於上也。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親也。

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

[疏]註『族曾』至『明矣』。釋曰:此即《禮記。大傳》雲:『四世而緦,服之窮也。』名為四,緦麻者也。雲『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親兄弟也。雲『族祖父母』者,已之祖父,從父昆弟也。雲『族父母』者,已之父從祖昆弟也。

雲『族昆弟』者,已之三從兄弟皆名為族。族,屬也,骨肉相連屬,以其親盡,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雲『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

以己之祖父與族祖父相與為從昆弟,族祖父與已之祖俱是高祖之孫,此四緦麻又與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於高祖有服明矣。

鄭言此者,舊有人解,見《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為無服,故鄭從下鄉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上章不言者,鄭彼註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服同,故舉一以見二也。然則又雲族祖父者,鄭意以族祖父者,上連祖父之從父昆弟為義句也,故下亦高祖之孫也,明己之祖父,即高祖之正孫,族祖父,高祖之旁孫也。

庶孫之婦,庶孫之中殤。(庶孫者,成人大功,其殤,中從上。此當為下殤,言中殤者,字之誤爾。又諸言中者,皆連上下也。)

[疏]註『庶孫』至『下也』。釋曰:庶孫之婦緦者,以其子之婦大功,庶子之婦小功,孫之婦小功,庶孫之婦緦,是其差也。雲『庶孫之中殤』,註雲庶孫者成人大功其殤中從上者,則長、中殤皆入《小功章》中,故雲此當為下殤言中殤者字之誤爾。又諸言中者皆連上下也者,謂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緦麻之殤,中從下。謂殤之內無單言中殤者,此經單言中殤,故知誤,宜為下也。

從祖姑姊妹人者,報。從祖父、從祖昆弟之長殤。(不見中殤者,中從下。)

[疏]註『不見』至『從下』。釋曰:此一經皆本服小功,是以此經或出,或長殤,降一等皆緦麻。雲不見中殤者中從下者,以其小功之殤,中從下故也。

其雲從祖父長殤,謂叔父者也。

外孫。(女子子之子。)

[疏]註『女子子之子』。釋曰:雲外孫者,以女出外而生,故雲外孫。

從父昆弟侄之下殤,夫之叔父之中殤、下殤。(言中殤者,明中從下。)

[疏]註『言中』至『從下』。釋曰:從父昆弟,成人大功,長、中殤在小功,故下殤在此章也。侄者為姑之出,降大功,長、中殤小功,故下殤在此也。

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長殤在小功,故中下殤在此。以下《傳》言之,婦人為夫之族類,大功之殤中從下,故鄭據而言之也。

從母之長殤,報。

[疏]釋曰:從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長殤在此。中、下之殤則無服,故不言。雲報者,以其疏亦兩相為服也。案《小功章》已見從母報服,此殤又雲報者,以前章見兩,俱成人以小功相報。此章見從母與姊妹子,亦俱在殤死,相為報服,故二章並言報也。

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

[疏]釋曰:此為無冢,唯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後,為其母緦也。

傳曰:何以緦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然則何以服緦也?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因是以服緦也。(君卒,庶子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為母三年也。士雖在,庶子為母皆如眾人。)

[疏]『傳曰』至『緦也』。釋曰:傳發問者,怪其親重而服輕,故問。引舊傳者,子夏見有成文,引以為證。雲『與尊者為一體』者,父子一體,如有首足者也。雲『不敢服其私親也』者,妾母不得體君,不得為正親,故言私親也。

雲『然則何以服緦也』,又發此問者,前答既雲不敢服其私親,即應全不服,而又服緦,何也?答曰『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因是以服緦也』者,雲有死宮中者,縱是臣僕死於宮中,亦三月不舉祭,故此庶子因是為母服緦也。

有死即廢祭者,不欲聞兇人故也。註『君卒』至『眾人』。釋曰:雲『君卒,庶子為母大功』者,《大功章》雲『公之庶昆弟為其母』是也。以其先君在,公子為母在五服外,記所雲是也。先君卒,則是今君,庶昆弟為其母大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今庶子承重,故緦。雲『大夫卒,庶子為母三年也』者,以其母在大功,父卒無餘尊所厭,故伸三年。士雖在庶子為母皆如眾人者,士卑無厭故也。鄭並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見不承後者,如此服若承後,則皆緦,故並言之也。向來經傳所雲者,據大夫士之庶子承後法。若天子諸侯庶子承後,為其母所服雲何?案《曾子問》雲:『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鄭雲『謂庶子王為其母』無服。案《服問》雲:『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唯近臣及仆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註雲:『妾先君所不服也。禮庶子為後,為其母緦。言唯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義,有以小君服之者,時若小君在,則益不可。』

