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民國84年)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84年1月17日(非現行條文) 1995年1月17日 1995年1月28日 公布於民國84年1月28日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642 號令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 (民國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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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執行全國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任務。
第三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消防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配之規劃事項。
- 二、關於消防政策、勤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
- 三、關於消防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項。
- 四、關於消防學制、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消防學術倡導事項。
- 五、關於消防技術人員、消防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事項。
- 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管理之規劃、督導與器材、設備之審議、許可及檢驗事項。
- 七、關於民眾防火、防災教育宣導及防救災害公眾關係與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 八、關於防災體系、核子事故民眾救災、化學災害應變、危險物品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事項。
- 九、關於搶救火災、天然災害、空難、礦災、化學災害、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指揮、管制、聯繫、督導事項。
- 十、關於全國公共危險災害應變體系之規劃與建立事項。
- 十一、關於緊急救護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事項。
- 十二、關於災害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督導及災害現場勘查、鑑定之必要支援事項。
- 十三、關於消防車輛、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及本署財產管理等事項。
- 十四、關於救災資源之整備與消防水源之擴充、運用及維護之規劃事項。
- 十五、關於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及各項福利之規劃、督導事項。
- 十六、關於消防資訊、科技之研究發展事項。
- 十七、關於其他消防行政事項。
第四條
- 本署設災害預防組、災害搶救組、緊急救護組、教育訓練組、災害調查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五條
-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法制、研考、公關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中心、室事項。
第六條
-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空中消防隊等附屬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理署務。
第八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組長五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六人至八人,視察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秘書二人,視察二人至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技正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五十六人至六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警佐,其中科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九條
-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三條
-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
第十五條
- 本署為執行消防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
第十六條
-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七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