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的決議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的決議 制定機關: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9月26日於北京市 (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上) |
國務院關於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的命令 |
(1956年9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
1956年9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決議:批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制定的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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