據彼二文而言。《曾子問》所雲據小君在,則練冠五服外。《服問》所雲,據小君沒後,其庶子為得申,故鄭雲申君,是以引《春秋》之義。母以子貴。若然,天子諸侯禮同,與大夫士禮有異也。

士為庶母。

[疏]釋曰:上下體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則顯其名位。傳雲『大夫已上為庶母無服』,則為庶母是士可知。而經雲『士』者,當雲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無庶母,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詭例言士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

[疏]釋曰:發問者,除士以外,皆無服庶母服。獨士有服,故發問。答雲『以名服也』,以有母名,故有服。雲『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者,以其降,故無服,此傳解特稱士之意也。

貴臣、貴妾。

[疏]『貴臣貴妾』。釋曰:此貴臣、貴妾謂公士大夫為之服緦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其貴也。(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貴賤而為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侄娣也。天子諸侯降其臣妾,無服。士卑無臣,則士妾又賤,不足殊,有子則為之緦,無子則已。)

[疏]釋曰:發問者,以臣妾言不應服,故發問之也。答雲『以其貴也』,以非南面,故簡貴者服之也。註『此謂』至『則已』。釋曰:雲『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者,若士則無臣,又不得簡妾貴賤,天子諸侯又以此二者無服,則知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貴賤而為之服』也。雲『貴臣,室老士也』者,上《斬章》鄭已註雲:『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雲『貴妾,侄娣也』者,案《曲禮》雲『大夫不名家相、長妾』,《士昏》雲『雖無娣,媵先』,是上侄娣不具,卿大夫有侄娣為長妾可知,故以貴妾侄娣也。雲『天子諸侯降其臣妾無服』者,以其絕期已下故也。雲『士卑無臣』者,《孝經》以諸侯天子大夫皆雲『爭臣』,『士有爭友』,是士無臣也。雲『妾又賤,不足殊』者,以大夫已上身貴,妾亦有貴,士身賤,妾亦隨之賤者,故雲妾又賤不足殊也。雲『有子則為之緦,無子則已』者,《喪服小記》文。

乳母。(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

[疏]註『謂養』至『慈己』。釋曰:案《內則》雲:『大夫之子有食母。』

彼註亦引此雲『《喪服》所謂乳母』。以天子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為之服,士又自養其子。若然,自外皆無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為乳母,其子為之緦也。雲『為養子者有他故』者,謂三母之內,慈母有疾病或死,則使此賤者代之養子,故雲乳母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疏]釋曰:怪其餘人之子皆無此乳母,獨大夫之子有之,故發問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為之服緦也。

從祖昆弟之子。(族父母為之服。)

[疏]註『族父母為之服』。釋曰:雲『從祖昆弟之子』者,據己於彼為再從兄弟之子。雲『族父母為之服』者,據彼來呼己為族父母,為之服緦也。

曾孫。(孫之子。)

[疏]註『孫之子』。釋曰:據曾祖為之緦,不言玄孫者,此亦如《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孫、玄孫為曾、高同,曾、高亦為曾孫、玄孫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玄孫也。

父之姑。(歸孫為祖父之姊妹。)

[疏]註『歸孫』至『姊妹』。釋曰:案《爾雅》雲:『女子謂弟之子為侄,謂侄之子為歸孫』,是以鄭據而言焉。

從母昆弟。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疏]釋曰:傳問者,怪外親輕而有服者。答雲『以名服』者,因從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雲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親之號,是以上《小功章》雲為從母小功,雲『以名加也』;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從母之名,而服其子為義。

甥。(姊妹之子。)

[疏]註『姊妹之子』。釋曰:雲甥者,舅為姊妹之子。

傳曰:甥者何也?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何以緦也?報之也。

[疏]釋曰:發問者,五服未有此名,故問之。答雲『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復謂之世叔,故名為舅。舅既得別名,故謂姊妹之子為甥,亦為別稱也。雲『何以緦也,報之也』者,此怪其外親而有服,故發問也。答曰報之者,甥既服舅以緦,舅亦為甥以緦也。

婿。(女子子之夫也。)傳曰:何以緦?報之也。

[疏]釋曰:發問之者,怪女之父母為外親女夫服。答雲『報之』者,婿既從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報之服。前疑侄及甥之名而發問,此不疑婿而發問者,侄甥本親而疑異稱,故發問。而婿本是疏人,宜有異稱,故不疑而問之也。

妻之父母。傳曰:何以緦?從服也。(從於妻而服之。)

[疏]註『從於妻而服之』。釋曰:傳發問者,亦怪外親而有服。答雲『從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不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親,不相報,故在後別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從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外兄弟也。)傳曰:何以緦?報之也。

[疏]釋曰:雲『外兄弟』者,姑是內人,以出外而生,故曰外兄弟。傳發問者,亦疑外親而服之,故問也。答雲『報之』者,姑之子既為舅之子服,舅之子復為姑之子兩相為服,故雲報之也。

