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說明
2023年4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四號
——2023年4月24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3年4月24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沈春耀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的說明。

一、關於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的必要性 編輯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是1993年7月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行為準則作出專門規定,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自律性規範。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大工作、加強人大自身建設作出重要指示。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對人大提出「四個機關」的定位要求和「打造政治堅定、服務人民、尊崇法治、發揚民主、勤勉盡責的人大工作隊伍」的隊伍建設要求,為加強人大自身建設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加強全國人大自身建設的重要舉措

黨的領導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做好新時代人大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一最高政治原則。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明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對於新時代更好地堅持黨對人大工作的全面領導,切實加強全國人大自身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二)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必然要求

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應有之義。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是黨中央明確提出的任務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其行使立法、監督等各項法定職權,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都是在充分討論和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的基礎上,集體作出決策。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行職責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包括立法、監督等工作,都充分體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特點和要求,充分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獨特優勢。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明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貫徹和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更好地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三)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是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重要舉措

總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踐經驗,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相繼修改了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等多部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相關的法律,不斷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發展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的組成人員,參加國家立法、監督等重要工作,憲法和相關法律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已經作出一些規定,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行為規範方面也應當作出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提升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政治素質和綜合素質至關重要,應當與時俱進完善常委會組成人員自律性規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有利於進一步推動常委會組成人員增強本領、勤勉盡責,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二、關於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的總體要求、遵循的原則和工作過程 編輯

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健全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行為規範和活動準則,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修改工作遵循的原則:一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加強黨對人大工作的全面領導,通過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有效貫徹落實。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充分發揮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作用,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的工作機制。三是適應新時代新要求,總結人大工作實踐經驗,明確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相關要求,特別是政治、思想、作風方面的新要求。四是注意處理好與近年來新修改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等法律的關係,做好制度規範的銜接。

根據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時啟動守則修改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大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是認真梳理黨的十八大以來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加強作風建設的要求。三是就修訂草案徵求常委會委員、中央有關單位、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公廳有關局室的意見。經研究修改後,形成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

三、關於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

現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共16條,修訂草案共24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根據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二)明確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政治要求。貫徹落實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過程;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己任,做到政治堅定、服務人民、尊崇法治、發揚民主、勤勉盡責,建設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機關、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權力機關、全面擔負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的代表機關。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修改現行守則第二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自覺接受人民監督。

(四)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根據憲法宣誓誓詞、有關法律規定和實踐需要,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忠於憲法,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尊嚴和權威,堅持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集中制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應當遵循的重要準則,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

(六)明確工作基本要求。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修改現行守則第四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履職,恪盡職守,擔當作為,踐行初心使命;妥善處理履行職責和其他工作的關係。

(七)明確遵守政治紀律、加強作風建設等相關要求。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潔,不得利用職權牟取個人私利,不得干涉具體司法案件。

(八)改進會風會紀。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會風會紀問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就進一步嚴肅會議紀律提出了各項具體措施和明確要求。總結實踐做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依法履職,遵守法定程序,遵守會風會紀,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九)提高履職能力。貫徹落實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修改現行守則第三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持續加強履職學習,認真參加常委會安排的專題學習和其他學習,堅持學以致用、學用結合,不斷提高履職能力和本領,同時明確學習的重點內容。

(十)密切聯繫群眾。根據黨中央精神和全國人大組織法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群眾,通過各種形式聽取群眾意見和要求,向常委會反映情況,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嚴格落實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全國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強與基層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繫,充分聽取、吸納和反映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十一)加強調查研究。貫徹黨中央關於大興調查研究的決策部署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根據實踐要求,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努力掌握實情、找准問題,使各項工作接地氣、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時不直接處理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活動時,應當嚴格執行黨中央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厲行勤儉節約。

(十二)做好宣傳工作。根據黨中央精神,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參加有關新聞宣傳工作,講好中國民主故事、中國法治故事。

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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