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全國人大代表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並赴山東進行調研。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1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司法部、中央軍委辦公廳軍委法制局、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5月2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進一步保護軍事設施安全,保障軍事設施使用效能,統籌軍事設施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及時對軍事設施保護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中規定,禁止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作戰工程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經有關軍事機關批准的除外。有的委員建議還要對定位活動予以禁止。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上述條文中增加禁止「定位」規定。同時,對法律責任涉及的條款作相應修改。

二、修訂草案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機場淨空保護情況,發現擅自修建超過軍用機場淨空保護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軍事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有的地方提出,應當對發現問題如何處理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有關軍事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及時處理」。

三、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安排可能影響軍事設施保護的建設項目,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有的部門提出,應當明確軍事機關反饋意見的時限。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有關軍事機關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意見;需要請示上級軍事機關或者需要勘察、測量、測試的,答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通常不得超過九十日」。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5月25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以及有關部門,就修訂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草案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積極回應軍事設施保護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軍事設施的保護範圍、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對於完善軍事設施保護體制機制,提高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科學化、精確化、規範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修訂草案經過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增強有關表述的規範性,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儘快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6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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