舅。(母之昆弟。)傳曰:何以緦?從服也。(從於母而服之。)

[疏]註『從於母而服之』。釋曰:傳發問者,亦疑於外親而有服。答『從服』者,從於母而服之。不言報者,既是母之懷抱之親,不得言報也。

舅之子。(內兄弟也。)傳曰:何以緦?從服也。

[疏]釋曰:雲『內兄弟』者,對姑之子。雲『舅之子』,本在內不出,故得內名也。傳發問者,亦以外親服之,故問也。答雲『從服』者,亦是從於母而服之。不言報者,為舅既言從服,其子相於亦不得言報也。

夫之姑姊妹之長殤。夫之諸祖父母,報。(諸祖父者,夫之所為小功,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孫之婦無服,而雲報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

[疏]註『諸祖』至『服緦』。釋曰:夫之姑姊妹,成人婦為之小功,長殤降一等,故緦麻也。雲『諸祖父者,夫之所為小功』者,妻降一等,故緦麻者。

以其本疏,兩相為服,則生報名。雲『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為之小功者也。雲『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報』者,兩相為服。曾祖為曾孫之婦無服,何得雲報乎?鄭破或解也。雲『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者,此鄭既破或解,更為或人而言。若今本不為曾祖齊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緦服。今既齊衰三月,明為曾孫妻無服。

君母之昆弟。

[疏]釋曰:前章不雲君母姊妹,而雲從母者,以其上連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單出,不得直雲舅,故雲『君母之昆弟』也。

傳曰:何以緦?從服也。(從於君母而舅服之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

君母卒,則不服也。)

[疏]註『從於』至『服也』。釋曰:傳發問者,怪非已母而服之。答雲『從服』者,雖本非己親,敬君之母,故從於君母而服緦也。雲『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從服與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於上傳解之也,皆徒從,故所從亡則已也。

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為夫之從父昆弟之妻。

[疏]釋曰: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長殤在緦麻,中殤從下殤,無服。夫之從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於親娣姒,故緦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齊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疏]『傳曰』至『從下』。釋曰:『何以緦』,發問者,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為服,故問之。答雲『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者,以大功有同室同財之義,故雲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雲『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

者,即雲『齊衰之殤中從上』,乃是婦人為夫之族著殤法,則此一等、二等之傳,雖文承上男子為殤之下,要此傳為下婦人著殤服而發之。若雲長殤中殤降一等者,據下齊衰中殤從上,在大功也。下殤降二等者,亦是齊衰下殤在小功者也。註『同室』至『求之』。釋曰:雲『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者,言同室者,直是舍同,未必安坐。言居者,非直舍同,又是安坐,以上《小功章》親娣姒婦發傳而雲『相與居室』,此從父昆弟之妻相為,即雲『相與同室』,是親疏相並。

同室不如居室中,故輕重不等也。雲『齊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無殤在齊衰之服,明據成人。齊衰既是成人,明大功亦是成人可知也。雲『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者,則舉上以明下。上《殤小功》註雲『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彼註舉下以明上,皆是省文之義,故言一以包二也。雲『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者,此傳又承婦人在夫家,相為著服之下。

又上文《殤小功》章已發傳,據大功、小功不據齊衰,以其重,故據男子為殤服而言。此不言小功,上取齊衰,對大功以其輕,故知婦人義服,為夫之親而發也。

雲『凡不見者,以此求之』者,以其婦人為夫之親,從夫服而降一等,而經傳不見者,以此求也。事意盡可知。前章註為丈夫而言,此章更為婦人出,故兩處並見也。

記。

[疏]釋曰:《儀禮》諸篇有『記』者,皆是記經不備者也。作記之人,其疏已在《士冠篇》。

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糸原緣;為其妻,糸原冠、葛帶、麻衣糸原緣。皆既葬除之。(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麻者,緦麻之帶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為不制衰裳變也。《詩》雲:『麻衣如雪。』

糸原,淺絳也,一染謂之糸原。練冠而麻衣糸原緣,三年練之受飾也。《檀弓》曰:『練,練衣黃裏、糸原緣。』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為母不得伸,權為制此服,不奪其恩也。為妻糸原冠葛帶,妻輕。)

[疏]註『公子』至『妻輕』。釋曰:雲『練冠麻,麻衣糸原緣』者,以練布為冠,麻者,以麻為帶。又雲麻衣者,謂白布深衣。雲糸原緣者,以繒為糸原色,與深衣為領緣。『為其妻糸原冠』者,以布為糸原色,為冠。『葛帶』

者,又以葛為帶。雲『麻衣糸原緣』者,與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與緦麻所除同也。雲『公子君之庶子也』者,則君之夫人第二已下,及八妾子皆名庶子。

雲『其或為母,謂妾子也』者,以其夫人所生第二已下,為母自與正子同,故知為母妾子也。雲『麻者緦麻之帶也』者,以經有二麻,上麻為首、腰,知一麻而含二者,《斬衰》雲『苴』,鄭雲:『麻在首在要皆曰。』故知此經亦然。知如緦之麻者,以其此言麻,緦麻亦雲麻,又見《司服》『吊服環』,鄭雲:『大如緦之。』則此雲子為母,雖在五服外,亦當如緦之,故鄭以此麻兼緦言之也。雲『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知者,案士之妾子,父在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當小功布也。雲『為不制衰裳變也』者,此記不言衰,明不制衰裳變者,以其為深衣,不與喪服同,故雲『變』也。《詩》雲『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及《禮記。檀弓》雲『子遊麻衣』,並《傳》雲『大祥素縞麻衣』,註皆雲『十五升布』,深衣與此小功布深衣異。引之者,證麻衣之名同,取升數則異。禮之通例,麻衣與深衣制同,但以布緣之則曰麻衣;以采緣之則曰深衣;以素緣之袖長在外,則曰長衣;又以采緣之袖長在衣內,則曰中衣;又以此為異也,皆以六幅破為十二幅,連衣裳則同也。雲『糸原,淺絳也』者,對三入為為淺絳。雲『一染謂之糸原』者,《爾雅》文。案彼雲『一染謂之糸原,再染謂之,三染謂之』也。

雲『糸原緣,三年練之受飾也』,知者,引《檀弓》雲『練衣黃裏糸原緣』,註雲:『練中衣,以黃為內糸原為飾。』為中衣之飾,據重服三年變服後為中衣之飾也。此公子為母,在五服外輕,故將為人初死,深衣之飾,輕重有異,故不同也。雲『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為母不得申,權為制此服,不奪其恩也』者,諸侯尊,絕期已下無服,公子被厭,不合為母服。不奪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權為制此服。必服麻衣糸原衣者,麻衣大祥受服,糸原緣練之受飾,雖被抑,猶容有三年之哀故也。雲『為妻糸原冠葛帶,妻輕』者,以糸原布為冠,對母用練冠,以葛是葬後受服,而為帶,對母用麻,皆是為妻輕故也。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君之所為服,謂夫人與婦也。

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

[疏]註『君之』至『而葬』。既曰:傳發問者,怪親母與妻其服大輕,故問之答雲『君之所不服』者,以尊降諸侯,絕旁期已下,故不服妾與庶婦也。公子以厭降,亦不敢私服母與妻。又雲『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謂君之正統者也,註雲『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者,解傳意,還釋上公子為母與妻者也。雲『君之所為服,謂夫人與婦也』者,正統故不降也。雲『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禮》文。鄭不於上經『葬之』下註之,至於此傳下乃引之者,鄭意註傳雲『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下乃解妾有貴賤,葬有早晚,故至此引之,見此意也。雲妾貴者,謂諸侯一娶九女,夫人與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與夫人之娣三人為貴妾,餘五者為賤妾也。卿大夫三月而葬,《王制》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兄弟,猶言族親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疏]註『兄弟』至『求之』。釋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厭降,是以總雲『降一等』。上經當已言訖,今又言之者,上雖言之,恐猶不盡,記人總結之,是以鄭雲『凡不見者,以此求之』。雲『兄弟猶言族親也』者,以下雲『小功』已下為兄弟,恐此兄弟亦據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猶族親也。則此兄弟及下文為人後者,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猶族親所容廣也。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

[疏]註『言報』至『不降』。釋曰:謂支子為大宗子,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降一等。雲『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服其義已見於《斬章》。

雲『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親,又宗子尊重,恐本親為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故雲『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皆在他邦,謂行仕出遊,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疏]註『皆在』至『早卒』。釋曰:雲『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國,一死一不死,相湣不得辭於親眷,故加一等也。雲『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者,謂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與兄弟共居,而死亦當湣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雲『皆在他邦謂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國,不見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國之法,故雲行仕也。又雲『出遊』者,謂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遊他國,兄弟容有死者。又雲『若辟仇』者,《周禮。調人》雲:『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

兄弟之仇,辟諸千里之外。』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雲『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者,或遺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識,而父母早死者也。

傳曰:何如則可謂之兄弟?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

[疏]註『於此』至『財矣』。釋曰:發問者,上經及記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問。引舊傳者,以有成文,故引之。雲『小功已下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鄭雲『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

者,鄭亦據於此兄弟加一等發傳者,嫌大功已上親則親矣,又加之,故於小功發傳也。雲『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者,不可復加者也。雲『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者,據經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既親重,則財食是同,雖無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復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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